2023年12月21日星期四

中西制法背景比较(修订版)

 

中西制法背景比较(修订版)

零六预宪问题再探讨

刘自立 

 

一、

清末,中国于危难中制法失败。其中原因很多。革命取代宪政,是一
个主要原因;制法本质与西方法意不同,也是本质原因。这两个原因

是国人拖欠法意的重债,迄今不决,不还。


我们简述第二个原因。


1905
年,清末五大臣外访,考察西方欧洲国家宪政(载泽、尚其亨和

李盛锋考察日、美、英、法、比等国;戴鸿慈和端方考察美、英、

法、德、俄、意、奥等国)。他们各取所需,得出采纳德、日法系之

制,而枉顾英国和美国法意。其中避开民意和乱党,是为要素。“德

国用人行政规矩正肃,但‘无妨民之政’;英国立法、行政、司法三

权分立,君主总核,‘事以分而易举,权以合而易行’;日本‘公议

共之臣民、政柄操之君上,民无不通之隐,君有独尊之权’。
”
(《宪档》/暨罗华庆:《论清末五大臣出洋考政的社会影响》)


其中,采纳德、日、法意的选择,其实是其误解──很象国人误解民

主,误解自由和自由主义。这些清廷老臣只是把德、日表面上的君权

至上论,看成中国制法的第一原则,而不知道西方君权限制论的今天

与历史;至于说,只看到英国君权论,更是误解。所以,这个德、日

法意被歪曲的版本,成为清廷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之法制版。(参见

笔者:《法意大转变之再启示》)


清廷此意,遭到民间学人的反斥。其中上海政闻社法部主事陈景仁即

反对考德大臣于式枚之德国君主立宪说,遭到弹压。(于式枚于
1909
年访德考宪。又有达寿1907、08年在日考宪。李家驹1907年亦考日。

汪大燮1907年考英。)


《清史稿》亦称,


  “上海政闻社法部主事陈景仁等电请定三年内开国会,罢式枚谢

  天下,严旨申饬,褫景仁职。
”

  “于式枚又进言,国家改革处于定之时,央政权应坚定统一。国

  民识政体知法意者极少,骤然拥有宠大政权的地方议会,横亘于

  政府与国民之间,纵使被选者不尽是营私武断之人,而国家政权

  落于落于少数人手中,劫持中外大臣,后患不可胜言。


  “于式枚又用德国君主立宪制度进谏,逐条进行驳议。先后翻译

  普鲁士宪法全文、官制、位号、等级和两议院新旧选举法,上奏

  朝廷。”(网络资料)


虽然如是,孟森等当时的良知学者还是不遗余力,批评这样歪曲法意

的制宪原则。


这类批评,当然也包括对于明治维新时期日本法制之歪曲。个中要

点,就是他们不知道日本维新要义,在于组建反对党,而呈现上下融

通、民官(王)兼合之道;不仅仅是以上遏下之反对政党政治。不知

道君权限制中采纳反对党之盾的政治文化,以为完全反其道而行之,

在弹压乱党中效法天皇,即可制法。


所以,对德,对日,当时的制宪派完全错误。


孟森作为一个历史学家和观察研究西中法意之人,首先批驳的,就是

考德大臣于式枚的德君法意说。


他援引了于式枚关于参照德国法,权皆归王后,说,“……综其大

意,以宪法为君民交换之条款,虽普鲁士之籍口惠于,以图拥护君

权,然为大势所趋,不能不履交换图辙。”(孟森:《孟森政治文论

集》)


这算做孟森辈对于这个君权至上法的一个尖锐反斥。可是,在我们看

来,这个反斥虽然有理有据却掷地抛空,并无大反响。原因是,

(1)在交换论的驱使下,理论上天赋人权之义转变了。变成天赋皇

权和人权,不对。(2)民权之要义是监督政府,不是权分为二。

(3)没有敌国──反对党之倡导,就其实没有交换可能。等等。但

是,这个见地总算冲出了君权论的鞫狱,冲到大街上去了,冲到群众

中去了(──且很快在宪政泡汤以后,真的成为了民粹主义街头农村

暴力运动了)。


接下来是关于宪政之言论自由,
“以视上年第一摺(于摺),痛诋立
宪之意如何?又言宪法既经允许,臣民即以有责言,然则吾国民自奉
预备立宪之诏,因有情愿国会之人,无庸喋血于报馆学堂,而加以逆
党之名,怵以俄、法之祸。至啧啧于伊藤博文之义,亦但从有宪法之
后,搓磨以灭民权,非从无宪法之前,冥顽以戴专制。”(同上)

