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规则”一说忽略了什么?
刘自立(北京)
“潜规则”一词风行一时(见吴思作),似乎就是中国现实与历史的大总结,大概括;但是粗睹其文本之实,只能得出结论,中国历史也好,外国历史也罢,事情并非如此之叙,之论。这里苟简一清之。
一
潜规则是一个制度、一个政权里面的补充规则和默认条规,不假;但是它的操作,完全来源于明规则,显法条;潜之,则是其操作下的一种小演绎,小变更,不伤大雅,不黜正历,更不会变更人们对主要历史、政权和制度的判定——换言之,如果消除对于这类正式制度的平判,仅仅绍述潜规则为唯一,不但无助于事,更可能消除和忽略对于主要制度的功过是非之评,且形成对于一切制度的否定和批判,更放过古今对比于现今制度和古代制度之判——这样,选择史料和攫取实症,就会犯下不分黑白,历史“吃人”(老鲁语),古人代过之五四式语汇与思维,且会放过(主要是放过“制度区隔”之)政治学分梳和社会学明判,变异成为对于古代无极权政治和现今有极权政治的歪曲之叙——且将历史上事件、人物,脉络、因果之主要是制度因素轻轻放下而台上一切怀疑,一切否定之潜规则说,从而形成对于制度之判的否定或者肯定之主潮要论,并使这类判断不分青红皂白地、对于所谓历史和制度进行以往文革式否定,却又并不批判带来危害的制度(明规则,显法条)。于是,这类投机取巧之术法,不会得罪“制度”(主要是极权主义)和权力,又带来批判制度中潜规则之理,可谓一举两得。(且最近作者还提出对于“制度”中的贪墨不予追究说,更暴露他对于此制之仲爱或袒护)。我们说,潜规则,根本不是现今中国社会主要应该否定的东西——主要应该否定的东西,根本不是潜国则而是不民主;那些所谓潜者并不羞羞答答,而是堂而皇之,明火执仗——其要人们被自杀者,被劫掠,被和谐,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何谈之潜?这是一种根本无规则的规则,无法制的法制,他们为何要偷偷摸摸“潜规则”呢?在此深层次面向,人们不是不该批判潜规则,而该是对明制度进行探索,反思和悉判;是该对于极权主义政治、社会层面进行定位,发掘,得出分析和结论——从而对比中国历史上专制主义之下的制度特征,文化迥异和人物不同。是的,万恶不公却又道德至上之所谓封建社会,其行葬兴亡是不是潜规则闹的,还是其专制(不是极权)制度结果,大家不说自明——这是第一点。
二
古代社会潜规则固然可以找出千百,但是,这不能说明任何问题。因为,一个关键之处是,这种古代社会之要义,不是极权而是专制;专制社会之制度是导向他生存三千年,诞生其大文明之主因——而现今区区近百年,无论是潜规则还是明规则,都无法、也不能与之并谈。其主要区隔,我们说过多次。古代社会之所以可以发生比较潜规则更加重要和核心之所在,就是这种制度的有限致衡性质;这类制度的好处虽然有潜规则剥损,但是其存在千年,生生不灭,当然有其主因;这个主因就是他的致衡制度。这当然比起西方古代共和和近代民主所差甚多,但是,他却绝对不是因为完全彻底因其潜规则作用与之,并史而行——甚而言之,这种致衡导致的最终行事/形式就是造反,招安和皇朝更迭;钱穆先生谓之解放运动;是大致衡的一种;或言孟德斯鸠之暴民致衡。这类制度在很多史家眼中笔下拾之皆是,不一而足(唯独不见作者有何绍述之)。
三
潜规则说,其实就是植入道德层面的合法性统治和道统指向的文化规则。潜规则或分正面之,负面之。正面之,就是道德之中人们自觉遵循的那些准则。那些准则或许并不能含括于法制甚至法治之中,而是要人们德行而为,自己选择的。这就是历来中外几千年历史上人物和事件禀承的那些尺度和底线。比如国人所谓忠孝礼仪,四维纲常……。仁政核心不是制度而是内圣,就是说的这类规则之潜——这是所谓集体无意识或者个人有自觉的传统道德之深入,之根植。如果没有这样一种文化精神道统,一切制度之谓,法制之谓,都要就此泡汤。所以,无论是帝师对于皇帝的教育;体制对于人民的要求;革命和造反乃至战争对于国家和士兵-统帅的约束,都是不乏于战场与停战的。人们看见的文明战争(如,俄日旅顺之战,停战期间双方士兵喝酒停歇等……)就是这样付诸此正面潜规则的。负面之,当然更加明显。制度空隙带来的个中合法贪墨,世袭,权制等,就是这种权钱交易的例证。但是,这种负面交易始终在正统宣誓和舆情左右下不得登上台面——直至20世纪以来之人们对于马基雅维力的歪曲和纠其一点,不及其余,才导致后来俄罗斯涅恰耶夫和列宁的无原则机会主义产生——这个无道之道直接导致革命、造反和战争的残暴和暴殄天物,草菅人命——看看四十年代的“可耻的长春之战”,困死三十万众,战争底线完全逾越。这不是潜规则导致的小打小闹的机会主义,而是明目张胆地施行革命手段-目的论之残暴。故此,在此层面,革命(极权主义之)和革命(历史上传统革命之定位)完全不同。以前的潜规则,暗操作,在革命期间完全改变,登上台面,且日益嚣张无已。潜规则,一切不登台面的准道德,亚文明和相对主义,现在一扫而空,成为不达目的决不文明,决不人道,决不潜规则的革命原则和造反红旗——你说,文革期间那些光天化日之下致死人命者,他们要什么潜规则呢?
