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日星期五

林彪事件的极权主义结构



马克思主义最终是要说,“造反无理”,而绝对不是“造反有理”而且永远有理——马克思批判秩序的主义之论,也有一个从专政转向“选举”的所谓民主过程——但是,他的这个无产阶级优先的阶级专政和阶级“宪政”,注定转变成为斯大林大宪法。所以,林彪事件带来的启示就是,如若林彪粉碎B52后,必定类似甚至等同于邓后来对于专政的掌控,和再后来,权力阶层对其资本国家化、家族化的掌控。在此意义上说,林戮毛论,和邓(叶,华)粉碎江青论,几乎毫无差别。




林彪事件的极权主义结构


刘自立


林彪在文革里的作用坊间说法有二:

一是,他是毛的助纣为虐的帮凶;从59年庐山会议,62年七千人大会,以及在文革初期,林-毛一体,无法无天,有目共睹——至于到了文革,他成为毛的副帅和中央文革小组的得力支持者,且开辟诸多文革语言系统之运作,在政治和思想上……都有其无可推卸的罪责(还要加上他远在内战时期施行“无耻的长春之战”之罪责。等等)。

这是一种说法。

另外一种说法是,林最后和毛反目,成为所谓《五.七一》工程的主宰者或者潜在支持者;成为武力杀毛的得力“反对派首领”;并且即此指出,林彪反毛的伟大解放作用和改革作用。于是,林彪问题成为研究极权主义中国政治结构的一个重要课题。

在此课题的研究方式里面,同样分成两种模式。一种,是细节考究,“客观”呈现(是不是兰克和傅思年方式,还需考证);这种研究方式,举例很多,援引甚巨,但依据官方业已公开的报刊书籍为主(含林彪党羽的海外出版物);真正的保密档案之披露和揭示并不在其例;而所有这些公开出版物,尤其以吴,李,邱等人带有倾向性的书籍所披露的所谓细节,并不能涵盖历史毫无偏见的整体性和真实性。

另外一种研究方式,就是含笔者之流的所谓并非“客观”派代表的研究方式。这个方式,并不是以论代史或者观念先行;但是,却以基本的政治结构和政治类型作为研究这类事件和人物之前提;细而言之,这种方式就是以历史、政治结构和普世价值之前提,作为评价林彪事件的出发点。这个出发点,必然考究毛,林所处政治结构的本质和特征。这种特征的分解就是,无论是毛、还是林,他们生活和活动于一个极权主义的政治舞台,且早已是这个政权的摆布者和操控者。

在此极权主义结构的政治舞台上,有几种所谓的“反对力量”(不是西方意义上的公开反对派——也不是专制体制内的半公开反对派和自由主义者——他们和专制政府和权力有着某种互动和监督——这类知识分子在毛体制内不存在)潜在存在(含其反对人物),且由潜在存在,发展为台面存在;这就是通常所谓的派系斗争,权力斗争和路线斗争。

于是,研究这些人物和政权的关系,成为这一领域中不可或缺的内外因素。这些所谓反对力量,从高岗开始(以前当然也有),中间经过彭德怀,刘少奇等(含赵,胡等),形成了不同于西方反对党的某种政治势力和活动。这是极权主义政治中涅卡耶夫主义得以贯彻和悖反的博弈和较逐;这类较逐和政权的关系是不是有朝一日真的会突破涅卡耶夫主义,也值得商榷。

于是,如何看待这个系统中反对力量的作用和意义,成为研究极权主义政治的要素。

我们发现,这些反对力量和反对人物的特征诉求,都带着某种“打着红旗反红旗”的特征;而这些特征,正好是所谓共产党历史中,由所谓正统派和修正主义派所形成的那种争论风格和思维特点。这种斗争的派系合法性,一开始就是不合法的。列宁确立布尔什维克组织于20世纪初,那时的列宁主义还处在派系纷杂的无主流状态中。只是十月革命后才有了他的神话地位;而派系斗争的托洛茨基和斯大林都无法越过列宁的正统地位——毛在中共七大以后乃至易帜以后也处在这样的地位(“八大”偶有抑制其个人迷信的作用)——越过毛的任何动向,本身无是非,只有罪。这样,共产党内派系和反对派斗争,完全不同于西方的广场辨论和议会讨论;且在西方,派系正统一说,基本上不予存在。于是,“反党”——这个说法在欧美国家的政治中本是再平常的事情而绝对不会为此受罪。

这就是林彪反党说的西方意义上的彻底颠倒,这个颠倒的颠倒,在中国,当然情形相反——无论是高、还是彭,无论是刘、邓,还是胡、赵,都未能逃脱这个宿命。这里得出的结论,也是非常明确的。这种反对派的所谓前提本身,就是一种偏见,一种保守和一种误导。因为历史明确指出,任何马列毛系统中的非正统修正派,如果说他们有些作用,有些正确,有些真理——那么,其实,这些真理,不如直接导入西方价值系统和以洛克,孟德斯鸠,约翰.穆勒等人所分析和建制的那种政制模式——在此之外,寻找另类模式,无论是林彪,还是刘、邓,甚至涵盖托派或者其他修正主义派别,都是舍近求远和有误无确的方式。(当然,修正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最后也纳入政治系统的普世价值派)——而洛克、穆勒等人的政治结构说,也绝对不是非传统,非宗教和非结构之独创或独见,那是从西方古代到中世纪,再到近现代以来之自由民主结构的延续。

故此,对比东、西方反对派历史的原则,成为研究林彪问题和事件的一种出发点。

首先,我们必须判断林彪是不是西方普遍意义上的反对派和反对派代表;这是一个常识性的诠释;文革研究和九.一三探索中人,罕有对此表达任何兴趣者。于是,一个巨大的缺陷遗留在此类研究之文本中。我们要问,林彪,作为一个毛的最后敌人,他是哪列反对派?在极权主义政治结构中,何以会有这样的所谓反对派?这样的反对派,最后作用于极权主义的能量和功用,又会如何?……我们回答第一个问题。林彪,作为毛的最后反对派的准确定义,和西方和普世意义上的政治反对派,不是一个性质;他被准确定义的任何意义,都不可能是西方意义上的,传统的,历史和,文化和宗教上的反对派。因为,这是由这个毛结构所决定的。毛和斯大林统治等极权主义结构的要害就是社会被敉平,阶级被销毁,社团被吞噬。在此一种结构里面,下面反对的声音被悉数剿灭,只是偶然留下上面的不同声音(林昭的声音和遇罗克的声音之出现,有着很大的偶然性。)

于是二,我们看见,极权主义政治结构的无层次论,现在,成为研究林彪“反对”力量的一个前提——因为他完全没有东、西方一般性反对派的群体基础和历史沿革。在说明这个反对或者“治衡”层次的结构以前,我们必须考究毛主义社会发生的那些不得不被关注的,带有某些“治衡”因子的一些情形。这些情形是,四十年代中叶,毛共提倡的五一口号里面的“联合政府”特色,成为毛之策略政治转向独裁之前的、某种虚以尾蛇的权谋伎俩这就是大而言之的统一战线政治。这个政治在中共五十年代初期即告完结(总理人选,把所谓民主党人系数排除干净)。

——这个过程完成以后,毛开始在摆布和平衡美、苏双向导向的选择中,排除了司徒雷登选项而完成“一面倒”(向苏联)走势——而司徒被排除的意思,则是司徒主义在美国的政治生活中同样基本被排除——这是因为司徒主义的共,国两党凑合论之起源基本完结;这个起源则是罗斯福本人的国共凑合论(见其对斯诺谈话)——这个共,国两党(之所以共摆于前,是因为美国主流舆情,那时认为,共产党是民主自由的代表……)的撮合论一旦完结,美国和中国的关系也就成为关系中断。

——于是三,这里出现了毛模仿和怀疑苏联模式的开始。这是因为斯大林主义对于国共两党的机会主义策略所致;比如斯大林的中苏同盟条约和他的对于中国的一系列“不”废除不平等条约的苏联殖民主义。易帜以后,斯大林在选择中国领导人的问题上出现某种徘徊而导致高岗等人错判形势;而与此同时,毛在白区党和红区党的派系权斗上,同样出现徘徊,遂致高岗势力做大。这是毛一边倒政治的一个副局。以后出现的局面,更是让毛废黜了倒向苏联之计而行反修防修政策。

这样,五0年代韩战和六0年代中期的反修,遂使毛的体制彻底成为内外孤立主义的产物。于是,新的乌托邦时期接踵而来,那就是毛的阶级斗争和大跃进模式肆虐全国。其间,刘少奇等人多少抵制了纯粹社会主义而提倡不纯粹社会主义,反对了“割资本主义尾巴”的无弹性模式;而这两个模式,弹性模式和非弹性模式,遂产生毛之非资本模式和“现在进行时”的权力——资本模式的最初奠定。这样,毛主义模式,经过权力运作而导向邓观念模式——也就是西方政权也不知所以的社会主义-资本主义市场-资本、权力模式。

这样,极权主义模式就分成了毛无资本模式和后来的中国资本模式。

四,那么,林彪时期和林彪本人属于那种选项中人?他是毛模式,还是邓模式中人?(这个问题的提法本身就有问题;因为,我们在区分这样的历史模式和反对——赞成选项的时候,业已多少超越了文本的主题导引。因为,林彪时期,那个后来的模式并未发生和发效。所以,我们只好回归林彪时期所谓反对派性质的讨论上来。)

于是,五,林彪反对派模式的应用,应该是毛式政治结构使然和做大之结果。严格说来,林彪模式和毛的总体模式,乃是内容涵盖内涵的大小之论。因为,毛在文革初期应用的模式,1,要打击和毁坏(有限毁坏)所谓毛直接缔造的党政系统。

2,也就是我们原来调侃之,毛要搞一个类似宦官体制的司礼监批红(超越官僚系统,主宰政治大权)——这个系统就是中央文革。

3,这个中央文革模式,也就是毛的所谓“大民主”模式——去掉任何阶级、阶层、知识分子等等之中间环节,由毛直接通过小组指挥人民(红卫兵和造反派),施行民粹主义造反——且牢牢把持极权主义操控(其实,真正民悴主义时期不过一年左右,便回归彻底的体制内专政。)

4,在军队掌控一切的党国体制内,光是司礼监掌控不能全保不失;所以,毛政关键的文革战略是由军队实际上保障和控治文革(无论是拿掉贺龙和罗瑞卿,还是保主陈再道和李德生……)——于是,毛的所谓“治衡”体制,变成了他的双轨马车:那就是,所谓林彪集团和中央文革集团一而二,二而一的运行。并为此留下了后文,后患和后果。这是引发问题的全部关键。

这样一来,至少文革力量,在所谓平衡或者“治衡”(绝对不是西方政治意义上的治衡)支点上,毛有几股力量,拿来为他所用

—— 一是人民力量,这股力量就是毛本身的力量——也就是极权主义领袖-人民合一之结构。

——再是,毛-林的力量(就是军队指挥党和国家)。

——再就是,毛-四人帮的力量(就是司礼监的几乎废黜国务,党务的力量)。

在此三股力量中,文革初期的毛,把握得体,运用自如,短短几年,也就达到目的,铲除了刘少奇等。但是,这三股力量之间,也就此生成了很多失序之难。

第一个问题,就是所谓“人民力量”(实际上是大学生、造反派)发生了问题;……毛最后以将其打成“土匪”(针对蒯大富等)了事;并就此排除军队(军宣队)施行军事管制和镇压。

对于四人帮力量,毛在周全和周旋于周(恩来)之转调中,左支右绌,以企平衡——最后,出现了很严重的裂痕(—面是批周,一面是骂不要搞“四人帮”);……最后,出现了周恩来死后的四.五运动;但是毛还是做到了留下后手——四.五运动后期,毛把邓保起来,送到北京东郊民巷养了起来……

而对于军队力量,则出现了对于他严重的挑战,说,林彪在庐山会议期间“大有炸平庐山之势”……。于是,问题,就出现这个军队与毛结构失衡的最后方式上。

——这也是毛的一个严重的悖论:他不得不破坏文革前的党务、政务系统而把文革权势扔给军队和林彪;

——另外一方面,他自始至终在担心和防备军队-林彪势力一旦做大会严重威胁于己。这样,革命吃掉自己儿子的事情就变成:或者毛吃掉林,或者林吃掉毛——而他们的火拼(其实并未火拼),使得文革幻觉大破灭。

于是我们现在可以提出一个问题,并且希望能够解释之:那就是,毛的独裁军队之作用,是不是也会形成对他的威胁?他如何才能一日用它,而后除它?这是一个新话题,更是一个老话题。

可以说,毛“打天下”以后,任何一次权变或者大、小“文革”(广泛意义上的文革:如,反胡风事件,反胡适事件,反宗教事件,等等),都要考量军队如何保障,适应和迎合之。文革初期,北京地区的清场和后来西纠(北京红卫兵西城纠察队)驱赶所谓地富反坏右,也是一种变相的清场,视为所证——而政治清场,则是在庐山会议后,清除彭德怀和朱德势力(朱德从军委副主席降为委员)——到了文革,这个清场变成两种形式的清场:1,在人事变更上清场(打倒罗瑞卿及稍后关押,致死贺龙等……);2,用林彪施行思想清场(65年出版毛语录,提出“四个第一”),以改变八大路线和恢复毛个人迷信;3,从此登台毛的中央文革和林的结合模式(并且埋下伏笔,留下隐患)。

这样,军队参与(或者以某种不得参与)文革的方式逐渐开始形成。在此过程中,毛自然允许林的人马逐步担任军方军种、兵种的负责人而形成后来的黄,吴,叶,李,邱等把持军方之人事格局和政治格局。这个格局的形成和毛依然不动,或者基本不动其他老帅,叶,聂,徐等人,也可视为其治衡策略之考虑,且形成后来所谓胜败萧何之局面。从这个意义上说,毛保障和发动文革的最重要前提,是让军队把持在他的手里。于是,这里出现N个可能。1,林作为接班人的合法性问题。2,林作为接班人的不合法性问题。3,接班合法与非法,在什么样子的前提下才是合理的,适宪的和符合章程的,这些问题开始浮上台面。于是,这个问题一旦出现,理论上,实际上的一塌糊涂之可能性,就已具备,且会发效。