这话有几个意思。(1)上面用《德国宪法》说事,这里援伊藤法风
为鹄,都是似是而非之论──于是,与日为师之转义,成为曲解日本
政治宪法之国色,甚误──所以,日本无革命,中国有“逆党”;成
为宪法预备时期冲不破之樊笼。(2)日本宪政本着民间报纸和议会
舆论入政,而那时中国尚且在民报和官压之间博弈;但是,现实是,
加上租界特事特办,社会怵恐武力并无全效。所以,(3)虽然还是
公文钞奉为正统,但是,逆党还是说话表达上书辨正。这是号召以外
专制主义空间的一种描述──极权主义没有这个空间。

于是,回到中国特色论上面──这个鬼东西那时就有──不算专利
了:“所云东方情势本异,诚饥渴易为饮食,但有钦定宪法,吾民未
必争其所得之多寡。然此言东方之民易欺,则情势良确。若自为造福
东方之计,则保障民权,而后发皇民气,以与各国争膨胀之力,举朝
廷本欲推而与之,以为亿万年计者,亦何必苦茹苦吐,籍一二臣工窥
测之私见,留若干专制之余烈,而自为得计耶?”一个是所谓地方特
色;一个是所谓亿万年计──不是新老专臣之常言乎!

孟森说,“伊藤博文义解,为日本学者所不道(不同意),彼有取
而。”又。“(式枚)所译著之普宪法,繁文不具录,特揭其意向如
此。”把日、德全部驳斥了。但是,这个驳斥仅仅是一家之言,并未
成为朝廷之义、之款──当然,也不知道朝廷是不是知道从他们之风
闻无罪以后尚有言论自由;从他们的满汉融合以来,还有一个民间党
箍是要反掉(于是,其有了组党法)。等等。不管如何,孟森等人代
表了那个时期一波言民间、言自由的雏形民主派,而且出在知识分子
人群里面,难能可贵!

但是,在孙文革命以后,孟森笔触与时俱进,一直达到笔政曹昆贿选
的中国伪议会主义和政治拆滥污主义,是为后话。

故此,清末预宪的主流可以说是君权至上论,不是民权宪政论。这是
一个结局。所以,片面夸大宣统宪政之意志,将其说成是避免革命之
一大宝贝,未免于是而非,不是可观描述。人们在那个时代非常有限
的政治尝试和常识中,仅仅知道西方宪政之现状,不知西方宪政之历
史与由来,成为临时抱佛脚的实用主义。是比较有限和比较单薄的学
用之术。还是另外一个考宪学者汪大燮有些意思。他在考察《英国宪
法》以后,实地景象和英国宪义,给他一个不同于德、日之律的印
象。但是,汪不好直说民意于异议,所以,避实就虚,说了一通高
调。于是孟森记述之──

  “英为立宪之母国,若一一寻其义蕴,不免于式枚所标乱党之名
  (其实,宪法宪政之意,就是定乱党和正党一起游戏而规则之这
  个原则就是乱党主义原则──自立注)。大燮于宪政本旨,一字
  不著,唯以十四种叙目入告,若于措大争伏案之长,可谓巧于避
  忌。”(同上)

可谓考宪避宪,不着真意,只能曲折阿谀,乃无可如何耶!这样的宪
考就是我们所谓各取所需,各删其义,猫虎为双,本质皆空!而其
实,日本也好,德国也罢,并不是这样对待宪法的本质与真谛的。虽
然,自由,有古代近代之自由之区隔;民主,亦然。但是,民间力量
和言论思想自由,不自今日始,是前说之论。于是,我们看看日本人
和德国人究竟如何一种说宪、说政。我们知道,明治维新,在立宪和
召集议会上不遗余力,最后促成。其间,关乎于乱党和怵祸,他们的
看法何在,何如?

日本。

日本宪政所走道路非常明确,就是宪从党生,这个党,就是反对党。
由反对党产生诉诸人权或者民权之议论──再将此论付诸议会期成,
做出反对党为国家盾牌之议。我们前此在《日本无革命》一文里或有
小述──

  “……德川幕府还政以后,朝廷代幕宣言:三权分立,是为公
  议,也就是出现议会诉求。时间是1866年。其中议员来源分为士
  和贡士。士,‘无定数’,源自庶民;‘贡士’,则分大、中、
  小藩各一、二、三。这也是庶民参政的雏形和雏议,也就是现代
  代议制的最初建议和建设,为‘日本宪法史之源泉’!是年三
  月,公召的天皇旨意是,‘天下之权利,一切归于太政官……立
  法,行法,司法三权,使无偏重之患。’是为非常明确地首次提
  到孟德斯鸠之三权分立。”