四
潜规则既然是一种道德发轫和道德框架,那么,这个说法就该改造谓道德规则。因为道德规则就是看不见、摸不着、甚至不好交流于隐私的那种非公共场域的独慎和自修。之所以历来上至帝王,下至臣民,更不要说公民了,他们会一直以来禀承道德公约与私责,施行高贵和无私的那种正面潜规则呢?因为道统未灭,人伦犹在。帝王,有帝师之教育与约束(虽然尼禄等少数帝王并不领教塞内嘉等人的约束);人民,有服从帝王和老师的教导(一日为师百日恩);而造反派和革命者有毁国不毁灭天下的正统——他们之间并无意识形态的对立和迥异——替天行道就是“替天信道”;他们不会施行孔子执政而换一种天地人之结构。这是中外历史上之所以潜规则符合明建制之理据,也是个中政权(其性质)不会走样到列宁主义和涅恰耶夫主义之所在。这种道德至上的政权轮替,虽然同样形成不公,压迫和残暴,但是他们是留有余地的革命之前提,造反之背景——人们所谓自治也好,游民(山寨)也罢——人们的进退有地,穷富可塑,并不是私有绝对反对公有抑或相反的那种阶级优势论,政府绝对论和领袖独裁论可以改变——这就是帝政,君政,王政,民政等民主、僭政甚至帝制之所以没有毁灭文化之所在。国破家亡,但是天下未亡;此为至理。我们知道的这种历史,这种文明,绝对没有因为某种潜规则和暗操作而失去光明和正当。文化例证,比比皆是。因为诗歌采史之说,寅恪将历史变成了诗歌抑或相反;比如,寅恪大师就引用贞观之制之诗,说,怨女三千放出宫,死囚四百来归狱(白居易《七德歌》;相对于他的白发宫女,黑手炭翁之责,之叹……)——就其制度建设与道德帝治做出证明。制度之说与致衡之道,双向互呈;民间传说对此也有发挥和补充——这类民间文本里唐朝之名人程咬金和尉迟公各持砍王斧和打王鞭之传说……更不要说李渊和秦王与民间力量说不清、道不明的官民互动之关系……都是这种潜规则和明建制互动于斯的例子;更不要说那些制定文化原则的道统宣誓了。这或许止于文学文本。而在政治学和社会学文本中,这类明制度,显规则,更是后来区隔于毛主义社会政治之无法相比之比——毛可以让刘、彭等人有打王鞭,砍王斧吗?是的,那时,程,尉二人也根本不是参与潜规则,而是赤膊上阵,明火执仗……——这是一种“明火执仗”之正;却根本不同于上面所谓州官放火之类……。
五
于是,在此民间传说和百姓翼望之间,有没有明确无误的显规则和明建制呢?当然有;这是建立制度的由来即正统滥觞之处——“尧有欲谏之鼓,舜有诽谤之木,汤有司过之士,武王有戒慎之鼗,犹恐不能自知。”《吕氏春秋》——“古之治天下,朝有进善之旌、诽谤之木,所以通治道而来谏者。今法有诽谤妖言之罪,是使众臣不敢尽情,而上无由闻过失也。”《史记》这是文化道统之批判正当性源头。这个源头导致政制产生而且发展(虽然,相对于西方持久民主致衡,这个中国致衡来得脆弱;但是他毕竟存在千年);这个渊法于民的批判正统主义导致的文化正当性,令人感慨,发人深省,也就是我们所谓光明正大,光明磊落之传统。这个传统让文化人的道德论和正面规则论(含潜规则论)大兴其道,千年不懈。我们阅览钱穆,吕思勉,吴晗等人的政治学论证,可以明治制(制度)。我们阅读古往今来的诗词歌赋,小说曲艺,可以明道德。这里制度和道德两相递补,形成结构而非解构之那么轻率妄为——所谓枉势从道还是枉道从势,就是一直以来人们判断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之始终如一之标准。
六
关于国政之制度建设包涵以下几种致衡。一是政治致衡;二是政教致衡;三是官民致衡;四是道统正统和法制致衡;诸如此类——这一类致衡,不是潜规则,而是明建制——这类致衡,导致中国文化和(准)中国宗教之发展和延续——这类致衡,使得历史人物不单是统治体制的工具,也是文化传播的载制;这样的一来一往,虽然个中取次花丛,修道缘君,却还是正道沧桑,道德廉耻,三纲五常,并不只是蝇营狗苟之潜规则之执行者可蔽之。我们看,这类致衡之法是:有着“吴晗所谓中国封建王朝里五种限制皇权的说法。
吴晗认为,这个限制论,大约在清明以前600年来,一直实行,行之有效。只是后六百年,就败坏了这个限制论,逐步走向无限制以后的君主制度的覆灭。
“这难道不值得大家深思吗?