这是因为,毛的萧何之荐和萧何之戮(对于韩信之类),本来就是二位一体。

所以,讲林的合法性和讲毛的不合法性,和讲毛的合法性和林的不合法性,都毫无二致,是一种谬论。

这个提法的准确意义是,林的任何提议都不是毛的逻辑推理——而毛的任何逻辑推理,都是后来所谓实践检验的伪问题,伪逻辑——只是毛可以检验(或者邓后来可以检验——其他人众无检验资格)。此间,人们似乎提到的官方的林彪罪恶的提法之批判,和对于林彪“不”罪恶的赞美,一样荒唐可笑。因为,中国知识分子似乎无法跳出一个或者官方A,或者官方B的狭隘选择思路,及其苟选之择。这是一个笑话。俄罗斯知识分子难道一定要在斯大林和贝里亚之间做任何“正确”选择吗?——有人写文章认定,斯大林女儿的选择标准,甚至不是布尔什维克文化——而到了中国,人们现在似乎只能在选择党内A或者党内B之间苟且环绕,原地踏步。(就像他们现在只能在反薄和罪薄两方选择“正确”,而无知于他。)

林彪集团的作大和式微乃至灭绝,不是太阳下面的新事物。早在人们探索汉代刘邦除韩信,迫张,萧史例中,业已看到一种兔死狗烹的惯性动作;但这只是专制时期,中国皇上使用的那种维稳措施;这个措施和毛的措施还是不尽相同的。刘邦做法没有让体制发生更本的变化。这个没有变化,就是刘无法在消灭封建制时,完全根除封建,(郡县)制度,也就是某种有限自治制度的保存。而这个汉代伊始的封建制度之有限保留,导致了后来史学家所谓封建治衡制度可能性的存在。可见见钱穆,吕思勉等学人所解:“天子之抚诸侯,宗子之收恤族人也。诸侯之尊天子,族人之祇事其宗子也。讲信修 ,同族之相亲也。兴灭继绝,同族不相剪也。盖一族之人,聚居一处,久则不足以容,势不得不分殖于外,此封建之所由兴。而分殖于外者,仍不可不思所以联结之,此宗法之所由主。”(吕思勉《中国制度史》)
)。

(资料显示:“ 汉朝承袭了秦朝郡县制’这种行政区划管理制度,与行政区划不同的是,在推行‘郡县制’的同时又推行封国制,封国包括王国侯国,这种两种并行制又称‘郡国制’,两汉时期虽郡国并行,但仍以‘郡县制’为主。汉朝初期,刘邦……称帝后,又分封同姓九王,使后来中央政府及封国之间的对立,延续了很长的时间。汉初恢复封建制,同时又施行郡县制,使郡国杂处,以相牵制,对维护中央集权和国家统一起到积极作用。《维基百科》)


另外,人们千百年来对于韩信,张良和萧何的赞誉,使得汉代正统并未因为皇帝的杀戮和批判而有所改变——从道家到儒家……。而林彪所在制度里面,完全没有任何文化道统和道德正统之沿革和沿续——再是,毛体制内,任何自治,郡县和封建都是绝无可能的。而林或者毛,战友-敌人,他们的意识形态绝对不是所谓的专制,封建或者自治,而只是共产主义、机会主义(我们早些年撰写的林彪——富歇异同论,充分提及于此。)所以,把持文革初期意识形态主宰权的林彪,以前不能,以后(他死时)也无法完成任何关于他的意识形态改变为自由主义的可能;更不要说毛,林在政治学缺陷上的共产党基因,使其几乎毫无可塑性可言。

如果出现了林彪政变和夺权的可能性,他的前途和中国的改变会是如何。这是一个问题。

其实,这个答案在所谓叶、华粉碎四人帮时期就已给出结论。这个答案如果移动到林彪粉碎毛的阴谋或者阳谋,在取消某种前提下予以回答,也是不无可能的。林彪刺毛(如果确有其事),他的性质,也极端类似于叶粉碎江青——因为,“历史上的如果”,给予这个可能一定程度的“合理性”——如果在庐山会议以前,关于强调生产的某种宣誓(陈伯达的生产力论,电子生产论等等)业已给出林彪和后来邓的生产力论某种重合和相似之处,那么,林-毛之间在是不是终结文革的方式上业已出现矛盾——这也就是后来邓终结革命而带来资本。这是极权主义资本与革命的永恒话题吗?换言之,任何革命,改革甚至政变(就像林所论述的“政变经”),都无法坚持不断革命和永恒革命于秩序之外,体制之外,专政之外——也就是所谓马克思主义最终是要说,“造反无理”,而绝对不是“造反有理”而且永远有理——马克思批判秩序的主义之论,也有一个从专政转向“选举”的所谓民主过程——但是,他的这个无产阶级优先的阶级专政和阶级“宪政”,注定转变成为斯大林大宪法。所以,林彪事件带来的启示就是,如若林彪粉碎B52后,必定类似甚至等同于邓后来对于专政的掌控,和再后来,权力阶层对其资本国家化、家族化的掌控。

在此意义上说,林戮毛论,和邓(叶,华)粉碎江青论,几乎毫无差别。

这是由那个改变或者不改变的极权主义政治结构决定的。只是我们多次提及,毛对于权力的奠基和邓对于资本的积累,做到了“两全其美”而为东、西方很多学者所不解。

在此历史细节的较真上,毛极权主义另外一个特征,正是林自己提出的“超越论”蛊惑(“中国五千年才出一个……”),这一神话定位使林的任何选择都会注定遭致失败。因为,林规定毛的身份和特色,业从他的文本和叫嚣中,变毛为神了。于是,任何人事斗争,是非置辩和成败生死,都堕落成为“神俗”两界之诡辩和挣扎——“恺撒”在这里一定输给“上帝”(魔鬼)。这是毛之所以可以给林来一个无可逾越的“道理”之道理。在对待高岗问题,刘少奇问题和后来对待林的问题上,毛就是这样的战无不胜的魔鬼(当然林彪以死抗的形式在胜败问题上给出一个悖论。)

于是,这里自然牵涉到历史和历史事件具体细节的证实和研究。

比如,林在对待毛那个时期提出张春桥做接班人的试探和挑衅中,毛就给了林一个二律背反:你,林彪,不可能赞成张——那么,你就抵触了毛;你,林彪,同意了张做接班人,你就抵触了自己。而所谓叶群在庐山放风于人而批张,当然,也是毛的钓鱼之举——而林明明知道不管对于这个问题采纳什么选择,他的注定完蛋的命运都是无法逃脱的。这不是细节问题,而是极权主义毛之体制的逻辑使然。这个逻辑,早在他于消灭高岗问题时期,就已示众而演史——他同意高对于刘少奇的某种批判和不满而怂恿之;最后,诱得高被“钓鱼”而灭。

那么,有没有办法制止毛的这种做法而揭露之,否定之,或者干脆不了了之?不可能。这是一个极权主义甚至专制主义的宿命。就像萧何,张良甚至韩信无法起兵于刘,这类宿命一样(唯独司马氏家族可以僭越而灭汉矣……)。极权主义政权的神秘主义就在这里。这是神秘也不神秘的专制文化之结果。如果林彪反毛而戮之,就像前言,他顶多成为邓,而无法成为其他。而历史事实是,毛,就像斯大林,金日成,铁托和卡斯特罗一样,无一人,会因为刺杀而死而得英雄之称——甚至,希特勒和墨索里尼也不会遭此偶运。这是一个规律。

所以,林在此神秘主义结构里面,除去逃跑和摔死,无他选择(叶告诉汪东兴,毛不死,不能动手)。就像以上所言,毛的大民主治衡系统只能是为他所用的“运动论”(见阿伦特,她在不同时空指出极权主义运动论……),而不是准确和真正意义上的治衡公民运动和阶级斗争(毛那里早已消灭了各阶级权力)——甚至不是孟德斯鸠所谓专制主宰下的“暴民治衡”运动和斗争——当然,更不具备中世纪共和主义里面,平—贵治衡的阶级斗争和契约—宪章等“约柜”主义……。

毛的大民主,就是大极权,大民粹——而民粹—民主不同之处,就是民粹由革命领袖直接操弄,欺骗和完败,而无任何中间力量和知识分子行为参与与治衡之。故此,林的暴动(不管成功与否),都不是民主运动之一种,而只是民粹或者极权政变那样的改变,即林所谓“政变经”(林彪自己言论)里面上演的戏法。这种戏法,纵然有一千个细节涉及刺毛,也还是希特勒和罗姆之间的斗法和游戏——而其极权主义的政权结构和前途预估,都是仍旧还原到极权主义。

(资料显示的罗姆覆灭过程。“罗姆及冲锋队以‘国家社会主义革命’先锋自居。希特勒当上德国总理后,罗姆及冲锋队期望德国会推 行激进改革,同时为他们带来更大权力和回报。
罗姆当时是纳粹党内社会主义派系的最重要人物之一。

“他们大致上抗拒资本主义,提倡把主要工业企业国有化,扩大工人的控制权,没收旧贵族的田产然后再分配,及社会平等。罗姆提出针对‘反动派’的‘二次革命’,正如纳粹党以前对付共产党人及其他政敌那样。

“那些协助希特勒取得政权的商界人物对罗姆的主张感到不安,希特勒迅即向商界保证不会有二次革命。许多冲锋队员出身于工人阶级,支持推行社会主义路线,对新政府缺乏社会主义色彩感到失望。罗姆曾经公开批评希特勒没有贯彻国家社会主义革命。

“……可能是出于那种貌似真实的安全感,他在当天下午也下达了杀害那个人(罗姆——自立注)的命令,这个星期天希姆莱和戈林一直在催促他下这道命令,他最后无法回避,因为罗姆不是个二流的对手,而是个非干掉不可的民众领袖。

“得到这个任务的不是‘领袖的副手’鲁道夫·赫斯(他一天前还在激动地喊:‘元首,将枪杀罗姆的任务交给我吧!’”))

这个罗姆提示非常有意思。其间,有两点可以注意:1,罗姆社会主义和希特勒反对社会主义,利用“资本主义”(含戈林,希姆来等人赞成……)之辨异,之异同;2,换言之,极权主义可以在社会主义,也可以在资本主义两个政治空间运作——这一点,哈耶克也在辩驳社会主义和所谓资本主义福利政策和工会运动之间的变数上大做文章——所以,我们归结同样两点:

对于毛、林,也是这个逻辑使然;毛的社会主义和林萌芽状态的非革命论,非文革论,成为那个时期的路标而展现不同方向;(这也是一种调侃:因为革命——生产之两论,自始至终,贯穿于文革全期——而“生产力论”,经过邓后时期,变成了国家权力资本);

林反对之之状态,不过是围绕罗姆主义和希特勒主义之间的、极权主义(权力资本主义)或者社会主义(反对资本主义)游戏之重演——以后,这个选择性游戏,由邓证实为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两全其美”的特色结构。

于是这里就出现所谓中共前后三十年如何的争议。这个定位还原到所谓毛,林斗争上来,就演化成为毛邓之间的某种争议和斗争——而所有这些斗争在某种反对派意义上说,是一个辨正的统一:也就是,毛即便打击了林,抑或相反,林,还是一个后来的邓。

这是一点。所以,把林的反抗直接上升到民主自由先驱的高度,其间逾越了一些必须照顾到的必要前提,必要条件。这些条件是:

一,              必须结合党内斗争的外延化,让其间接或者直接与公民运动和真正团体和团契意义上的反对派运动结合。
二,              反对运动的焦点,绝对不是党内斗争而是普遍意义和普世价值的公民阶级斗争。
三,              如果这些斗争的载体没有出现,或者仍旧处在睡狮状态,那只能是催生和觉醒之。
四,              没有载体的党内权斗(只有党系载体)和没有载体的宪章运动,都是一种最最初期的公民运动——这个运动如果没有改变成为全体革命载体的出席和主导与参加,那么,这个运动就是章法演绎和纸上谈兵。
五,              估计林式反对运动的意义,不是没有意义,而是意义不大;就像现在人们只是关注上层变化而根本无意经营下层运动一样,使得国人的选择性聚焦成为一种偏斜。
六,              从理论和实际上说,极权主义悖论不仅仅是革命,运动和资本的矛盾(自由——民主——资本结构),而且是极权主义分子化人群和西方式群社人群的矛盾;这个矛盾也就是个体自由和结社自由之间、个体化解放和团契化自治之间的矛盾——那种以为个体自由纯粹就是个人无组织化个体主义,是对个体解放的反选项(可见阿伦特论述)。
七,              所以,林彪事件的解读,只能跳出痘疔之考,登上观念舞台而还以价值定位;非如此,就像所谓红楼考据一样没完没了而无关宏旨。

等等。

只是可惜,林彪的拥趸们完全没有这个观察和洞见能力。他们不知道这个极权主义结构无法让林突破成为反结构之解构。

(自由甚至民主都不是要彻底粉碎旧制度——这就是所谓“旧制度和大革命”关系论的精髓——而旧制度之读解,自然不包括极权主义制度——在极权主义里面没有革命因素;因为他没有历史。

所以,结构之解构也只能回到威权主义,专制主义——那么,自由、民主和传统、现代间性解读,也就转换成为摒弃极权主义可能的选择——那么何以不选择民主呢!

这样,人们即此推论,林的某种反对意,义如何估计也不会为大。因为,道理就是,林彪不能代表自由主义和民主萌芽;他更加无法代替所有传统和现代意义上的反对派运动。因为他只能属于反对历史和传统的那股暂时的力量。)

把林彪说成是自由民主先驱的奇怪论点,只能说明那些被围墙在极权主义牢笼中人们可怜的思维、和无法正常思维之状态,之禁锢。



2013年7月19日星期五

实践检验真理 —— 一个有缺陷的经验判断


实践检验真理 —— 一个有缺陷的经验判断


刘自立

实践检验真理,这个说法,最初见诸五十年代苏联真理报;它其实是一种马克思主义语言,而不是通常西方(甚至东方)语义上的哲学议题;西方主流学派在此问题上的提法,往往和认识论和本体论纠结并证且互相缠绕——也就是说,在厘清认识主体主体认识的同时,西方哲学往往会陷入认识论和实践论(从属认识论)的纠结——也就是说,认识的主体和主体的认识之辩证法,使得本体问题——是,还是不是(存在,还是不存在)——变成一种语言和语义锻炼——也就是To be,or not to be以区别中国语义中的“是”,还是“不是”这个简单判断——这个既是语义(判断)又是存在之间主观-客观的思维方式,为我们所不容纳且不熟悉……。在此前提下,实践问题,本来从属于之。因为认识主体的辨认往往和主体澄清的某种方式关联。回到前题。实践检验——完整说法:“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其间,语义不明是非常明显的。1,实践的主体尚未表明;是一个没有主体的动词或者动名词主语吗?也就是,谁的实践在,或者要,检验谁的真理?(是不是权力操控和权利为之,只涉及利益——成本范畴;而不涉及普世价值?