所以,一,日本不象于辈说三权分立不是不适于兹。

  “明治七年,板垣退助〔いたがき たいすけ;Taisuke
  Itagaki〕等人上书‘提民选议会之议’。公诸于世。民选之
  字,含义就是国民参政,不是官选。……

  “以后四年的王政措举,就是‘废藩置县’。

  “采纳匀和与保守兼顾之道。

  “很多下级士族,进入政界,于是就产生一个要为群社说话的
  ‘公议’课题──随之,也带动了政党政治中,要求民选议会之
  开张的斗争。这个过程的艰难,表现在旧势力的顽抗。明治二
  年,废藩不实,‘行政权利独逞其威力’。一些著名政治人物,
  开始暂露头角。如支持‘征韩论’之西乡隆盛,主张内政改革论
  之木户孝允,大久保利通等。明治七年,板垣退助等人上书‘提
  民选议会之议’。公诸于世。民选之字,含义就是国民参政,不
  是官选。“

此为二。

三,就是成立立宪前提:反对党。

  “德川幕府还政以后,朝廷代幕宣言:三权分立,是为公议,也
  就是出现议会诉求。时间是1866年。其中议员来源分为士和贡
  士。士,‘无定数’,源自庶民;‘贡士’,则分大、中、小藩
  各一、二、三。这也是庶民参政的雏形”。

  “福泽谕吉和箕作麟祥专门著译西著,如,《法国民法》,‘使
  人渐知贵重人权’。而日本政党之历史背景就是如此展开的。一
  开始,木户组建渐进主义政党,板垣组建激进政党。尚有土佐之
  爱国公党等。明治十一年,西乡隆盛一度起兵,不成。后,‘有
  一事变使宪政畅达之运顿成疾速之势,’就是大久保利通被刺。
  政府开设地方议会,‘成中央议会开设之阶序。’是年九月,板
  垣在大阪开爱国社第一次大会;各地响应,十三年,‘如是团体
  凡九十六。……共九万八千余人。’‘日本人民初不自觉民人有
  请愿之权。大阪大会,欲生长民权,始用请愿之法’;知道政府
  弹压后,‘期成国会同盟’遂告速成。这时,大隈重信
  〔おおくま しげのぶ;
Shigenobu Okuma〕起到关键作用。对于
  放官──卖官──‘驳论尤力,谓苟欲绝藩阀专横之根莫若开设
  国会,断断然决行之与民间舆论相应,倡明治十六年当开国会之
  议将奏之朝廷。举朝震骇。’于是,在朝之官员和在野党蔚成合
  力,也就是大隈和板垣等两股力量,合成了日本走向民选议会的
  通途。

  “大隈说──

    ‘设在野党势力岿然为国民之盾’!!!

  “又说,‘板垣久为在野党之首领,大隈氏尤通晓于政府之实
  情,而新纠合政党,于是政府视二氏如二大敌国。’”

上述《日本开国五十年史》(大隈重信编著)中,大隈重信等反对党
成为官员和知识分子三兼一体之日本特色,和中国科举与考试院或有
一别乎!

而这个特色,就是所谓汪大燮无法言出的乱党真谛和宪政本质。赘言
之,宪政就是给反对势力之间一个游戏规则。无反对党,就是一姓天
下。一姓就是一夫,一心,一体──你自己玩,还要什么规矩!

所以,《零八宪章》或有一点,就是要成立反对党──舍此无他──
因为是前提。

德国。

我们只是引述俾斯麦关乎于此的一些论点,以证明同样是反对党之重
要性(其人忽然是保皇党,忽然是自由党;一切视其个人权利和国家
利益为转移)及其对于议会、政党和国王之宪政构成之要。德国政党
史久,19世纪50年代就产生保守党,代表容克贵族和高级军政大员。
进步党,1861年6月成立,代表商业资产阶级、小手工业者的利益,
主张在普鲁士领导下统一德国。德国人民党,1865年成立,主要由德
国南部各邦的小资产阶级民主派和部分资产阶级民主派组成,反对确
立普鲁士对德国的领导权。德国社会民主工党(爱森纳赫派),1869
年8月在爱森纳赫市成立。据此观察,政党出现德国,本是早于1866
年经过十年孕酿之宪法。这个现象说明,德国预宪与中国不同。

  (“尽管从大约1830年开始,各个州就已经有政党形式的联合,
  但‘政党’这个概念却是随着1861年自由德国进步党
  (Liberalen Deutschen Fortschrittspartei)的建立才出现
  的,直到1848年的国民大会的召开才标志着近代意义的政党产
  生。近代以前的政党并非是宪政意义上的政党,而只是纲领意义
  上的政党。从纲领的意义上来说,政党仅是一个社会团体,她有
  自己的目标,有以纲领形式体现的公共政治概念作为国家政治內
  容,通过议会內或议会外的工作来实现。宪政意义上的政党是政
  治和议会实践的产物。”〔崔英楠文:《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与德
  国政党》〕)

这个纲领和宪政意义之隔、之异,非常重要──前此我们论述之《零
八宪章》之宣言本质,亦在区隔宣言、纲领与宪章意义之隔、之异。
不可忽视,不可不察。

中国恐惧党派早有传统。不能有党,是为原则──朝廷中亦不可分派
──
如果有派,视为结党营私,必遭灭族──而与德国异,与日本
异。结党营“公”之概念,乃是一切近现代政治之前提!