“或者说,我们可以追究为何这个限制论失效于明、清,而有效于唐、宋以来之治,之制?
“这些限制论大概是——1,‘议’的制度。举例。春秋战国时期,有人劝郑国执政子产,不再立乡校,以避免议论政治,莫谈国是,子产否。形成准舆论自由和准议会精神于本来就有百家争鸣传统之中国。
2,封驳制度——‘唐代以封还皇帝诏命为对象的封驳制度渊源于两汉,酝酿于初唐,形成于唐代中后期,主要由门下省官员给事中职掌。封驳的目的在于追救缺失,防患于未然,而封还诏敕并加以驳正则是其最主要的方式。在权力高度集中的封建皇权社会,封驳制度在加强权力监督、抑制皇权膨胀等方面无疑有着积极的意义’。——吴说,汉武帝时期丞相职权之内事情,君主不可干涉。这种制度规定,君主发出命令,得经过审查。吴晗还举了例子。3,‘守法’制度。含成文法和不成文法。这里很像西方关于遵守自然法和约法的那种规定。道德和刑律起到双重作用。也就是说,如果道统和正统尽废,道德本源尽被驱赶,那么,遵守法度的根据,就可以不复存在——相反,道德成为守法遵纪的前提——对于道德以外的犯罪,就会惩治而得道,得法。这个东西,在极权和后极权道德沦丧,法纪废弛的今天,双向形成悖逆。
4,‘抬谏’制度——即为言官制度的坚守。言官可以批龙鳞,捋虎须;君受言改过,赞为美德。这个制度中,往往有死谏者的殉难,诤臣里的坚守;也有某种王接受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正面范例——只是这个抬谏制度,多对所谓圣君起作用,对昏君,不起作用。何以明、清以后圣君死,昏君生——又,何以一本《文字狱》(确有其书)和清朝文化建设并举——值得一察。但是,批龙捋虎,确为美谈,不可不记。
5,‘敬天法祖’。就是政治、宗教分立的雏形。所谓‘传圣道者不北面,有盛德者无臣礼’,就是典型范例。(神秀见武则天情形,即是。)”(参见吴晗《《历史的镜子》等)
七
而余英时先生则对皇上服从祖训提出某种正面论说法。
“……其次是自秦、汉大一统帝国建立以后,君权本身逐渐凝成一个独特的传统,因而对后世的君主多少有些拘束力。前代帝王之失固当引以为戒,但以往在治道方面有建树的君主则亦须奉以为师。故唐太宗撰‘帝范’十二篇以赐太子,并说:‘汝当要求古之哲王以为师。’至于在一代之内,由于开国之君始能立法垂统,因此所谓‘祖法’对本朝的君权自然有更大的示范意义。”
二,就是君相致衡。“最后我们更应该指出,君权的行使在事实上所遭到最大的阻力则来自传统的官僚制度(bureaucracy),我这里用‘官僚制度’一词绝无贬义,也与传统所谓相权有别。相权如仅指宰相(无论为独相或并相)所拥有的权力而言,则它既直接出于君授,自不足以成为君权之限制。
“但宰相为‘百官之长’、‘群僚之首’,在这个意义上,他是整个官僚系统的领袖,因此当官僚制度对任意挥洒的君权发生一定程度的抗拒力时,相权往往首当其冲。在唐代三省制之下,皇帝的诏令、制敕必须经过中书门下副署。后来刘祎之得罪了武则天,则天借故下敕惩治他。祎之见敕文未经中书门下副署,遂说:‘不经凤阁(中书)鸾台(门下),何名为敕?”’这个有名的故事从表面上看似是君权侵犯了相权,但深一层看则是君权的行使干扰了官僚制度的正常运作,因而受到这个制度的反弹之力。”
三,于是,官僚制度这一说辞,在此意义上获得正面积极意义;并不是潜规则可以摇动之。“在中国的政治传统中,君权和官僚制度的关系更是一部不断摩擦、不断调整的历史。当官僚制度的机器发展不得不符合‘君尊臣卑’的要求时,君主便要对这部机器作一次基本的调整。由于相权是处在这部机器运转的枢纽地位,因此每一次重大的调整便导致宰相制度的变更。自秦汉以下,中国宰相制度一共经历了三个基本的发展阶段,即秦汉的三公九卿制,隋唐的三省制和明清的内阁制(清代又加上军机处)。‘君尊臣’的原则正是每一阶段发展的最后动力。”(余英时《君权与相权》)