2,既然真理在后,那么,检验业已是真理的实践(在后),是什么分析?又如何定位——既然检验的已是“真理”,何必检验之?不是同语反复了吗?准确的(他们的)说法应该是,实践是检验(它)是不是真理的标准。

3,圣,俗两个领域的真理和检验不同——你无法检验耶稣的真理;在世俗领域,实践主体不是超验而是已然,不是超验而是经验;而世俗主体检验又涉及社会学和科学两大范畴——而科学实验和社会实践之检验不同。

4,“真理”和“客观”的说法,在近代哲学领域往往冠以前提;就是要反对绝对真理——而反对绝对真理的平台(民主宪政代议制政府)却几乎和宗教平台前后出现,且一开始,就固定了任何实践也无法取代和超越的那种真理(范式);民主,自古以来就是真理的说项和实践,他的检验本身是历史而非任何运动,战争,政变,易帜等等(“四人帮”倒台并不能证明任何真理)。

5如果取消实存和客观真理而代之以逻辑实证论和现象主义主观-客观相对论,那么,真理的相对性和实践的相对性同样明确。(德勒兹和德理达一类人的传统,本体甚至历史取消论—— 一切历史的都是当下的——,成为僭越西方主流价值观的后现代主义观念。)

6,暴力(负面之),僭越(负面之)和独裁式的主体实践并不带来真理,而是真理之反;是语言暴力和真理暴力的证伪之物。这个真理论和20世纪极权主义密切相关。

7,所以,如果给社会主义实践加上前提和条件,结论是:它并不产生真理。)

以后,到了七十年代,胡耀邦等人拿起这个武器批判毛主义真理论(所谓“凡是”……理论)。这个背景说明比较四人帮时期中国人和胡耀邦派的某种进步。但是,实践检验真理,这个说法,在整个西方哲学史中,却是一个早就被人诟病偏颇的“真理论”。这个真理论的来源,既是杜威实用主义真理论的异化;也是逻辑实证论真理批判论和实存批判论的余绪(从反面论证之)。以上两个论断,都忽视了实践和真理的先验定位论——如果说,宗教定位的本体论和哲学定位的本体论发生冲突,那么,哲学本体论是不是应该让位于之。不好说。这是一个深刻的议题。(可见哈耶克和胡塞尔讨论间性主体——客体那种叙述,分析和互证——

在阅读了哈耶克《感觉的秩序》——导读(汪丁丁撰)后,给友人的一份信函中,我这样认为,“1,哈耶克本体设定论的非本体设定倾向十分明显;但是,政治本体论,似乎和哲学本体论发生矛盾的地方就是,完全的不可知论,只能是相对的不可知论的产物。

2,哈耶克主义哲学的相对主义现象学特点极其明确——但是,这个哲学定论导致后现代主义、相对主义的产生而不是民主(自由)确定性价值的宿主于论述。

3,后现代主义和哲学不可知论确定相对主义政治范式的历史更动性能;但是其实政治范式无法更动(见普朗克等)——这区分了科学范式的演进,革命和解构——因为政治范式,不是科学范式。

4,所以当哈耶克政治经济论述触碰哲学和现象学的时候,他的,类似胡塞尔主义“悬置论”,并不能通俗解释他的系列概念:元法治——元法律;一般性原则(不成文法);理性不及原理(邓正来式翻译);历史不设定论(自由秩序原理)等等。

5,但是,他的计划-社会主义设定论之驳斥,和他的西方价值,制度,政治不设定论,互相矛盾,无法自圆其说。

6,他的对于非理性(权力)设定论和文明阶级论(精英设定论)——以相对于亚细亚非文明论——乃及社会主义政制中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论——导致的秩序不自由扩散,成为WTO反对挂钩中国人权原则论之结局平;也成为现在世界资本庸俗化和权力化结构之价值解构论(虽然拿他的权力治衡主义,依然可以反对社会主义。)

7,总之,哈耶克哲学的摇摆和矛盾,让他成为一个摆动哲学并不成功的所谓舵手。

8,汪文关于哈耶克比较胡塞尔之处,刚好也是这个考虑。见下:(《哈耶克感觉秩序》导读汪丁丁):“因此,涉及‘悬搁的悬搁’(《全集》)。或者涉及一种交互主体性的还原,一种新的哲学孤独性——其中‘共同体’的意义失效了;”。

但是这个说法并不彻底而结论也不一致——胡塞尔期望代替宗教本体论的哲学本体论之悬置说,也无法自圆。

参考(施皮格伯格《现象学史》):“《自我的历史 ——胡塞尔晚期时间手稿和《危机》中的“原-自我”》中,迪特.洛马说——Shigeru Taguchi在其新近出版的、关于原-自我的研究((Dordrecht Kluwer2006)中以同样的方式深入展示了原-自我。正是这种自我实行悬搁和‘行现象学思考’。

例如,《危机》中的原-自我不是形而上学玄思的、超个体的自我,它并不意味着‘数量上的一’,因为单数和复数在这里不再有意义。当然,棘手的是去规定‘彻底悬搁’的确切意义,这种‘彻底悬搁’导致《危机》的原-自我。

“这涉及到先验还原的一种再度深入的运用吗?更确切地说,是在业已实行的、但仍总是搀有素朴性的先验还原吗?(胡塞尔《全集》)因此,涉及‘悬搁的悬搁’(《全集》),或者涉及一种交互主体性的还原,一种新的哲学孤独性——其中‘共同体’的意义失效了——的产生吗?随之,人称代词我、你、他,她,我们等等的整个意义结构失效了。因此,原-自我在此是匿名的自我,它不可能再有名称。因此,《危机》的彻底悬搁比揣想中更接近第五《沉思》中的原真还原。Taguchi想区分‘彻底的’还原与原真还原的努力(见上),因而最终没有令我信服。在我看来,从系统的角度出发,我们能在‘彻底悬搁’中再次明确地看到对于他人的共同成就之先验的经验领域的原真还原。’”
“胡塞尔写道:(我们必须)‘明察到,当哲学家终于清楚地理解他自己是作为起源性地起作用的主体性时,先验哲学就越真实,就越能践履其作为哲学的使命,它就越彻底;最终,它完全达到其现实的和真正的此在,达到其现实的和真正的开端。’”(参见自立《形而上学辨》)
这样一来,上帝——恺撒之间的关系论题,就会被陈述得比较得体。这个陈述的原来的定位,就是康德的二律悖反——也就是人文主义和宗教-先验主义的、不可互文论和不可替代论。康德关于人是目的,不是手段的强大论述,和他的道德律令说,同样强调了二者不可合一的那种政治和宗教的契合-疏离之辨正。(但是关于法律的普遍性和个体的特殊性之间,尚存在某种辩论——

“本书显然不可能就康德哲学对宪政发展的影响做一充分的讨论。我们在这里仅讨论由青年洪堡(Wilhelm von Humboldt)就‘政府的职责及其范围’(The Sphere and Duty of Government)所发表的极为重要的论著;该著作在阐释康德观点的时候,不仅使‘法律自由的确定性’(the certainty of legal freedom)这一为康德经常使用的术语得以广为流传,而且从某些方面来讲也成了一种极端立场的范例;这就是说,他不只是把国家所有的强制行动都限定在执行或实施先已颁布的一般性法律方面,而且还宣称实施法律为国家唯一的合法职能。

“这种论述未必穷尽了个人自由的观念,因为个人自由的观念还将讨论何谓国家所可能具有的其他非强制性职能这样的问题。需要指出的是,日后那些主张法律国的人士之所以时常将康德式的法律自由与个人自由这两种不同的观念混为一谈,亦主要是受了洪堡的影响所致。”(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于是,在经验和超验问题以外,尚存在一个群社与个人的间性区隔——这个区隔,并不会仅仅因为卢梭强调的“普遍意志”而导致法治上的名实之争和群己权界;……此略。)


所以,当人们说实践的时候,一个不大不小的潜在因子就是,你,不知道这是一种宗教文本、还是政治文本。如果说上帝指导实践且背书耶稣等人(等神)的活动,那么,检验一说,只是来自圣经文本和其语义和其寓言,他本身没有被人类实践检验的必要性。说,奇迹,来自人类实践——这个说法和圣经不合——说实践,来自耶稣,这个说法和俗学不合。于是,有什么办法说明以上二者可以兼容,互文和互相检验呢?这是一种践约和僭越的想法。在神权主义时代,这个原则的突破,只是来自神权和王权(加之民权——共和——自由——民主)之间,并不涉及文本“真理”的、那种持续了几百年、上千年的互相斗争。人们看到,在这类斗争中,最后的妥协,战胜了最后的“真理”(就像德理达说,辩证法只有分题,没有合题——而有别于马克思主义的,黑格尔主义的合题强迫论和战争论——独裁主义)。于是,西方中世纪以来的“元法治”精神(见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成为人类历史以后之法治-政治和法治-法制的一种渊源。在此渊源中持续推论的哈耶克主义,就是强调人类和国家推动政治和法治精神中,那种颇带宗教不言自谕,不言自证的,类似元法治,不成文法,理性不及推断和结论(见邓正来译文),一般性原则的准政治和准宗教合一之论点(也许他无法他谕而只能不言自明?!)……乃及个人人权权限不诉诸文字和法规——因为按照麦迪逊原理——个体自由权限如果被写入法规,就会自然破坏了那种不可计数和无法规约的自由精神与行为……——

“《美国联邦宪法》与此处讨论相关的另一个重要特征,乃是其保障个人权利的规定。一开始决定不将一项《权利法案》纳入《美国联邦宪法》之中的各种理由,与后来说服那些甚至一开始就反对将《权利法案》纳入宪法的人士的种种理由,在美国宪法保障个人权利的规定方面,具有着同等重要的意义。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在《联邦党人文集》(Federalist)一书中明确阐述了反对将《权利法案》纳入美国宪法的理由,他指出,‘将权利法案列入拟定的宪法之中,不仅毫无必要,甚至还会造成危害。权利法案会对那些未授予政府的权力做出各种限制性规定;而正因为如此,权利法案将为政府要求获得多于已授予的权力的主张提供貌似有理的借口。

“……这无疑是建构性权力论(the doctrine of constructivepowers)者所能抓住的诸多把柄中的一个例证,而这种结果则是那些鼓吹权利法案的人的盲目热情造成的’”。(《邦党人文集》,《原理》等)。

故此,人们(比如哈耶克)冀望于法治体制的道德诉求,成为制定法制的元道德精神和元物质体制(一种民主自由的不变范式——这个范式不受不可知论的前景观瞻——也就是,民主的过去就是民主的未来——只是区分其古代,近代和现代制约,等等——而不是要创造一种未知的反民主体制)。没有这个超验的道德诉体,人类法制和法治的建设和实施就会遁入空门而呈现虚无主义的情形。这样,就连完全趋同于胡塞尔的哈耶克本体论者,也为宗教超验主义和康德的律令,上天,让出了路径和门槛。这是西方二元精神的潜在和显在结构的一种哲学表达。这个表达,从来没有以实践检验真理出现在任何哲学史料之中。

所以,回到人们所言侠义之实践论。人们自然很快就会发现,这个实践论的实用主义本质。这个本质,其实,就是国人所谓胜者王侯败者寇那种庸俗定义中的价值否定判断。这里的胜利论,成功论,统治论,全部来源于对于康德主义(甚至包涵笛卡儿主义)的背叛。这个背叛的全称就是社会主义和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论,首先否定了价值取向,人权判断和阶级权限等等论题,把实践(也就是社会主义实践),变成某种涅恰耶夫主义中诬赖和无耻的不择手段主义和方式——这个方式在列宁,毛身上—— 一半,在中国之孙文身上表现的淋漓尽致。他们那种出卖祖国,只为胜利(利益)和残忍无道的所谓实践,确实在将近百年的时期,成为他们检验真理,包涵成功和超越宗教的所谓社会主义胜利。这个胜利带来的全世界影响之一,就是把实践从政治-宗教的伟大典故中,凸现为一种道德和宗教毁灭论——继而,再在人文主义领域中,彻底消灭人类一切文化和道德(也就是毛之批判封——历史;资——西方文化;修——西方社会民主主义……)。这样,实践检验的真理,便成为毛之一个人的真理或者以后他们几个人的真理;(四人邦的权利真理,变为其后继者的资本真理——乃至中美权利磨合中把美国价值,美国哲理,美国战略契合与之之实践和真理——这是一个偌大的,甚至无解的“真理”,无解的“实践”——这个实践就是西方利益主义和绥靖主义。)

所以,人类看待实践和真理的关系,其实,古已有之,十分清晰;只是让那些“欲壑难填的社会主义者”(俾斯麦语)给搞乱了,混淆了。我们的分析十分简单。首先,实践的前提(政治正确性)就是价值取向。这是一总政治和宗教,道德和良知,文化和传统互文为补的实践论,而不是仅仅像战争里面,敌我之间互换胜败的那种几乎毫无原则的斗争(当然西方战争中的规矩也是不一而全的——比如,中国十九世纪土地上,日-俄之战间隙的敌我稍息和共饮,欢庆……)。当然,自古以来,不管是希腊之战,还是罗马之战,其间的价值判断非常复杂,不易捋顺;但是,每一次战争中,那种隐约可见的价值诉求,还是有迹可寻的。比如圣俗之间的较逐,贫贵之间的斗法和资本,劳动之间的权斗……都是本着一种可见的政治正确而发生和结果的——这也就是共和主义之容纳王权和各个阶级的权限共享论和财富共享论。历史上的客观主义和价值诉求不可或缺地互相印证和体现。这就是所谓历史上几千年专制主义和自由主义之间间性互动的那种互相之机会,之契约,之法制,之道德。

也就是二,专制主义无法像20世纪极权主义一样,把实践仅仅限制在主权和人权僭越者身上、那种僭越性“实践”。这种没有价值取向和道德诉求的实践,其实就是人类的动物化和庄园化的极权主义实践。这种实践完全应该从人类的字典中删除干净。