所以,在这个无知或者畏知的情形下,于式枚等人何以张开眼睛看见
德国多党制度(或言半制度)之实际情形呢?他们是视而不见的。所
以势成朝内无派(其实是派系林立),民间无党;一日有党,即是为
乱党拳民,剿灭之,弹压之。宪改,是要继续这个原则精神。虽然钦
定之法有“结社自由”说,也和共党有之同,实废!

那么,专制大佬俾斯麦处于何种政党,议会与皇帝之间之关系?其间
不得不加入一个名词:客力司马──就是领袖魅力。这个东西出来以
后,国王、议会和人民都显然失色。而俾斯麦,就是这样一个客力司
马。在他的政治生涯里,视君主为无能,如同视议员无能、甚至人民
无能,一样。所以,事情的基本区隔就是,当代中国无大师,世界也
无,这个时候,伟人不再的前提,就与以往不同。这也是非常重要的
一点。

从毛主席客力司马到邓之、到无,有一个政治缺线,吊在了政治上
空;因为这个论题业已消失了。

俾斯麦主义就是这样一个蔑视君权和议会权利的强人主义。他对待民
主或亦蔑视,却不是以取缔之而简单从事,而是耍弄和摆布之,据说
为了使得普鲁士可以完成德国统一。在他小施手段,用信件和媒体引
诱波那巴对阵以后,那个蠢人就被战败了。

那个时候,俾斯麦说,对于君王,我原来驮着君主,现在却骑马了。
(《俾斯麦传》)他对君主的看法是这样──在回答他究竟是做君
主、还是做总统时,他回答:

  “我做不好一个共和党,按照我的家风,我要做一位君主才能在
  世界上混的好;但是我要感谢上帝,我与一位君主不同,不必被
  迫用银盘子供食。也许我个人信念不会被全部继承。我虽然并不
  猜度君主党将会绝种,但是很多君主会绝种的。假使没有君主出
  来,下一代可以变成共和。”

这是一,俾斯麦戏谑主子。于氏辈不敢。

二,俾斯麦嘲弄议会。一如前述,1866年,布赫尔为俾斯麦起草了一
份德意志宪法(1866年战胜奥地利后,俾斯麦成立了以普鲁士为主导
的“
北德意志联邦”;在战胜拿破仑第三之法国后,南部小邦进入统
一程序,遂完成德国统一)。俾斯麦勉强推行宪政。但是,他尤为蔑
视议员和议会。他说,帝王的优柔寡断比议会的无主见,要好一些;
对于对谁负责,是对帝国议会负责、还是对联邦议会负责?是对君主
负责、还是对法院负责?俾斯麦大笑回答,他可以担任联邦会之间的
宰相──是唯一负责人──“无人能够说明他对谁负责。”他成为操
纵联邦议会的实际负责者而枉顾了邦联成员的权利。(同上)

三,他对待所谓“人民”之态度。书载,

  “这部宪法是一部巩固君主制的宪法,并非人民的宪法。这是从
  上发起的革命的胜利,实行这种革命反对人民,已有四年之久
  了。德意志人的自治程度这时还不高,却不能拿这一层来断定来
  推理50年后的情形。我们知道当日指导俾斯麦的并不是这样一种
  信任,而是他看不起群众和群众领袖们的缘故,因为他从心底厌
  恶群众。”(同上)

群众和群众领袖之关系,往往导致群众、政党、领袖之马克思列宁主
义革命专政定义和屠杀内涵(真理论、人民论等等)──这是俾斯麦
矫枉过正于先、人民负选择于后之历史演进和历史悲剧。

这个精英主义论点,好象直接反对马克思主义阶级立法和阶级斗争之
后状态;但是,这个反对和赞成形成的张力,起码在俾斯麦时代,使
得他得以完成了德国统一和对于革命的绥靖主义策略。他成为遏制革
命而动用国家福利政策的开创者──使得革命最为有效地得以规避
──
而其思想也导致第二国际中人摒弃革命转为费边主义改良。(其
实,如何避免民粹主义,约翰.穆勒之代议制政府就是很好说明;他
的几乎全部立论,就是要实行精英主义而规避民粹和暴力。)

俾斯麦的均衡外角战略,也使得国际局面的和谐和稳定成为现实。所
以,非民本主义和俾斯麦宪政主义,在他那个时代多呈现利大弊少的
局面。

这个局面在他死后宣告瓦解,世界进入一战和二战,令人扼腕叹息!