这些论述都是潜规则作者忽略的国政要素和道德要义,不能不赘之,复之。
八
那么,究竟什么制度和“文化”导致潜规则负面特征盛行?是一个十分简单明确的问题。这就是极权主义体制。这个体制在诸多负面废黜了千年中外老体制那种天赋人权和以人为本双向结构和株连的结构。故此,他们不是以潜规则背道历史,悖逆文明和摧残个性,而是以极为不潜在和极为嚣张的意识形态,制造和杜撰了他们自己的历史和现实。于是,在很多极权主义研讨者笔下,这类无法无天的明规则制定于光天化日之下,发展出来纳粹和文革。这当然是因为(一),他们并不认可道统中西,法统中外的那种正统和政统。他们制造了一种新的意识形态,以断定宗教为人类鸦片的方式,在宣布上帝业死,以后再制造和宣布人类之死——先是所谓有产阶级之死——后是无产阶级之死(含农民之死)——人类之死(灭绝人类罪!)
这样,(二),这些灌输意识形态者类即“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列宁语),成为这种覆灭道统的开端祖师——虽然这个历史极为短暂;且今后也绝对不会持久——但是,这个极权主义规则居然可以盛行于世而被所谓自由世界的一些蠢货所认可。
(三),那就是无产阶级领袖沆瀣资本家制造共产党资本论。加之他们的左派和后现代主义分子给了这种废黜道统和人文的理论以一种上帝已死(加之德勒兹所谓耶稣该死和欧几里德也该死(《千高原》)之据。
(四),这类德勒兹式的批判,怀疑,动摇了西方的传统文本——与此同时,更有中国的儒学膺品假冒孔子和王政,试图次第废除东西方千年以来的政教分梳,试致圣俗两界堕入歧途而不返。
(五)于是,在这种背景下,人们误认为中西古今文化道德皆被潜规则引领而不得有救之。这是极权主义误判和迷导众人的几种法宝。换言之,潜规则之所以可行,就是因为他的致衡状态陷于死局。
一如前述。如果皇帝对于凤阁(中书)鸾台(门下)无可如何;如果皇帝不可释释道为臣;如果游民有汪洋大海一样宽阔和长远的存在可能;如果道德文化常在,天地不容侵犯……试问,潜规则有多少余地可以实施之?可是,相对于毛之帝师合一,内毛外党,人们如何可以有打王鞭,砍王斧?人们何以能致衡皇帝于老师和圣、俗?这是非常明显的故事——更不要说对比于将总统放进笼子的欧美体制了——虽然,这类体制在百年以前,就被约翰.穆勒质疑为对于代议制的负面规则(见其《代议制政府》)——主要是民主缺陷的批判(含金钱选举,党派利益等)。但是,西方民主,正是因为有其现代和传统的接轨,致使原有的道德优势,宗教依赖和文化沿袭并未中断而且有所发展;多数民主,让位给对于少数的保护;权贵选举,让位于平民平等;宗教覆盖,产生了政治空间;诸如此类。故此,西方潜规则运行颇难(虽有丑闻,却也不避报纸和媒体)。所以,只有专制主义即其极端极权主义才有可能完全规避这种自由舆情和政治致衡——而这样的政治、阶级(阶级消灭)、经济特征,并不依赖潜规则运行,而是倚靠枪杆子和无法治。这是世人皆知之理,无须赘述。只是我们最后要说,对于潜规则的批判,一定要在判定了明建制或者非建制以后才可补充施行——换言之,不批判规则和制度之非,之废,来一个似乎要证明其制度之明明白白之处之好,黑暗和肮脏之由只是潜在和暗箱——那是一种是非颠倒的说法——那个明确无误的极权主义制度绝对是明明白白摆在那里操作和执行的——那不是潜规则,而是明火执仗、无法无天的无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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