第三,人类实践——真理的关系互补,应该是人类人文主义和道德(宗教)实践的皈依(举例如俄罗斯;这类实践也是俄罗斯人对于“俄罗斯上帝”的那种执着和皈依(注意:是其俄罗斯上帝而不是罗马天主教之……),成为他们担忧和对峙列宁和布尔什维克的强大而不太灵验的武器——因为他们同时反对美国价值和西方路径(即。西方政治路径和价值定位)——这样,俄罗斯政治实践出现了两种取向和文本:1,他们认为,如果实践之乃是取消上帝而造成某种彼得大帝的红色恐怖(——“红轮”之前是“红死”;这是一个说法。“红死”——是梅列日科夫斯基对于彼得大帝处死基督屠惨烈场面的命名)。(见梅列日科夫斯基《基督与反基督》)。那么,这种实践就是暴殄天物和毁灭俄罗斯

2,但是,当他们摒弃西方价值而径直欲望见创于一个地上天国的时候,他们和马克思主义和列宁主义甚至可以说就是殊途同归——因为,马克思主义也是以宗教路线图创造他们的共产主义的。

四,故此,缩小实践和真理的背景,将其变成纯粹人文主义的某种不对上帝和神祗负责的无神论实践,就会变成托尔斯泰和老陀最为担心的实践野蛮状态和对于道德和僧侣的屠杀。而从文艺复兴到启蒙运动产生的人文主义对于宗教主义的背叛带来的对于背叛的背叛,有成为西方复归宗教——政治二元论的某种对于复兴的复兴和对于启蒙的启蒙。等等。

五,可惜,这类实践在俄罗斯列宁和斯大林体制中彻底变成了现实——那就是实践和真理合一的古拉格主义。

六,在中国,道德天-地-人论即:人在中间论,取向的道德归位和三纲五常,成为国事和国史中人们实践的基准;虽然,这个基准被所谓国亡和天不亡之类的担忧和诗文所泣诉……但是,国人千年历史中虚位以待的天,地,良心,还是持久存在的——国人,从来没有实践是检验真理的说法,而只是体现知行合一的某种道德文诉。这是人们自古以来万千诗文中可以品位的那种意味和涵义。

实践胜败论,只是他们道德文章中的某一取向和定位;但是,他们不管那一方胜利,都要实施价值(动词之及物——)以往之某种道德归位和道德回顾主义,以战胜自身的绝对优势主义和历史今天主义。

这是国人不以实践和胜败论天下的文化卓越品质。

七,这个品质是在49年以后被逐渐彻底摧毁的。因为,一本《实践论》,成为人们定夺是非曲直和优劣胜败的唯一标准。这个标准,没有了天、地、人,没有了道德文化,没有了经济(私有财产即为道德载体)、法治,没有了人权尊严(就像哈耶克认为,西方法治/制原自于中世纪一样;)中国道德的五千年积累,使之历史不会成为只是道德杀戮的战场——这是诿过于古人的布尔什维克的说法——也就是,陈寅恪所谓“天上嫦娥原有党,地上红袖已无家。……)

八,由于抽掉了实践的价值取向,实践主体的蜕化和堕落也就十分明显。我们说,实践检验真理的实践主体问题,必须十分考究;这就和考究实践价值取向一样,必须明确澄清之。历史业证,专制主义历史和自由主义历史间性互动的实践历史,撰写了历史的所谓主观和客观动机和结局——虽然,史学界尚有主-客观之见和历史结束论与不结束论之争……但是,实践主体由马克思主义(及其跳蚤)带动的社会主义实践和后极权主义实践,刚好对民主范式和自由主体提出挑战;在此当下,强调实践主体是什么主体,尤为关键——是社会主义列宁主义主体(人民——领袖——抽取中间阶层和契约团社)——还是后毛时期的东、西方资本人群——这是考验如何实践和实践后果的最后课题。

也许,真理的检验,刚好碰撞在真理僭越者的的泛资本主义实践之上而容纳了社会主义权力经济,也未可知。

故此,“实践检验真理”的某种抽象原则,在中国人里面短暂的进步性,业已完成了他的短期使命。现在,是还原他的世纪作用(负作用)和原有定位的时候了。

2013年7月16日星期二

评民主与宪政对峙论


评民主与宪政对峙论
作者: 刘自立
现在流行的一种说法是:要宪政,不要民主。他们的说法颇有市场,真伪难辨。这种说法的核心和关键就是民主多数不受法治和制衡因素的约束而变为民粹;例如,民主多数对于精英少数的自然背离,使得权力之约束状态无法实现,便会导致革命造就暴民和民主蜕变暴政。如此云云。对于这样一种容易产生误导的说法,是值得认真加以辨析的。
 一则消息称,“在埃及军队施压下,穆尔西总统已经下台。但埃及仍有数以百万计的民众示威支持穆尔西总统,与反对穆尔西的民众相互对峙。目前形势复杂。外电称埃及的巨变属于军事政变,但有一名前将军否认这是政变,因为军方不打算执政。美国东部时间下午3点,军方宣称穆尔西总统不再有总统职权,由议会法院行使总统权力。”对这个消息的解读是,埃及军事当局不打算施行永久军人政权,而期待民选政府上台;在开罗解放广场上的人们和军方意见基本相同——而他们实现目的的手段,也就是打击穆斯林兄弟会的实际作为和解职逮捕总统,是不是会引发埃及内战,现在不好定论——于是,目的和手段之间,发生了矛盾。

这个表面的形势估计隐含了深层次的宪法与民主的关系之议题。这个议题给人世界性状的感观。因为,宪政和民主对峙的做法与说法,大致盛行了将近一个世纪。正面的民主-宪政合一之举动,当然包含印度,南非和后来之菲律宾等地的民主浪潮和阿拉伯之春第四波民主化浪潮(突尼斯和利比亚)。在这些民主运动中,宪法与民主似乎像某些观点主张者所云,且引发类似哈耶克等人的担心,也就是宪政悖理民主而反之亦然(也包含中国之梁启超、辜鸿铭等人的、关于德莫克拉西变成“德莫克拉贼”的民主主题转变与堕落;而其实,那种民主根本就不是民主而是民粹)。所以,解读此类民主与宪政、宪法之间的矛盾与悖论,成为我们理解民主和宪政关系之一大议题。

现在流行的一种说法是:要宪政,不要民主(大致倾向和主要观点如此——也涉及一些其他附带条件的宪政说和民主观……)。他们的说法颇有市场,真伪难辨。这种说法的核心和关键就是民主多数不受法治和治衡因素的约束而变其为民粹;例如,民主多数对于精英少数的自然背离,使得权力之约束状态无法实现,便会导致革命造就暴民和民主蜕变暴政。而只有实现所谓宪政下的民主,才会遏止出现宪政架空和民主堕落。如此云云。他们的说法貌似合乎史实而籍此刺激和诋毁民主。这是一种看不到非资本世界出现极权主义的平民(雇员)负面论——而在资本主义世界,他们的社会主义革命诱惑和纳粹主义实效实践,使得哈耶克们对于群众和运动深恶痛绝。这是可以谅解却无法接受的。(详见鄙文《哈耶克悖论》)他们的举例是,比如法国革命——比如俄国革命——比如毛革命,等等,籍其见证。于是,他们用宪政主义之提倡对峙民主提倡论而将民主边缘化,甚至丑陋化。这列人物中的很多人“被”列入或者自行列入了一种无视极权主义权状的“宪政主义者”之行列;这个行列中人提倡的宪政主义(包含民国宪政针对性),都不是针对极权主义现实,而是王顾左右而言他(民国甚至古代或者近代宪政提倡之对象)。

之所以这样定位民主,对峙民主和提倡所谓宪政,是因为这类人士首先把中国的现实状况做了历史朦胧的假推断和幻觉化。首先,你要明确是在什么政权里面提倡宪政。第二,如果你不敢面对现实,极权主义和后极权主义,把张君劢对待民国或者哈耶克对待民主政权(!)的态度移用到中国,那么,你的转移是非常可疑的。第三,张君劢可以主张包含共产党在内实现所谓共产党之修正主义之宪政(——也即是社会民主主义和三权分立,多党政治合一的普世政治原则之归顺),但是反对这种良性修正主义之极权主义,却绝对杜绝社民主义(——不是“民主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是一种历史虚拟论);第四,即便是台湾的转型,如果没有二蒋的反对共产主义,任何包容和联共都会使得逻辑和现实变得荒诞不经。第五,宪政主义实践首先排除的、就是列宁主义甚至马克思主义;故而大讲德莫克拉西的表面而不讲其实质,既不是民主,也不是宪政。法国革命是一半民粹,一半民主,而最终由于复辟和还政,还典(宪法)而真正实现了自由。所以把一半事实说出来的法国革命+专制=暴力论,是一个错误命题,也是一种谎言。法国革命实质的这类观念,在所谓复辟时期之德雷福斯平反案中,业已有了人权主义的绝对正面改变——这个改变,在法国知识分子成功批判了巴黎公社以后——便逐步转向法国共和之宪政-民主合一之政治结构;她甚至直接反对了卢梭关于施行一个议会,一个意志,一个法官那种极权主义萌芽之思想。不,法国人没有按照卢梭主义“宪政”行事。完整的法国革命不是或者主要不是89年和93年——那是一种失措和试错——他们很快回归了传统和历史——也就是,他们很快排除了巴黎公社之文化灭绝主义和杀戮恐怖主义,迅速转向了共和之阶级妥协和共和之宪政操作。法国革命,英国革命和美国革命(独立战争)一样,不是纯粹现时和当下之革命,而是被列入历史文本和历史建树的那种向后看的革命;而只有这样的革命,才会有所前瞻,有其前途。

我们看到,柏克在争议法国革命和美国革命时期的传统主义和保守主义辩护(可见其关于法国革命和美国革命之文本——《美洲三书》等)。美国革命的主要根据是,无代表,不纳税——而美国人之所以要群体参政——这个民主意识,其实源自美国当时十三个州所享有的,类似英国、胜似英国的自治权力——而这个自治权力的基础,就是自治和民主无法割断的关系、系统(她直接源自自由和带来自由)。于是,人们可以看到,所谓旧制度孕育新革命之普世价值的体现,不是朝前看,而是向后观——这是法国复辟时期文人基佐最为有名的论断(见其英国革命史)。这个论断的含义是,不是革命创造了普世价值,人权制度和经济私有,而是历史本身创造和发展了她——而革命,是对于这个制度和价值的破坏而施行的暴力纠错。那么,在所谓十八世纪或者十七世纪革命之前,人们创造了哪些自治,哪些民主,哪些宪法呢?熟悉欧洲宪政历史者皆知,欧洲的宪政主义绝对不是一轮新生的太阳;她是一轮日日出生的太阳;这个意思是,在所有古代和近代历史中,西欧普世价值造就先于革命而发生而发展之宪政,宪章和契约(而“约柜”主义故事来得更早),是普遍存在的事实(史料)。这是没有异议的。比如,关于大宪章的出台,就和西方之黄金诏书的出台一样,成为宪政和民主的滥觞;其先是规定了圣-俗两界的权力等势;继而规定了公、侯之爵一类贵族,对于国王的自觉权力(固然,日耳曼人的王权并不能包揽一切而须让度于神职人员——比如鞭打人员的权力(见塔西陀)——而王权对于神圣罗马帝国之选帝候而言,其同样没有绝对的权力(见《黄金诏书》)。选帝侯和国王之间的契约使得神圣罗马帝国:既不神圣,也不罗马,更无帝国(伏尔泰语)——这其实是一种褒贬皆备的定语。这是历史上西方政经上层参与之契约,之法规,之基本权力之史实;她而后发展成为上下分享权力,遵守契约,创造宪政之历史或者创造宪政之序奏。

而这个序奏的要素和前提,就是他们确备其政治经济文化宗教之人群和阶级之载体,之范畴——这包含人民(平民和庶民)和贵族,国王和僧侣——没有所有这些具备政治权力之人群存在且为创造之前提,任何杜撰宪章和契约的活动就会成为空洞和乌有——而消灭了这个载体的极权主义体制中,当然没有所谓享有权力的平民,贵族,僧侣甚至国王——他们那里只有一个独裁者(或者N个)——那么,抽空了载体和人群的宪政主义提倡者难道要开无人驾驶飞机或者一个人独自游戏和规则吗?细致回顾历史,人们看到,在中世纪城邦自治中权力的让度业已十分明显(她当然不似中国之东、西周朝时期,不过产生了君主虚位的现实而未产生民权雏形之自治权力论(——民主萌芽论——相对于威尼斯自由民(!)的权力兑现和自由现实)。上层的亚民主实践,使得极权主义最高权力、绝对权力,超然权力,本来就不曾实现,后来更无法实现——无论在希腊城邦时期,还是在罗马共和时期——她都无法使得尼禄和克里古拉成为罗马的全称——因为这里早就存在着政治制约和共和妥协。到了威尼斯,佛罗伦撒和米兰等自治时期,神圣罗马帝国的统制和权治几乎无法到位于极权和全能。而巴巴罗撒的世俗权力绝对化努力,也频频告以失算。即便到了西欧中央集权主义时期,集权之西班牙等国家(含英国女王时期和法国路易时期)还是有着三级会议,卡斯提尔公社和乡村自治……;诸如此类而备之——这就是欧洲宪政主义里面,圣-俗两家,官-民两家互相制衡的一般性结局。(这个结局在中国之夏,商,周以后的祭祀衰落时期后,便变得逐渐式微而助中国成为无神论国家。)

这样,此间出现了一个最为重要的观念。这个观念就是,西方所有宪政主义之说法和做法,其观念和操作,实际上,源源不断地产生在他们无数契约和法规操作与实践中;而产生这些契约和法规的人群主体,一天也没有被消灭、也无法被消灭;而这是宪政主义的主体,人体和人气——没有人体的宪政;那只是一纸空文。“阶级斗争”(真正意义上的阶级斗争以各个阶级之权力诉诸为前提,史今皆此)这个概念不是马克思列宁发明的(他们只是发明了无产阶级专政);而阶级斗争的宪政形势和形式就是自由之战争和斗争;他们最终造就了共和主义之阶级妥协,以至于今(政府,资方和劳方三备而存)——而所有这些契约和法规之操作主体在那里、在那时,是一种永恒的存在;是野火烧不尽,春风春吹又生——他们所有这些阶级,这些团体,这些平民,这些庶民——当然,也包含这些商人,这些贵族——这些王子,这些教士……,他们不单没有被消灭,被蚕食,被虚拟,他们是切切实实,活生生的历史和现实存在;是鼓舞历史延续(也许不是进步!)的始因。于是他们生存和不灭之前提,成为宪政的生命和血肉(没有血肉和被消灭了灵魂的所谓宪政——那不过是一种类似乌托邦的幻觉的废纸)。人类,血肉和生命……他们的生,他们的死和他们的圣-俗文化和经济,政治活动,导致了所有这些契约,法规,宪章,宪政的初生,存在和完善。