最后,这个俾斯麦喜欢拉萨尔,不喜欢马克思──固然,后来他解散
了社民党,却容忍了马克思的言论自由。

从此简述,可以看出,德国人对于君主崇拜,在那个时代发生怎样颠
覆性的动摇。而中国人完全落在既不懂君权(式微)也不懂议会(刍
嫩)的僵硬阶段。完全不可同日而语,无论是革命派,还是制宪派。

用一句中国话,叫做恍若隔世。不是吗?

二、


清末预宪如果抢在革命前面,中国人是不是可以告别孙文和毛主席
呢?历史做了反面回答;还有一个侧面人们不太注意,即宣统宪治的
内涵,一直以来争执不休,成为君权、还是民权之大歧异课题。这个
课题在皇太后、皇帝那里不知其终;在100年以后的人们中间,也含
糊不清。究其大意即为,中国宪政改革是不是指向廷考人士所谓:日
本式权利君授,三权置于其下而民权次置其中之局面──就象历史饶
了一个圈子,毛式“大法”继承了慈溪光绪君权至上论,不仅在理论
上,而且在实际中,完成了历史的负选择。问题就是──

革命之历史和历史上没有发生的“如果”之历史,其间有着怎样一种
偶然性和必然性联系呢?所谓英国式和明治式君权虚置和并不虚置,
和民权宪政之间,又存在如何一种关系呢?中国如果实行宣统宪政成
功,是不是可以避免革命引来宪政呢?一种既有法、也有皇的双料宪
改,是不是可以避免革命极权和毛式专政呢?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我
们只好“重叠”时空,回到1906年国人如火如荼的《零六宪章》签名
和鼓呼运动(那时,仅仅山西省签名就逾两万人)。

1906
年清廷宣布预宪、且要九年实行之。此前,廷臣五人先后赴日本
和德国考察宪政宪法,以应和中国制宪之需。宣布预宪后,于式枚和
达寿、李家驹之德国考和日本考,不约而同再得出君权高于宪法和三
权之结论,以此证明清廷改制和制宪之无危险论和中国特色之备。虽
然,朝野不乏对于、达、李三臣的极力驳斥,但是从当时的《东方杂
志》和清史专家孟森的驳斥文字看,并不呈现有效的反驳证据和理
据。他们涉及的层面,并无完全更改君权至上论的基本格调和定论。
于是,君权至上论,一直以来,是清宪得以面世的基础和底线。关乎
于此,有两种说法。一是,这个君权至上论如予实行,从当时清廷式
微的现实局面推论,其君权虚置,不过是早晚之事;清廷权限保障,
其实是朝廷一姓之人、之集团家什保障和人身安全的一种小计划,不
足为宪政大潮裹挟,而终成虚君之实;一种是,如果君权继续统治三
权,且朝廷中人成为某种省部的势力之一面,又操纵政局,权动全
廷,枉顾法本的事情就会死灰复燃,且转变表面法制为实质人治。可
惜,上述假设是一个历史“如果”,不是历史现实。历史现实是,布
尔什维克革命造就了第三种结局。这个结局,就是文革发展已极的无
法无天。

在另外一个方面,清廷宪期,很快使得这个专制社会出现前所未有之
活力。此活力无论来自赫胥黎之天演论、还是斯宾塞之社会达尔文主
义、卢梭的民主主义、抑或来自约翰.穆勒和边沁之自由主义(严复
等业已涉及诠释之),都使当时的社会政治呈现了从未有过的西化或
者化西。民间出现宪呼之声和为此雨后春笋般出现的千家民报和民
党,加上洋人办报、团契其中,使得清朝文化,在最短的时间里,接
轨西方文明和政治文化。康熙以来善待汤若望和南怀仁的外向正择得
以宣统继续,出现一个为中国近代百年以来的大开局。于是,问题固
然丛生,困难当然不少,但是,国人放眼世界有了具体的文化承载
──
这个“零六签署运动”的授众,是一个可以组党和看见外部媒体
的人民──和《零八宪章》之人禁锢桶中实有迥异。这是我们考察清
朝世界性现代性萌芽不可不察之局。这个局面,使得清宪不管成功与
否,其对于打开封建(姑且这样说),还是意义非凡,影响至深的。