反之,在一个消灭了所有社会阶级和阶级权力的极权主义平面社会里面,你,指望和哪些政治和经济载体,和谁,签署和制订宪法,宪章和契约,法规呢?你觉得零和游戏中,有“人”和人权存在吗?俗而言之,你和谁,制订宪法和完胜宪政呢?那些把你看作非人类的权力主宰者,让你象中世纪西方人那样组成N种商会,行会,工会,农会,团契,教会,公社和基尔特吗?你,是不是有可能参与他们的规则制订或者参与一种近似疯癫的无规则游戏,从而获得宪政主义要旨吗?换言之,你和那个既制订规则,又参与游戏,且权做裁判于一身者,如何抬出约柜和使权力下放,且做到避免暴政呢?我们说过,自由主义者的原始定位就是自由城邦赋予人们的权力自治和自由,自觉;没有这个权力分享,也就不会在专制王权里面产生自由主义——其实,自由主义是专制的产物;民主社会无须自由主义——那里权力分享皆备于世,宪政操作业已成型——也不是极权主义可能之;他绝对不知道自治何谓,自由何谓,也就是他不知道民主何谓……。于是,问题的讨论,接近于核心论题。这个核心论题就是,如果民主和宪政发生矛盾和觊觎,那么,在考量民主一方和宪政一方的时候,宪政绝对主义和民主绝对主义,都要让位于自由;而自由的唯一前提,就是个体主义和社群主义之结合,没有结社权力的个体和没有个体权力的社群,都是无法想象的政治结构和社会群组。这是宪政和民主结构的底线和边缘。因为,自由,是一切契约,法规和宪政的首先决定条件——在这个条件下,民主才会启动为自由-民主;这是一。

二,民主的人头参与给了自由一个数量等级和数位定性;也就是规模型定位——没有这个规模,一百个天才也是恍然惘然与之——宪政就是这个规模主义的必要实施。

三,一个人的宪法和少数人的利益之规和所谓宪政主义无关(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哈耶克悖论;(在新近出版的《凯恩斯大战哈耶克》一书里面,作者同样说明了这个哈耶克悖论的受疑之处……)。)

四,如果民主不能成为宪政的基础,宪政的基础必然成为专制和独裁甚至极权主义的渊薮。你知道斯大林大宪法吗……?!

五,所有违背哈耶克治衡原则的法治——人治;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之任何一方做大,违规和僭越,都是所谓社会主义做大的实因——哈耶克天才地称述了英国之行政权力做大和美国之司法权力做大之更正,之约制——而德国首倡法治(国),而非人治之文本历史(而一度失算,失败于希特勒),如此等等——他们都是面对民主主义抑或专制主义,而绝对不是极权主义!

六,社会主义一旦做大而变成资本主义(官僚和血统阶级),那么,哈耶克所有关于这个权利阶级未来先行致富和说法就和他防止社会主义的说法完全项背而在(见其《自由秩序原理》——“在一个推行计划经济的社会中,……它就不得不确定某一阶级(或者诸阶级中的一个阶层)为先导,始终先发展于其他人。”)

七,所以,没有民主多数的基础为其宪政自由之前提,无论是哈耶克,还是梁启超,都无力面对后极权主义现实中政治经济权力一体化的严酷现实;这是“老革命遇到新问题”——甚至,孟德斯鸠和洛克,也不知道老邓的“让”(权力让之!)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缘何与哈耶克所谓让(权力之让?)一个阶级(在社会主义国家),先富起来,何以殊途同归!

八,重复一边。梁启超和哈耶克同样不了解什么是宪政主义中资本和权力结合的新式社会主义(——资本主义——可见之:“吾以为……能行宪政,则无论为君主为共和,皆可也。不能行宪政,则无论为君主为共和,皆不可也。盖以政体之变迁,其现象常为进化的,而国体之变更,其现象常为革命的,谓革命可以求国利民福,吾未之前闻。”(梁)——“民主政制完全可能运用全权性权力,而威权政府依据自由原则行事之可能性也是可以想见的……”(哈氏))。

九,所以,回到埃及一类国家。当古代的埃及和叙利亚成为整个希腊和希腊化国家的一部分,他们的文化传统就会一体出现——就像印度雅利安人成为整个西方文化之一部分——而西方宪政模式的出现,也不会因为某种希腊殖民主义和城邦狭隘爱国主义而被抽离其载体之宝贵,之存在……(可以参考布克哈特和马基雅维利之间,关于城邦和自治之政治价值,政治制度之讨论。而我们当然赞成后者政治价值论和体制设定论之论述;而不赞成布克氏那样的所谓——“国家由文化宗教决定——宗教由文化和国家决定——文化由国家和宗教决定”——那样的同语反复。(见他的《希腊人和希腊文明》一书)。这里不赘。)

十,所以我们强调,所有走向独裁和极权主义的政治,不是因为民主而是因为民主之取消而成型,成功——那是一总权力资本的典型——它可以笑到最后吗?

十一,回到前题。如果埃及宪法规定了民选总统可以违背广场上千万民意而枉顾希腊精神和广场精神(阿戈拉精神),那么,一切宪政内涵的民主和自由就会遭遇涂炭而发生惨剧。这是勿庸置疑的。

十二,所以,当人们把自己排除在广场之外而诉诸所谓精英民主或者少数民主——抑或甚至干脆诋毁民主的时候,他们自己就把精英变成了一堆趋炎附势的垃圾。这些垃圾正在梦想一种由一个人督导和主导的宪政而极端厌恶千百人的民主。

十三,中国的事情是天地同力的命运考虑——“时来天地皆同力,英雄运去不自由”——而日本人说(西乡隆盛诗句),“纵不回光葵向日, 若无开运意推诚”——这是自由和自由意志在不同场域中的文化差异和意志解读。国人何去何从,可以两般考量之。

2013年6月27日星期四

哈耶克悖论




哈耶克悖论


刘自立




哈耶克是极权主义批判的旗手之一。七十年代,人们阅读的大陆内部出版的《通向奴役的道路》一书,警省了一代人;人们从他的触类旁通的“文革解析”中,完全确认了文革极权和民粹合一的“运动”之论(阿伦特语)——实际上,这是他对于斯大林和希特勒乃及社会主义批判(——文革批判)的延伸——是人们当时解读中国经济,政治,文化,思想“国有化”的犀利武器。但是,如今,当人们把哈耶克的思想直接搬到当今中国政治,经济层面,就出现了对于老哈哲学的新一种思辨和辨正。这个辨正简单而言,是出于哈耶克一系列概念,观点乃至其整个逻辑,系统的反思。这个反思简单而言就是:哈耶克诉诸保护和辩护的、他的所谓雇主阶级(阶层,人物等等),一旦转化和蜕变成为过去他所担心的那些雇员阶级中人,工会团体中人(工会领导),民主多数中人乃至社会主义中人(革命者和造反者)——这些为他所非常厌恶者,如果代替了他的精英人士和雇主阶级,成为“新阶级”(德热拉斯语)中人乃至国家统治者,法制厘定者和经济操弄者——那么,哈耶克诉诸的批判,就会在其结构上来一个天地翻覆之变化。细而言之,如果哈耶克担心的所有那些垄断,强制,多数(民主),(分配)公平,平等(代替自由)……诸如此类的元素,在概念涵义和语境变迁中,实现了他的道路之反,之异,那么,哈耶克主义又该如何解释呢?比如说,如果“‘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邓语),是一个普世原则,那么,在所谓资本环境和市场前提下,那些雇主阶级,当然,似乎完成了比较雇员阶级更加重要的历史推进作用和经济贡献作用,他们的确先富起来了。哈耶克说,“如果是‘资本主义创造了无产者’,那么它也是通过使大多数人能够生存和传宗接代的方式来实现这一点的。在当今的西方世界,此一过程的功效当然已不再是增加传统意义上的无产者,而是在于推进一个被雇佣人员多数(amajority of employed)的发展;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从许多方面来看,此一被雇佣人员多数的发展,不仅不能构成自由社会的驱动力量,而且往往还与这些力量相反对。”(哈耶克 《自由秩序原理》 下同)

——这就是说,民主多数决定原则和雇员多数原则决定之政治说(其实是董事会和工会间的运作),似乎出现相反相成的窘况;因为欧美多数政治,虽然排除了打击少数之(原来托克维尔)原则,却在哈耶克笔下,变成类似帕累托赘物的那种惰性力量——这个惰性力量,不是雇主阶级,而是雇员阶级。这是从反相呼应马克思主义的雇员阶级万能说,而几乎变成雇主阶级万能说和进步说。
   
他说,“……因下述事实而得以凸显:依附者(the dependent)和无产者数量上增长最快之时,也是他们被赋予选举权之际,然而在此之前,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是不享有这种权利的。这种发展的结果是,在几乎所有的西方国家中,绝大多数选民的观点都渐渐为下述事实所决定,这个事实就是他们都处于被雇佣的地位。由于现在是他们的意见在很大程度上支配着政策,所以这在一方面使得被雇佣的地位相对来讲具有了更大的吸引力,而在另一方面则使得独立人士的境况的吸引力日趋减少。”

——老哈认为无产者如果不享受选择权,他们“支配政策”的可能性就会少得多;这是一个悖论。在什么样子的国家和政权中,无产阶级既没有选举权,又根本不会“支配政策”呢?那就是在列宁,希特勒和毛的政权里面。而下面他的说法也是无法成立的。独立人士和广大雇员阶级之间的分布和对峙,并不是单一结构的存续,而是互相作用的结构——就像波兰瓦文萨和南非曼德拉,并不会因为他们袒护了广大雇员阶级而变成非独立人士,情形当然恰好相反。他们之所以是独立人士,却是因为他们的独立不是大众的对立面,而是一种先导,一种启蒙,一种(甚至)牺牲。

 他说,“这样被雇佣者便可以据其地位而大肆运用其政治力量,以左右政府政策,当然这种情况也是极为自然的。据此,社会渐渐沦为了一个庞大的雇佣等级社会(great hierarchy of
employment),但是我们在这里需要追问的是,这样一种社会是否符合被雇佣者的长期
利益呢?坦率而言,如果被雇佣者这一多数不能认识到,确保足够多的独立人士的存在
乃是他们的利益之所在,那么社会渐渐变成一个庞大的雇佣等级社会这种状况就很可能
无从避免。这是因为他们如果不认识到这一点,那么我们就会发现我们的自由都会遭到
侵损,一如他们自己也将发现的那样,如果没有足够多的且各不相同的雇主可供他们选
择,那么他们这些被雇佣者的地位亦将大大衰落。”

——被雇佣者从来不会在代议制政府中直接使用政治力量;这是一;二,优质政府也不会只是无产阶级利益的代表(就像斯大林代表无产阶级一样虚妄);三,社会沦丧,和一个“庞大的雇佣等级社会(great hierarchy ofemployment)”的雇主阶级并无直接的关系;因为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本身就是孟德斯鸠所谓不能选优立法的两个载体之同合——就像老哈把资产阶级分单于之,造成一种非“庞大固艾”一样之不可能,把无产阶级彻底玷污的可能,不是让资本家占尽先机,而是让社会主义者占尽籍此发动革命之先机,之投机,之机会——且在革命和后革命时期,来一个非庞大固艾化的所谓几百个家庭垄断一切之小小非固艾化——这当然是老哈看不见的一种模式。且雇员和雇主之间的选择,当然不是单一的,而是互相的——否则,任何一方,都会出现“不服从者不得食”这样的命令式企业,命令式经济,命令式政治。这是显而易见的事实和历史。

从这些论断,可以推演哈耶克逻辑的深层次涵义。这些逻辑推断是,哈耶克诉诸的批评,是对他所在西方资本制度,演变成为极权主义制度的分析和警示;但是,其间,有这样一种情形并不在老哈顾全之内。一是,资本主义发展成为极权主义之因,往往是因为建立了,“设计”了和实施了西方民主(希腊),共和(罗马),自治(威尼斯等)和宪政-代议制制度后,由于这些治衡因素的某种脆弱和偏斜,致使三权(或者加上言论自由之四权)分立蜕变堕落,其中某一、某二权力之膨胀和倾斜,导致权力失衡和政构变质。这样的例子,当然是哈耶克四十年代写作《通向奴役的道路》时期经验(直接或者间接)、经历和观察纳粹主义崛起之结果。而纳粹主义之政权国有化路径,当然就是希特勒废黜权力治衡和权力(被)监督之恶果——希特勒经济国有化,(奥斯维辛、集中营经济模式+克虏伯、德国模式),乃是其政治国有化,思想国有化和个体国有化之结果。德国自由主义(哈耶克后面提到之洪堡乃至俾斯麦之所以没有施行吞并奥地利之霸权主义,……之自由主义)之失败和式微,其法治/制度之发展和自衰,也都是因为三权失衡和行政权力的无限作大之故——这让希特勒逾越兴登堡传统和魏玛原则以施行德国式践约/僭越。于是,哈耶克极权主义和“奴役之路”之析,当然是对由此发生的极权主义的警示和批判。

但是,世间除去阿克顿所言,老哈所引证之欲上天堂——实下地狱说,尚有另外一种或者N种“极权主义起源”(——相对于阿伦特等的起源说且涵盖哈耶克之起源说),那就是东方极权主义起源。这个起源并非来自三权失衡和资本剩余或者人头多余,心地黑暗(见阿伦特)……而是源于三权分立和宪政资本,市场经济或者反对党治衡,加之言论自由等等诸多因素根本就没有建立,没有设计,没有施行;抑或,即便建立过议会制度和反对党,但是,比如,俄罗斯政制历史上,社会民粹主义化入议会和沙皇政制,带来除去列宁共产党之外其他政党并未作用俄罗斯政治的某种偏向,遂导致后来苏维埃主义上台(极权+民粹)——继之苏联解体后,普京俄罗斯一党作大,也是俄罗斯人缺乏西方政治路径实施和思维之结果。这是半个没有三权分立制度之极权主义,列宁主义演变历史和现实——与此对照,则是中国之根本没有三权分立和议会操作之极权主义演变——其中,资本和市场对于极权主义演变更是微乎其微之因子,就不要说宪政不足和治衡不当;这是一个有与无的事实,不是多和少的历史。

这种变化,一是因为共产主义思维之极权主义,大大小于专制制度的自由,小于中国皇权制度的自由和小于中国“封建”制度的自由(其实是始皇以来的中央集权主义制度——而不是极权主义制度)。这些因素,导致最为严重的,从集权主义,专制主义到极权主义的演变;而不是从好资本主义演变到坏之资本主义。对于我们中国人而言,哈耶克主义诉诸的道路之谓,一开始是如何规避极权主义;但是,这种规避,人们只是从文革中看到了刘、邓弱极权如何朝向毛林强极权之演变,乃至这种强极权,又如何从社会主义转向资本主义,后极权主义(其实,是其利用无阶级性资本——就像利用无阶级性科技和文化等,导致资本和市场和法治和人权之反)——人们误以为老哈是在称述中国之例,其实不然。这是一个误会。另外一个更大的误会就是上述所言,当奴役之道路“殊途同归”归入极权主义(东西方全部通向极权)后,哈耶克忽略的后极权主义应运而生。于是,哈耶克论题的性质改变成为:从通向极权,改变成为:摆脱极权。这个涵义十分重要。因为,我们就要论述的、这个改变的很多原则和节点,都和老哈的出发点刚好相反。简而言之,如果说,资本演变成为国家资本,官僚资本和血缘资本,那么,哈耶克诉诸的无产阶级多数,雇主阶级多数,往往成为导致这一地狱的某种载体之逻辑业已改变;事情到此,并未完结——这类“无产阶级”(领袖,新人,新阶级,新资本),一日转化成为哈耶克诉诸精英导向的后极权中人、非无产者、亿万富翁以后,一切奴役,一切道路和一切地狱-天堂之逻辑都要随之改观。这是我们关注哈耶克主义命数的原因。固然,他极其宝贵地提出的那些治衡原则,民主和自由乃及自由主义陈述,依然在今天具备跨越时空地理的效应和人文效应,因为,脱开各国体制和历史不同,就像民主自由的普世原则一样,极权和专制的共性确也不少。




这里,我们通过哈耶克说,即便在社会主义国家,也要让一个阶级,或者这个阶级中的一个阶层,先富起来——这个说项,以对证上述哈耶克主义中一个关键的雇主决定沦思维(《原理》)。这个道理,基于哈耶克雇主阶级的主体论变奏。固然,其间,哈耶克很快就对利用权力致富进行了批判——他的所谓社会主义只是一个雇主的资本主义之说,给予新阶级论一个彻底揭露——但是,问题并未结束,就像历史并未结束一样;如果社会主义依然以所谓的雇主多数和工人主体为先导,老哈批判的指向和揭露都是到位及时和准确无误的。但是,如果世界上出现了正像哈耶克所担心的、那种雇员阶级僭越之说,而且在经过鬼使神差的社会主义革命,尤其是社会主义改革后,雇主阶级之变,是由原来的雇员阶级直接或者间接代替了原来的雇主阶级——原来的无产阶级革命者,演变成为资产阶级资本家,那么,哈耶克之雇主阶级论,又该如何适应和对付?直面以对,一如中国特色的雇主阶级,在哈耶克文本当中,又该如何定义?

我们说,之所以哈耶克会和邓殊途同归地说出、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这样的话,原因有几。一是,老哈所谓在社会主义国家里面,也要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是确指社会主义国家,不是资本主义国家;在资本主义国家,按照自由秩序原理,那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理所应当,即便原罪,也是经济主导。二,但是,这里面问题就来了。在毛和斯大林国家,什么人可以先富起来?就是新阶级乃及其中之人。这个先富起来的经济涵义和政治涵义难道值得肯定?难道不是权力所致;既然是权力所致,老哈之其富,夫复何言?三,这些新阶级的富裕和资本主义制度中先富起来者,完全不是一个概念。四,邓那时的社会主义业已不是原教旨社会主义,是权-钱双轨制度让权力者先富起来于今——那不是老哈准确意义上的社会主义。五,其实,这个哈论的错误,是他并不了解,也许也无法了解,现在所谓G-2之论的中-美共同崛起说的涵义和诡诈。因为哈耶克对于资本制度和法治社会存在的社会主义危险之分析,还处在那个所谓社会主义国家之广泛的匮乏经济和社会饥荒之中而未能想到,如果“一个雇主的资本主义”和“一个资本家的资本主义”,如果发展成为全部由他们之国家,之政权,之经济,之法律(没有独立的“政法系”),之文化(无文化),之思想(洗脑),之乌托邦,之动物园,如何能够懂得和记取老哈对于美国,英国等国家之社会主义者(类似边沁,费边社一类人的政治取向)的分析与警世。

于是,还原哈耶克的非权力经济论,就要彻底否定他的关于在资本主义环境和语境中提到的那些雇主,精英和法官至上论,而将极权主义中的雇主阶级,政府环境和法制王意,转换成为另外一种定义。那就是,老哈诉诸自由和市场经济的主体和载体,当然不是精英,雇主(血缘阶级)和多数,完全相反,他所担心的资本主义前提下实行“自由秩序原理”,在社-资合一体制中,完全对应的阶级分析仍旧是雇员阶级,民间力量和独立知识分子——而所有这些原先在资本主义和德雷福斯人权抗争中实行反资本体制之力量的人们和阶层,应该重新成为争取民主的多数运动。这样,在另外一个层面,打击社会主义元教旨运动的实质,当然就该转换成为民主的多数和治衡政府,以反对原雇员,现雇主合一的社-资国家垄断主义。而这一点,在哈耶克的文本中是一个倒影和虚幻吗?是我们看到,非常奇特的所在是,哈耶克关于批判社会主义的所有元素,并未完全失效;不但并不失效,而且完全可以复用到对于权贵资本主义的批判之上,而且非常有理,非常有力。这是人们再度阅读老哈著作心悦诚服的辨正所在。在此一点上,只要稍稍调整一下对于哈耶克文本的阅读,他的极权主义批判就会再次生辉而不被磨灭,而且矛头直至后极权主义。至于网间人们讨论的,关于哈耶克对于拉美右倾体制和统治者的某种容忍和支持,则在支持右翼倾向上,获得了对于类似佛朗哥,蒋介石和庇隆等人的政治的支持。这一点,在保留其人权不足前提下,又该看到,如果某种代替类似佛朗哥和蒋介石政权的左翼政府上台,其结果就是所谓民国范儿被代替——佛朗哥主义被倾覆于斯大林主义,蒋被毛代——这是哈耶克绝对无法容忍的状态。所谓哈耶克容忍右翼“独裁”和专制的某种妥协又该如何看待,一言蔽之,这样的妥协,在人权灾难考量上,只是小巫、大巫之辨——毛和蒋,你选择谁呢?




是的,哈耶克无法给出从社会主义(发生论)到社会主义=后极权主义(演化论)一个包罗万象的解析;尤其是他没有看到“后社会主义”也是一个“资本主义”,更是一个“社会主义”;他也没有看到,邓后,所谓社会主义之右倾面目和雇主面目;他只是反对和分析了社会主义——极权主义的总总林林,而对“后极权主义”之非资,非社论,不太适应而举笔失措,挂万漏一。何以会发生这样的情形?人们可以从哈耶克的尖锐而才智的社会主义批判和资本主义呵护之间,找到他关于维护自由(民主批判)和市场,法治,有限政府(行政权力)等等说法。这些说法,人们熟悉能详;比如,他的关于自由无法设计,只能自然形成——这个自然形成,来自他所谓的“理性不及论”和“一般原则论”(多少受到卢梭“一般意志”论影响乎?)——是自然法(而不是实证法),不成文法,比较成文法和文字法规等来得普世和重要(神秘)之说;比如,他的关于有限政府和政府(权力)有限,而必须予权立法和司法机构,以治衡行政权力和政府权力;比如,自由经济,在政府干预和(政府收敛)市场平衡间性运作之间,唯恐出现因为行政权力带来的短暂效率,而让此权力做大,甚至取而代之;比如,他担心政府和执政进行的所谓“分配公平原则”,会让平等倾斜于行政部门而不是市场本身之调节,从而彻底取代市场;等等。至于他的自由说,更带思辨色彩而可进入某种纯粹哲学辨正。

但是,所有他的关于自由来自自然秩序和不是人为设计之倾向说,定位说和强调说,却和西方历史上无数次改革,设计,变法和革命,相去甚远。因为,“不设计”的原则,时常被各种改革和立法之设计而取代——远在梭伦和伯里克利之公元前年代和后来之洛克,孟德斯鸠,约翰.穆勒诸位之主义,之原则,之设计,都是大行其道——自然秩序和自由状态,被自由民主之说,之制,之谋,所取代,所践行。虽然,这里存在两个辨析场景。一个是,人类在认识论和主体论上的悖论和间性,一直无法给出一个合题——那也就是,人们从名实相争,到逻辑实证,再到经验主义,理性主义,人类得出的结论就是,自由,是在某种实证和经验的平衡中发展的。既不能以绝对无知,代替知行合一;也无法以绝对真理,屠戮异议。二是,所谓自由秩序,就是自由制度的在场和实施;没有这些秩序——制度——原理,人类难道不是没入丛林状态而求助于类似“列维坦”一类专政兽制乎;世外桃园是不存在的。所以,一句话,老哈的哲学无界和自由无解,在人类的历史中,并非纯粹如此——换言之,人类的制度设计和哲学应用,是在实践苏各拉底的无知——有知(我“知道”,我无知;知识和道导机入其……)之间进行的;如果没有这个“有知”,哈耶克所有的著书立说,也就一无百用。(就像马克思说,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毫无意义一样——因为,他,马克思,不是总和的分子;而如果只是一个总和,他的单独存在,个体和言说,该是什么呢?……)再者,直言之,哈耶克的无制度设计,必然要转换成为民主制度和自由社会之人为设计,人为努力和人为知行(合一)。

当然,我们在阅读老哈理性批判和“理性不及”时(邓正来,《自由秩序原理》译者的译法——同时注意到邓将“极权主义”译成“全能主义”,)看到“理性不及”之“不成文法”,不言自明一类普世、非阐释性原则的存在和影响——这当然是自由主义常常少之言及之宗教影响介入政治之潜在决定论(而在此一点上,又常常是政教“合一”之所在)。这是人们,也含老哈常常比较容易忽略的界定。最后,我们在原则上,总体上,当然赞成哈耶克的说法。民主制度和自由经济,都不是可以一朝穷尽的智慧和知识——民主平台,其实,只是给某种不可知论,而绝对不是绝对真理论,打开永久的认知和主体之路——这条道路的知行权和诠释权,也当然涉及到可喻,可证,和,不可喻,可自证……那些原理——就是“超然定决”之理——无论在人权前提上,还是在政治,经济环境里,这样的“不言自明”,绝对是存在的。等等。这是为了给政治决定论带来有司专政(日本名词)和绝对发展(从社会发展论,到历史结束论),一个致命的敲打。然而,如果所有这些都像维也纳实证学派所言,太阳系的存在,不过是一种逻辑推论(与实存无关——见 施泰格缪勒《当代哲学主潮》),那么,无知论和无涉及(设计)论,又会走到另外一个偏向而被世人抛弃之。(维也纳学派式微为例。)




哈耶克的社会主义驳论,其实,对于思索不单是极权主义,即便是思索“后极权主义”,也是不无补益的。因为,他在批判资本主义环境和语境,恐怕走入社会主义、也就是走向奴役道路之时,给出了某些不但可以让资本主义防止社会主义“复辟”的种种警思(从思想层面而言之复辟:含柏拉图和卢梭到马克思的极权主义萌芽思维等等),而且给予了后资本主义和后极权主义,一个提前的防御方式。这个方式,虽然,常常被他的群众(相对于精英)批判,雇员批判和多数批判所桎梏和遮蔽;却在另外一个层面,哈耶克提到的整个政治——经济——法治架构,无法让、即便是“新阶级”,可以在哈耶克主义中找到任何权钱交易和权力垄断,经济垄断,思想垄断的借口——这和某些人所谓的哈耶克道路、也是通向奴役之路之谓大相径庭。我们首先看看他的社会主义批判,且考证这一批判,是不是可以让所谓的“右翼”政治,带来权力垄断和国家垄断(尤其是思想垄断,思想国有化)。答案是彻底否定的。稍事绍述老哈的基本观点,他的自由设计之驳论首当其冲,他的社会主义批判殿后。哈耶克认为,四十年代末叶(他写作《自由秩序原理》序言,时间是1959年)即过去十年社会主义开始衰落。这是非常有趣的时间对比。1949年,正好是中共建政的时间。哈耶克认为,衰落原因是,1,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不比私有制企业生产方式来得高效;

2,社会主义导致社会平等说的逆转十分明显,“不如说它意味着一种新的专断的、更无从逃避的等级秩序”;

3,社会主义没有自由。这是比较宽泛的言说——对于那个时期以苏联作为参照系的哈耶克论,所言不虚。但是,他未能注意到,在过去半个世纪以后发生的,所谓(近三十年)社会主义并不“低效”和并不“衰落”的表象。这个表象就是中国经济-政治模式的某种高效和崛起(其付出的成本——环境,资源,人权……——又会导致这种杀鸡取卵方式的最后之覆灭)。这是所谓社会主义低效反向运动的一种特殊经济发轫。这个经济带来的高效,经济(元意义上),粗放(财政经济),官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社会主义跻身世界第二经济强国行列。这是毋庸质疑的事实。这个事实让哈耶克早先对于社会主义经济匮乏的批评得以容身喘息乎?