再就是,制宪和革命产生的复杂关系,究竟如何与宪政和后来的三民
主义相系、相比;孙文以后蒋介石政府在哪些方面得以继承清廷遗
产,并且继续实行我们所谓蒋介石和胡适之之自由主义互动──又,
何以毛式革命会彻底摧毁所有这些,把中国拖后清廷100年!是为再
问。

所以,充分而不是羞羞答答回顾清廷预宪,不仅仅是考察一场流产的
孩子之危局和遗憾,而在说明国人何以在100年前既有认知,而、100
年后却继续朦胧、不知不觉之鬼奥。在纠察预宪、革命和极权概念的
时候,历史老人和政治巨擘给出的结论其实非常简单。这个简单的结
论就是:专制主义留有文化余地的政治文化改制、宪政改制和后来的
民主改制,都是一种文化承传的自然结果;而极权主义和后极权,中
断了文化信息和文人节气与品格的端正和正直,遂将中国变为一个看
似没有历史、有文化和只知道奴颜婢膝之辈、之局,实在是历史瞬间
中最为丑陋的一个插曲、一根鸡肋。我们中国人只要去除这个累赘,
文化复兴、宪政复兴和人格复兴,很快就会到来。

最后,我们实行的革命,其实是一种反革命。革命之所谓就是推倒一
种反动,建设一种进步──而建设之政治预设,无外乎民主制度和自
由人格。所以,以往一切不管是不是残暴和牺牲之革命,只要她的革
命底线是建设和民主,那么,其换得的价值评估就是正面的──如,
汉纳.阿伦特说的美、英、法革命;而中国、俄国革命,其实是推倒
进步或者正在进步之制度,换而迎接反动。这样的革命,就是倒退。

革命和宪政之标尺,在衡量进步与反动的时候殊途同归,都是为了造
就进步而不是反动。如果宪政或变为恶法,革命或变为独裁,二者一
样败坏而不伦,是一种罪孽。一切革命和法制,都要做背景和实际之
论,而不可以不论。是为结论。

而如何看待宪政和革命,其根据就是采纳国家主义、君权至上主义,
还是采纳民权和个人主义。这个课题在当时的知识分子中间早有争
论,且眉目初见,十分醒人,亦为一景。时下人们只是期待政府主导
论,大非!

故此,我们在初步梳理了西方哲学中关于自然法意、国随教定(相反
就是教随国定)、民权理论和国家意志的竞相登台、“优胜劣败”之
历史后,现在转移视线,把焦点移到本土。这个国人法意的转变,一
是参考了前朝的制度和律法,更是对比了西方尤其是德、日之法律,
实行了一种法意的西法中用或者与时俱进,虽然,其中认知与行动既
有落差,革命和保守更同水火。在此,我们只是从一个学理的狭隘角
度,对此粗做窥视,以求真面。

三、


下面,我们大概梳理这份历史悬案和遗产以做澄清;当然,是十分苟
简而提要的。

这个澄清的第一点就是,清末宪政预备运动,是以提倡皇权至高无
上,为其唯一前提,而不是任由任何民权(乱党)因素,可以须臾进
入的一种封闭式宪改观。其中主要观点(甚至原则),即出于达寿、
于式枚和李家驹几臣。达、于、李主张之要,就是鼓吹中国应改行
德、日法式,而规避英法。其中主要论点就是,德、日法制之表象上
的君权至上论。

1、达寿考日后观点即为,“三权分立之说,在昔孟德斯鸠本有误
  解。


“
彼之所言,谓国家立法。行政、司法大权,宜各设特别之机关而行
驶之,互相独立,不受牵制。是说由今观之,不能无弊。何也?夫所
贵乎国家者,以有统治之权利也。统治权系唯一不可分之权,若其可
分,则国家亦分裂矣。故分国家主权为三事,而使分任之者,各自为
其权利之主体,此种理论,实为国家统一之原则。大抵今日立宪国
家,固以孟氏之论调为基础,然舍美国实行分权制度外,余则未有不
曲加改良者。其在日本,则如司法之裁判所。其法律本位君主所定,
裁判官以君主之名,执行法律。固裁判官直辖于天皇,不受他机关之
截制,以此谓之司法独立,非裁判所别有法律,虽天皇不得干预其事
也。此司法独立未尝减少君权一分耳。至于立法之议会,在日本议
会,不过有协赞立法之权耳。其裁决与否,属天皇之大权。至法律案
关系重要者,政府犹得用种种之方法,操纵议员,以求其通过。而最
终尚有命其停会和解散之权。其议会提出法案,虽亦宪法所许,然其
决意上奏者,天皇可下内阁审议。内阁若以为有碍政府施政之方针,
则不奏请裁可。于是议会提案,遂以未经裁可,不得成为法律。此立
法独立未尝减少君权二也。若夫行政之内阁,则尤为完全属于天皇施
政之机关。自表面观之,内阁大臣事事宜负责任,其权似较天皇为
大,而实际不然。日本宪法,国务大臣之负责任也,非对于议员负
责,实对于天皇负责,固天皇有任命大臣更迭内阁之权。”