这里我们必须稍加赘言,关于中国模式的由来和发展:这个发展过程,一开始就带有某种非纯粹社会主义性质。其证有N;1,毛所谓新民主主义涵盖的资本家阶级(民族资本),有过某种分化和蜕变。(比如1956年以前的荣毅仁集团,当他变成80年代以后的国家-私人合一之经济集团的时候。)哈耶克关于他是雇员、还是雇主——是私业、还是国营——这些问题就变得含混不清了。唯一可以辨析的出处,却仍然在哈耶克原则的镜鉴当中。那就是,这个集团的政治性质,行政性质和经济,贸易的关系处理,违反了哈耶克权力分离经济实体的原则。

2,除去毛式纯粹社会主义经济(反经济)以外,中国经济很快衔接57年以前的新民主主义经济——也就是,在共产党领导,垄断和管制下,施行某种“私有制”,“市场化”(都带引号!)经济,公有制经济及其混合体。这个混合体经济,双轨制经济,并非哈耶克纯粹集体,国营经济——却是地地道道的国家垄断经济。这样,对于这类经济模式的批判,同样可以运用哈耶克武器予以剖析和鉴定。

3,于是,无论是左翼政治,还是右翼政治,其框架,如果敲定在哈耶克反权力经济模式上,且在行政,法治,程序和监督系列问题上,施行不管是倾向于左,还是倾向于右之政制模式中的经济,那就全都成为官僚,垄断和极权经济模式之反对者和杜绝者。赘言之,老哈关注从资本主义通向奴役道路之时(比如,德国法制建设和法制建言,如何导致了违背德国自由主义而走上希特勒纳粹之途,之因,就非常值得重视——见《自由秩序原理》),他比较忽略了尚未形成成熟资本主义经济之国家(苏联,中国),如何“跨越卡夫丁峡谷”(马克思语)——导致俄罗斯社会主义的错误路径选择:从赫尔岑到列宁,他们都认为,俄罗斯乡村公社模式,可以逾越资本主义发展路径而径直导向社会主义,等等——而中国模式,也正在演绎这样的路径之虚,之误——他们现在认为,宪政和法治,并不能够排除国家垄断经济和施行思想国有化之选择,之高效,之跃进(跳跃式发展),等等……),而直接导向他们的“资本主义”——尤其是,导向“中国模式”。这是一个很大的课题。因为追问这样的模式何以形成,关系到整个所谓亚细亚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文化-政经方式的演变。换言之,苏联,中国,没有历经中世纪自由主义和自治城邦之自由之政治,之经济,也不具备西方自治体系瓦解之后出现的中央集权制度;而这样的集权制度,对于自治的容忍,并未彻底毁灭自由和自由载体的运作;而只有到了20世纪极权主义横空蔽世,这种联邦式法治和政治,文化和经济,才暂时倾覆于奥斯维辛和古拉格方式。

由于俄罗斯和中国模式缺少不成文法、超然的宗教自证,乃及其间之政治契约和宗教契约的制定,制度和信奉,且形成导致资本输入以后,违背价值衡量的无价值估量和无价值操作之资本元罪和资本新罪构一。这种单纯经济目的和经济手段(其实是负面政治裹挟),缺乏西方宗教和人文背景,也就是缺乏哈耶克所谓“一般性原则”和“不文成法”法治的约束和规避。这样的经济,就像他们借用西方的武器而施行了武器的批判和改造,蜕变成一切总集之负面操作(一如他们利用科技,商业,贸易,军事等其他武器,而抽空价值背书一样。)这是老哈当然不会强调的、他的解读之东方误区。但是,重复而言,老哈制定的“不设计”和“要设计”之辨正法,在厘清法治和执政原则系列课题上,对于东方和中国,仍旧不乏借鉴之用;因为他所涉及的模式辨析,具备普世价值和公正手段(公正目的)——这是东、西方早晚必定要参照如履,践行不悖的“主义和问题”(之解)。




于是,我们接下来要辨析哈耶克的社会主义“不平等的程度也不会与自由社会中的不平等有太大差别”——这个论点的详细内涵。因为这个“不会有太大差别”,在笔者看来,实在是差别太大——大到天壤之别矣。是什么原因导致老哈有见于此?他的“进步”(见《原理》/下同)说,成为他衡量权力经济和自由经济之背书。

他说,“在进步的任何一个阶段,富有者都是通过尝试贫困者尚无力企及的新的生活方式而为一个社会的进步做出其不可或缺的贡献的,如果没有他们做出的这种贡献,贫困者的进展便会大为延缓。”

“在计划经济的社会中,如果他不能仿效其他较为发达的社会,那么,他就必须在大众可资享用之前指定一些个人负责尝试或试验最新的进展成就。”

“在一个推行计划经济的社会中,为了知道在每个阶段上应当促成哪些新的可能性,以及为了知道应当以什么方式并在什么时候将某些特定的新型商品推及和融入普遍的发展进程之中,它就不得不确定某一阶级(或者诸阶级中的一个阶层)为先导,始终先发展于其他人。”

这是一段耐人寻味的读解。这里提出的问题很多。但是,老哈很快就自行解答了这些问题。

他接着说,“计划经济社会的这种境况之所以区别于自由社会的境况,乃是因为这样一个事实,即在计划经济社会中,以指定方式而生产的不平等乃是设计的结果,而且特定个人或群体的先行发展亦是由权力机构决定的,而不是由非人格的市场进程决定的……”;

“此外,我们应当补充的是,计划经济社会和自由社会的区别还在于,在推行计划经济的社会中,只有那些由权力机构批准的较好的生活方式,才是被容许的,而且即使是这样的生活方式也只有那些被特别指定的人方能享有。”

注意以下结论一段——“但是,计划经济社会为达致与自由社会同等的进步速率,就不得不存在不平等的现象,而且这种不平等的程度也不会与自由社会中的不平等有太大的差别。”

这是一段绕有趣味的解析,说明了老哈的尖锐和不足。尖锐之处读者一目了然;不足之处,读者心知肚明。其中我们的解读有N1,老哈进步说的贫富先后,因果,逻辑,顺序之说,也许是一切经济、政治理论和史学所证使然。但是,但书指向,却并不那么准确。按照孟德斯鸠关于英国暴民是一种治衡利器的说法,老哈之贫富说,显然偏向于他的富者,而非贫者——但是,这只是事情并不那么重要的一部分——事情最为重要的那个部分,就是无法给出老哈之富者创造经济,创造政治,创造财富之强项说——这是一种右翼偏见。我们的提法是,之所以会出现社会主义倾向,斗争和易帜(于华,俄等),不是因为老哈之富者意志,不自由,或者自由不采纳富者先富说,而是因为这个世界上,从来都是由结果和结构使然——贫富,这是一种永恒的结构——这个结构,并不能(用老哈语言说)完全以数字,定性,衡量和优劣考量之,设计之。

2,换言之,社会主义,正是从反面论证了这些不可量化,定性和衡量的打倒富人之说,之因素,故而犯下严重的政治和社会错选——同理;如果我们把对于贫者的“政治正确”,一般性映在富者身上,事情从来不会好到那里去!而社会主义之错误,不在于他们的反对力量,而在于他们不知道,所谓一个阶级推翻一个阶级的神话,从来不曾实现。

3,这样,用富人导致进步说,恰恰给了社会主义分子一个机会,来施行他们的穷人革命;而且20世纪的此类革命,现在阴魂不散。

4,这样的革命,从新导致新的富人掌权——原先的穷人,掌权并且操把经济,操把政治。于是,一个无聊的同语反复开始出现和循环;富者,也许就是贫者,反之亦然。这就是哈耶克无法说清楚,所谓一定要让社会主义一部分人——也就是权力中人,先富起来,是毫无意义的原因。因为,这些富人导致的另外一种类似革命,类似社会主义革命的舞台,即建即显,往复不止。那么,当原来的穷人变成富人,原来的富人变成穷人,抑或兼杂有之,请问,这一进步,究竟具有多少贫富平衡的政经意义呢?

5,实际上,中国模式,业已晚场晚到地实现了哈耶克“一部分人”在社会主义国家先富起来(邓,接踵而至地重新声明了这一点。)这种富有者,权力者,血缘者,毛创者或者非毛即邓者之后续者,对于自由社会之意义,又是什么呢?他们现在超过美国上层占有财富数量的进步,与美国社会之富者,之贫者——于中国社会之富者,之贫者,难道“差别不大”吗?这是一个笑话。

那么,6,“社会主义进步”前景何在?毋庸赘言,它的进步,不是那一部分权力-经济者,先富起来;而是要实现真正进步之民主清算以后的人人平等。自由,平等,博爱——不是幻觉;而让(权力之让!)所谓社会主义中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才是地地道道的均富幻觉——我们中国人还要对邓模式寄予什么希望吗?那些把千万,亿万金钱投向美国和欧洲者,难道是社会进步,世界进步之伟大者(裸官)乎?6,所以,我们回到元题;只有用哈耶克之见,折断这一段哈耶克之见,才是完成哈耶克整体构想和体系的现实之条件:那就是,“计划经济社会的这种境况之所以区别于自由社会的境况,乃是因为这样一个事实,即在计划经济社会中,以指定方式而生产的不平等乃是设计的结果,而且特定个人或群体的先行发展亦是由权力机构决定的,而不是由非人格的市场进程决定的……”。

这难道不是十分清楚的结论吗?




社会主义是不是衰落,凋零继而完蛋,这是一个问题——也就是,生,或者死,是一个问题。社会主义注定必死,这是没有问题的。只是它如何死法,是有问题的。于是,其死之逻辑,牵涉到其生的逻辑。其生的逻辑,有两种。一个是,托洛茨基所谓的一国无法建成社会主义;一个是,邓的一国要建成社-资主义(之兼合)——也就是,一国无法建成资本主义。这两个前途,现在刚好呈现在世界上,且据说形成一种新的发展概念和新的发展模式。我们看到,所谓一国无法建成社会主义之托洛茨基主义,被斯大林主义阻挡在古拉格门前,似乎“得不逞”于一时;但胜利最后属于托氏,苏联最终归于解体。但是,这个苏联的解体,并不是KGB的解体;普京政权的反美性质和他的俄罗斯民族主义,似乎在完成另外一种社会主义,一党主义(统一俄罗斯党),一人(或者双簧加上梅德氏)主义……这是一种社会主义转变成为威权主义的例子——它当然不再是极权主义。于是,人们可以想到,如果过去共产党势力过大,就像五十年代初,西方人追讨纳粹之《奥德赛档案》一样,纳粹党卫军被拉美国家发放七千份护照而逃往于兹,由于其势力过于庞大而阴魂不散;它在拉美形成的巨大势力,甚至控制了当时波恩政权的政、经要津……而希特勒在苏联保存的脑骨遗骸,也被证明是一个女人的头盖骨而非希特勒之。所以,事情转到中国,一国建设社会主义,可以说,在粉碎四人帮时期业被证明为,一国社会主义和一国文革一样,是无法令政权生存的,更无法使得权力和经济整合一体——都变成“社会主义的草”了,还有何利益可谋?故此,中、美两国在这个舞台上,达成了共识——那就是,不管美国是不是权力经济,更不管中国是不是权力经济,g-2模型,照样开始运行。即便是六四过后,这个运行模式依然不见停顿(人们照样想起美国对于匈牙利纳吉的抛弃和赫鲁晓夫绞死纳吉乃至在中国,纳吉,成为一个反对者死的符号。)

于是,一国建成什么主义,成为邓之不想定位的事情(不像现在,人们极其愚蠢地为自由,为民主,为宪政加上资产阶级名号)。这样一来,涉及到哈耶克主义之规定,问题的提法就是,权力不能介入非人格自由市场经济之定义,对于跨国公司,对于欧美企业,当然,也包含中国企业和公司,如何实现?是不是在一国之内,美国也好,欧国也罢,反对权力操控经济的哈耶克主义,业已受到老哈理无巨细,事无巨细的约制和批评(实际上是法治的规约)——但是,如果权力经济成为世界贸易和经济同构的一股力量——也就是,如果在国际经济合作上,纯粹市场经济之权力因子被排除在非人格因子之外之事体,如果碰上了中国或者其他“人格‘市场’”,血统权力和政府垄断之企业,西方反击权力经济者,如老哈等人,又该如何理论?这是一道难题,还是一道易题?说其为难,就因为西方资本在世界市场的流向,从来都是朝向后来老毛一类人所谓“第三世界“——此见,可以参见社会主义斗士卢森堡等人的说法——而第一世界和第三世界的贸易,其实,就是非权力经济和权力经济,国家经济,垄断经济,血缘经济,红后代经济之关系凝铸。

这也是一个笑话。换言之,如果权力经济和人权低廉甚至人权皆无之经济,被西方哈派一通臭骂,且受制于法治,道德和宪政于其国;那么,好了,我们跑一跑,跑到印度,跑到巴西,跑到中国,不就完了了吗?那里没有非权力经济之“约柜”和“圣经”。于是,西方世界、西方资本在饶了一个圈子以后,就把老哈苦心经营的非权力经济模式非废黜了;他们秉承一句中国老话,三十六计,走为上。这就是众所周知的西方经济模式横移东方、中国后的“南桔北枳”之效果。其实,西方历史的人权记录,殖民记录和经贸记录,并不是哈耶克主义,罗尔斯主义甚至约翰.穆勒主义,孟德斯鸠主义之一以贯之之楷模;一旦他们跑到近东,中东和远东,事情就会变质。而穆勒甚至老哈关于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说辞里面,就包涵着民族优先,民族中心和文化优越论的因子(见 约翰.穆勒《代议制政府》)——这些因子,此刻,又被“中国崛起”这个莫名其妙的东方软实力所行挑战。这个挑战,其实,也就是对于哈耶克权力经济之反对之反对,之辨正之辨正的挑战。世界上的慧智者和政,经学家,如果不事于此解释和解决之,世界经济模型,就会在一国施行权力经济之否——而在世界国际经贸关系框架里面,施行部分甚至全部权力经济交易,而最终,使得经济行为变成一连串圣经所谓之反:是富人而非穷人,更容易上天堂。马克思所谓无产阶级解放是人类解放前提说,现在改换成为好像人间万物,资本家先富起来,惟此惟大也。这是“解放”和权力,和经济之争的最后节点,最后关键。在此一关节上,究竟是雇主们在呵护权力经济,权力市场,权力中国,还是雇工和穷人在袒护之?