达寿说,这无异于“天生民而树之君,使司牧焉”。(《孟森政论文
集》)关乎于此,达寿尚有详细论述,尚略。

2、于式枚考德后说,

  “‘臣遍考东西历史,参校同异,大抵中法皆定自上而下奉行,
  西法则定自下而上遵守。

  “惟日本宪法,则纂自日臣伊藤博文,虽西国之名词,仍东洋之
  性质。其采取则普鲁士为多,其本原则德君臣所定,名为钦定宪
  法。夫国所以立曰政,政所以行曰权,权所归即利所在。定於一
  则无非分之想,散於众则有竞进之心。行之而善,则为日本之维
  新;行之不善,则为法国之革命。法国当屡世苛虐之后,民困已
  深,欲以立宪救亡,而適促其乱。日本当尊王倾幕之时,本由民
  力,故以立宪为报,而犹缓其期。中国名义最重,政治最宽,国
  体尊严,人情安习,既无法国之怨毒,又非日本之改造。皇上俯
  顺舆情,迭降谕旨,分定年期,自宜互相奋勉,静待推行。岂容
  欲速等於取偿,求治同於论价?至敢言监督朝廷,推倒政府,胥
  动浮言,几同乱党。欲图补救之策,惟在朝廷举错一秉至公,不
  稍予以指摘之端,自无从为煽惑之计。至东南各省疆吏,当慎择
  有风力、知大体者镇慑之。当十年预备之期,为大局安危所系。
  日皇所谓‘组织权限,为朕亲裁’,德相所谓‘法定於君,非民
  可解’。故必正名定分,然后措正施行。臣滥膺考察,断不敢附
  会时趋,贻误国家,得罪名教。’章下所司。寻调吏部侍郎。”
  (《清史稿》)

  “式枚复奏言:‘德皇接受国书,答言宪政纷繁,虑未必合中国
  用,选举法尤未易行。又昔英儒斯宾塞尔亦甚言宪法流弊,谓美
  国宪法本人民平等,行之久而治权握於政党,平民不胜其苦。盖
  欧人言宪法,其难其慎如此。今横议遍于国中,上则诋政府固
  权,下则骂国民失职,专以争竞相劝导。此正斯宾塞尔所云政党
  者流,与平民固无与也。伊藤博文论君臣相与,先道德而后科
  条。君民何独不然?果能诚信相接,则普与日本以钦定宪法行之
  至今;如其不然,则法兰西固民约宪法,何以革命者再三,改法
  者数十而犹未定?臣愚以为中国立宪,应以日本仿照普鲁士之例
  为权衡,以毕士麦由君主用人民意见制定,及伊藤博文先道德后
  科条之言为标准,则宪法大纲立矣。’”(同上)

李家驹说辞同理,谓:“法自上裁(参日),是权生法而法不生
权。”(见其摺)

载泽、汪大燮等人之论谓:英国法制:条理烦赜,不易察晰──是为
对于英之宪政不解──不解于英,等于不解法。

美国之:“纯任民权,与中国不同”。贬斥民权显矣。

法国之:“比之英吉利,一则人民先有自治之力,而后政府握其纲;
一则政府实有总制之规,而后人民贡其议,施之广土众民之国,自以
大权集一为宜。”──鉴王大燮,载泽等人之考英法美摺。)

3、这个“法定於君,非民可解”、树民牧之的说法,严格说,就是
  不必言法,回到古制,提倡君治人治,也可。


至于说,“美国宪法本人民平等,行之久而治权握於政党,平民不胜
其苦。”更是谬乎其言!

但是,于式枚辈并非盲瞽之辈。他所言日本法制之从上而下──实为
从下而上──是为关键。在此,他从反面论证了日本维新和法制之要
义原则。日本王政幕府、公私两间,就是到了明治时期,也遗传了他
们的政治制衡特色──这个特色在完成召开议会和制定宪法以后,确
认的一个基本事实,不是于式枚所言之,其民主政治和钦定大法之自
上而下,或者不完全是自上而下+还有自下的很多成分(也许文本制
度如此,但是精神和原则,不如此)。日本维新时期采纳反对党为其
政治参与者,高之内阁总理,阁魁大臣,是为一证。这个政治特色,
就是我们前此所谓日本视反对党为“敌国”与之共存关系,转变关系
和疏通关系。日本或许一时视其为乱党,一时,又视其为政府人脉和
王室人选,于我不同,大异。这个大异,藏于此,彰于彼,使得日本
政治产生公武兼治以后的朝野兼制和王民共治。这是为于式枚一班人
不懂得的地方。此其一。

其二是,日本民主精神、自由思想的来源,虽然不是欧洲十世际前后
之自由城市承载的独立模式──她直接产生自由思想──却可以在万
世一系的传统持续中,找到不同于革命的政治和解。这个政治和解,
从德川庆喜的尊王弃幕开始,转而走向王室和异议者、民间知识分子
的某种合作。这个合作,使得日本政治,产生了“日本无革命”(大
隈重信名言)以后的日本反对派合法主义(其间也有某些镇压和取缔
做法──但是主流如此)。阪垣退助,大隈重信都是反对党出身──
乃所谓下─→上、非上─→下走势,正好是日本革新之本质。

其三,日本实际存在的独立势力,如军部、武士、和在野知识分子形
成一种制衡王室和政府的天然势力和人为势力。这个势力划分,从并
不明显的虚君政治,逐渐向实质的虚君政治发展。尤其是在二战以
后,昭和天皇对于侵略的认罪,成为日本改革皇制、或者权威全能、
或者虚君以置之最终选择。而这个选择,早在明治维兴的钦定论里,
业已出现某种对于皇权的不确定性。这是无可否认的理据和事实。只
有这样的诗中之意和诗外之功的双重作用下,日本维新论,才可以被
看作并不是历史回到原点论。这是原教旨主义文字文本分析和非教旨
精神理据分析最大的不同。而达、于,对此并不通也!

其四,就是俾斯麦所谓“我要为反对党搭起金桥”这句至理名言,蕴
涵的全部深意(见其自传)。这句话,于辈等人是不会懂得而必然被
选择性筛选掉的。何以至此,是因为中国无此土壤所致。而俾斯麦何
以言出于此,难道他不是镇压和解散议会的高手吗?这个议题,就是
我们今人所谓“凡事不能‘凡是’”之所谓。欧洲民主,不自今日
始,这是常识所谓。中间一段,我们说,就是日本学者福泽谕吉所谓
自由思想和独立精神之载体:中世纪自由城市和独立市民──远致古
希腊,近至孟德斯鸠和穆勒──他们完成的民主雏形,是赖于其政
治、经济的结构性特征。这个阶级政教贵族、草昧之间的融合特质,
实际上就是其法治规则之滥觞。说得明确一点,西方专制主义里含有
的民主基因,可以为皇、为臣、为民共有。我们看到,俾斯麦、梅特
涅、拿破仑、迪斯累里,那一个不是双料货色。这不是因为他们简单
的皇位和贵胄因子造就,而是民主传统和自由传统习染其中(加上其
专制甚至独裁特色)。

  (其实达寿已察其一。他说梅特涅如此──

  “以梅特涅为宰相,实专制界之巨魁。狱之酷,过于张汤;发网
  之严,甚于罗织。禁同偶语,剥言论自由;律等挟书,夺出版之
  权利。然而丈水防决,自然汛滥,同盟虽圣。终乃无功。避朱泚
  而幸奉天,罢林甫以谢天下,乃颁钦定之宪法,意予修好国民。
  大乱初平,王又背约,后因一败于意,再败于普,王乃鉴外交之
  逼迫,吾民意之难违,终发布宪法焉。”〔同上〕)

所以,说俾斯麦仅仅是皇权主义者,一如说,他仅仅是民主人士一
样,有误。

这是中国国家主义或则言儒学臣工、群己中人,不能解释,也不会解
释的一道迷津。这个东西文化政治的不同,使得于、李、达等人无缘
看到事务的多重性和复杂性,只是物以类聚和选择办法、办政。其例
凸现,其弊昭彰。这个东西到了极权,就转变成为党法、国高、民无
人权,而且反对了中国传统上的良币(被列币驱除)精神:

其五,就是把中国制度历史与制度建设上的君相制衡作为宪改之据。
这个政治不毁乡校的良制,废于所谓“建武罢相于前,洪武废相于
后”
(同上),使得起码的制衡不存在了。的确,十其卿禄,省分三
权,不如一块希腊选举用的瓦片,来得民主自由含金量多。所以,旧
臣元老或可以看见宰辅之力,却看不见“乱民乱党”之力──看不见
民间力量的正当性的逻辑,势必推演入君王制宪,而置之为王政,不
是宪政。这是中国传统政治能量在西炮打击下,一个无力的回望,而
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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