根据上下文的分析,互文互补的论调,呼之即出,以至于老哈在论述民主问题上给出了一个惊人的答案:“民主并不是正义的源泉”;“依赖民主政制的存在来维续自由,那么自由的存续便无甚机会了”……。这对我们尚未实现民主的国人而言,难道不是一种恫吓吗?老哈的观点,太阳下面,并无新意。他不过再三重申了他的老论调。一个论调是,民主,多数原则,(相对于他的雇主少数!)并不能够解释那些“一般原则”——“共同原则”——如果这些原则被讲清楚和说明白,自由主义不可知论的大限一破,强权政治和霸权真理就会导向奴役。

二个论调是,多数原则如果成为民主的核心,那些创造文明的少数精英阶层就会遭遇灭顶之灾;而文明建设之精英主义,大致上是排斥多数,呵护少数;并且,多数原则,其实就是跟在少数精英后面的拾人牙慧者言与行,“新观点在成为多数意见之前,一定已经存在了,因此我们可以说,任何社会经验,无不首先是少数个人的经验。”

第三,讨论、辩论(希腊广场主义?)不是民主的辩护词,也就是他所谓:唯智主义,不能完成自由之进程;正是个人、个体,才能赢得多数。最后,他说,如果不加限制,民主政府,民主多数,往往导致民主堕落成为暴民的政制;云云。(《原理》

当然,这里主要牵涉民主和自由关系问题,一如上表。这是他关于雇主少数阶级“先锋论”之民主文本绍述之表达,其逻辑是顺文顺本的;只是他的说法并不见得通顺。我们看到,他的民主不幸论和不行论,其实,是误会了民主和民粹之主要区别。而在《原理——多数统治》一章,这个表达,更加明确——他试以区隔自由主义和全权主义(也就是极权主义),民主政制和威权政治而言而论者。他的原文是: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产生了这样一个要求,即所有的人在造法(making
the law)的方面也都应当享有同样的权利。这乃是传统自由主义(traditional liberalism)与民主运动的交汇点。但是,二者的主要关注仍有差异。自由主义(我是在欧洲19世纪知识者所用此词的意义上采用该词的,而且本章都将在这个意义上使用该词)主要关注的是对一切政府(不论是民主政府还是非民主政府)所拥有的强制性权力(coercive powers)进行限制,而教条式的民主主义者(docmatic democrat)则只知道以一种方式限制政府,即当下盛行的多数意见(current majority opinion)。

——“如果我们指出这两种理想的对立面,那么它们间的差异便会极为明显地凸显出来:对于民主政制而言,它的对立面是威权政府(authoritarian government),而对于自由主义来
讲,它的对立面则是全权主义(totalitarianism)(准确译文是“极权主义”——自立)。这两种政治体制都未必会排除另一者的对立面:民主政制完全可能运用全权性权力,而威权政府依据自由原则行事之可能性也是可以想见的。”(细而言之,关于这个讨论的进一步解释在注释中。此略)

是的,哈氏关于“一般原则”,不成文法,不言自明,不言自喻等说辞,是一种宗教或者亚宗教语言;这里无可厚非;只是他设入政治文本的时候,还需要予以注释和解说。因为,历史上这类宗教语言,无论是宣誓人权,还在说明自由,往往和政治文本头尾衔和,且某国总统宣誓的时候,还要手扶圣经……但是,这绝对不是将上帝——恺撒捆绑的充足律——更加明确的文本乃是将其分梳而备。这是一。至于二,少数和多数辨正,其实,更多引用在或者应用在科学和生物学上;在政治学上,就像艺术不受决定论影响一样,基本的政治学框架一旦设定,既无时间顺序和发明与否——其绝对不是“不设定”原则之实际上的丛林状态——民主,自由,三权分立等文明设置,分权设置和监督设置,一般而言,就是所谓一般原则。它不像牛顿和爱因斯坦之间性、上下、高低(低速和高速世界)之原理那样可以叠加,也可以区隔;有鉴于此,甚至牛顿对于爱因斯坦,人们常常认为,是牛顿,比较之影响更广,更大。所以,希腊民主发生论,罗马共和发生论等等民主因素平台,并不会因为时间的延续和历史的发展,而创造相对于政治牛顿和生物牛顿的所谓“新发现”。你只能说,民主和现代性的结合,以对之民主的古代性——而绝对无法说,有一种取代民主的新玩意儿,现在尚属不可知论范围(人们如果这样设想,自然会想到苏维埃新人和中国新事。)所以,老哈文明少数论中,绝对不包括那些企图超越民主,发现取代物之当代列宁和毛。再是,关于老哈厌恶的唯智主义,往往是和“愚人颂”之伊拉斯莫之反智主义联系一体,一体两面之辨正之物;其实,人类使用任何一种主义,都会很好分辨其为伊拉斯莫之智慧,还是笛卡尔和罗素之智慧——只有既反对理性,又鼓吹理性绝对主义之极权主义思维,才会在这一点上歪曲是非,胡说八道。

之所以说老哈并未严格区分列宁民粹主义加极权主义,是因为列宁们,把前者当作了民主,而把后者当作了自由;至于所谓“对于民主政制而言,它的对立面是威权政府(authoritarian government),而对于自由主义来讲,它的对立面则是全权主义”,我们的理解是这样的。民主,不单面对威权主义,在此中国,当然,他是面对极权主义——而自由主义,面对过专制主义,也面对着极权主义。这里的名堂甚多。从后者说起。自由主义在中国,从孙文和蒋介石政府算起,就是面对专制主义——而不是面对极权主义。因为,自由主义历史正好是政府和自由人群,知识分子,阶级先锋互动的历史;沿革/严格而讲,自由主义和自由主义者们,其实没有和全权主义互动的历史,只有他们奋斗,牺牲和死亡的历史。无论是在苏联,还是在毛文革,谁和政府互动一如胡适和殷海光于毛?答案是否定无疑的;毛时期,有没有自由主义?我们的回答是:没有。因为通常的反极权,不是适当之自由主义附会;那是遇罗克和林昭死亡,反抗之无自由状态——而这个状态,其实,只是20世纪的产物。自由主义,无论在西方古典时期,专制(集权)时期,还是在民主时期,都是有生存,有发展,有归宿之群体,之精英之载体(当然,自由主义不是大众和多数的产物。)所以,按照极权主义研究,说,中国之自由主义,大、小阳春,过去存在,现在存在,以后也会存在——笔者坚决不予同意。极权主义政府和独立人间性运作的妄想,本是依赖一种根本不予你互动的政府一个说法,一种讨价,一类招安的话语样本。至于老哈所谓“民主政府对立面是威权主义政府”,这个说法又错了。中国,苏联之极权主义政府,面对的美欧民主政府之间的冷战和冷战价值论,不涉及(或者很少涉及)世界上东南西北之威权政府。其实,关于集权,极权之隔之文章,业有多人研讨,于此不再赘言。只是说,哈耶克关于民主的论述非常有趣,但是,他不知道,就像有人论及“文革民主”一样,那是一种荒诞——文革大民主,不是民主,而是反民主——老哈所谓卢梭法制精神之“普遍意志论”,其实,是一个法治之反——因为一个高高在上的(据说是“外国立法者”于本国国民之属),其概念和体系本身就是柏拉图理念抽象的再现;而理念抽象本身,当然就要否定个体和人人,把政治和法律上的具体个体,当成一种“人民”抽象——继而导致“阶级”抽象——最后,导致独裁落实之极权主义。这是一般性原则至高至明之处。它是可以解释的,注明的和落实的。那些朦胧诗歌和宗教箴言并不例属于之。




自由,是一个永远无法真确定义,定位,施行质量和数量分解的概念,古往今来,人们无数次议论之,辨正之,仍旧尚未成果;这个原因就是,自由,是一种历史框架,是一种传统背景,是一种政治制度,是一种民主程序——托开这些奢谈自由,就像人们奢谈一个抽空背景的诗文那样,不过是见仁见智之举而无法定位。如果说民主内涵的某种真确和适当的说法是服从大多数(同时保护少数)——这个民主定位说来自宪政主义的精髓——那么,宪政主义的渊泉又是什么?于是人们饶了一个圈子又转了回来;宪政主义的人权因素,也就是民主多数原则和自由个体主义,成为宪政和法律承担原则的核心。于是,自由潜藏在所有这些民主和宪政原则之中,她无法呈现于文本,却时时刻刻围绕着呼喝她的的人和争取她的人。其实,自由之所以难以定义,也是因为在这个世界上的两极国家里,自由,呈现了她的身影。我们只能说,一个北韩人,一个“脱北者”,他不会对抨击南韩的自由(某种自由之缺陷)保有任何兴趣(除非他是一个精神病人)——而一个美国人,也不会因为他自己就是自由的被保护者,而对于政府保持某种中国式的缄默和自律。这就是自由的悖论。这个悖论被哈耶克解读和分析以后,呈现的自由定义,具有较多内涵;比如个体和社群的关系;个体和国家的关系;个体和经济(贫、富)的关系——这些关系带来伦理学和政治学,文化传统和宗教道德的关系(关系到休谟的怀疑主义和康德的二律悖反)——带来他所强调的个体自由和强制行为,欺骗行为乃至于理想行为的关系;用我们的话来说,自由,因此产生了和争取自由的关系——因此产生了和革命的关系——而革命-自由关系论本身又带来某种辨正——为了革命的成果,目的和政权,革命吃掉自己的儿女——但是,革命也为诞生其女儿真正享受的自由而兑现了现代承诺和人权保障(从英国革命到美国革命,法国革命——一直到第三波民主革命(+改革)浪潮;革命,从来不会从人类的正义辞典中被删除;当然,革命本身又成为一个悖论。

这里,突出的哈耶克主义问题是,个体自由和群社自由之间,所谓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之间,专制主义和极权主义之间……自由的命运和实质是什么?哈耶克认为,民主如果吸引了多数和民粹的参加,就会成为暴政。他说——

“首先,须与我们自己所采取的自由意义进行对照的,乃是一种被普遍认为具有特殊意义的自由,亦即人们通常称谓的“政治自由”(political freedom);所谓政治自由,乃是指人们对选择自己的政府、对立法过程以及对行政控制的参与。它乃是一些论者经由将自由的原始意义适用于整体意义上的群体而形成的概念,从而它赋予了人们一种集体的自由(collective liberty)。但是,此一意义上的自由民族(a free people),却未必就是一个由自由人构成的民族(a people of free men);此外,要成为一个自由的个人,亦毋须以享有这种集体自由为前提条件。”(《原理》)

那么,“人们对选择自己的政府、对立法过程以及对行政控制的参与”如果不是自由的话,那么,悖论持之:人们无权选择自己的政府、不参与(或者通过民主政府和代议制)实施对于“对立法过程以及对行政控制的参与”,难道就会自由?

他说——

“当然,任何人都能够‘视自由……为积极参与公共权力(public power)和公法制定(public law making)的过程。’但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如果有人这样界定自由的话,那么他所论及的状态便与笔者于本书中所关注的状态极不相同,而且即使采用同一术语描述上述不同的状态,也并不意味着这些状态无论如何都是等同的或是可以互相替换的。

“此一混淆的危险在于,这一用法有可能掩盖这样一个事实,即一个人可以通过投票
或缔结契约的方式而使自己处于奴役状态,从而同意放弃原始意义的自由”。

是的,“一个人可以通过投票或缔结契约的方式而使自己处于奴役状态,从而同意放弃原始意义的自由”;但是,哈耶克无法兑现他的承诺也无法完成他的操作:以取缔任何人的投票权来保障自由。希特勒的选择和反选举不过是一个特例;人们无法保证这类例子不再出现,抑或绝对不再出现——但是,他们没有任何悬念地,也不具丝毫怀疑地把美国个欧洲自由选举持续下去——而最愿意听取这类选举导致暴政和混乱之说法来自那些类似金家政权中人,也是事实。

他说,

——“我们能自由地做某一特定事情的重要意义,与我们或我们中的大多数人是否有可能利用那种特定机会的问题毫不相关。只赋予那种为所有的人都能实施的自由,实际上乃是对自由功能的根本误解。百万人中仅有一人所能使用的自由对社会的重要性以及对大多数人的助益,可能要超过人人都可以使用的自由。
   
“多数的行动却必定局限于那些业经尝试而已然确定的事情,亦即必定局限于人们在讨论的过程中已然达成共识的那些问题,然而,先于这些共识的乃是不同个人的不同经验和行动,换言之,这些共识乃是根据先于其而在的不同个人的不同经验和行动而达致的。”

那么,曼德拉运动和甘地运动,是不是社群的运动,多数的运动——1989年以后的东欧专制、极权主义解体,是不是群社运动?这是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如果六四时期,天安们广场上只是聚集二、三十位精英而无广大市民和学生,即便这些人都是康德和休谟,他们的出现和存在也毫无意义;他们的先知先觉和天才、“可知”就会因为他们的象征性存在而变成某一个唐诘哥德。反之,如果中国之解放战争没有人海战术,没有七、八百万民工的参与,(他们或者是被迫的,或者是自愿的);就像以后的社会主义群众运动(运动群众),你基本上无法解释蒋介石八百万军队如何被消灭。于是,问题又出现第二个悖论:自由,不是少数人的产物——同样,自由也不是绝对多数人的产物。那么,自由是什么?其实这个问题十分简单。自由,来自人们对于自由政治的定位,对于多数少数辨正的分析——自由政治的定位自然包含民主政权中人们的那些权利,权力和权威(人的自尊,他尊和尊严本身)之兑现,而不管你是富裕还是贫困,是多数还是少数——难道斯宾诺沙是富人吗——他的文明和道德带动难道和雇主阶级有什么关系吗?——又,难道列宁是穷人吗?罗素见之,说他是一个精神贵族——其实是物质贵族,一个嫖妓贵族呢;……与此对应,非极权主义之运动,之革命,之华盛顿主义,之半个拿破仑主义(专制主义接近民主的某种实验场(见基佐观点),即少数(乃至个人,领袖)对于的多数的领导和被领导关系——这个关系,后来变成美国的某种非直接选举之民主政制和民主程序,从而带来了自由。

但是,更加靠谱的分析却是,自由加之自由主义之间的多数和少数,政府和在野势力(党派和知识分子)之间性互动关系产生的政府论和人民论(反对民粹主义之社会主义领袖说),也是自由的保障……这种选择和“选举”——原则上的一人一票之方式,之载体(政制和宪政),带来的共和党和民主党两党代表的美国阶级(阶层)利益的共和式、财产和权利再分配方式,起到关键作用;而这种分配方式的阶级载体和宪政程序的出现,正是来自美国人约束行政单位或者司法单位,一位独大,一派独秀之负面方式的思维和实践——这也是老哈最为感兴趣之课题的解读(见《原理》中关于美国,英国,德国宪政和自由主义论述章节;此略。)——于是,个体,群众,领袖,政党,宪政,民主,一体归位到自由宪政和自由宪章的解读和操作上去了——而不涉及民主带来暴政而自由带来强制之担忧。这是一个政治常识。他不会因为某种笛卡儿或者休谟哲学之怀疑精神而实际改变。

再是,哈耶克说一个贫困者可以是自由的;一个富贵者可以是不自由的。这样的举例意义较小。因为对于后极权主义中国之十几亿贫困者而言,他们的自由,不是要保持自己的衣食和行宿,而是要争取平等和公正。于是,回到哈耶克少数人,少数者阶级之自由上来面对中国十几亿人而为自由定义——那么,除去反对这种权贵自由和暴富者自由,业无自由可言;这个自由破坏论虽然源起于社会主义多数自由和经济平等,但是,这一观点现在式的解释依然要回到社会主义多数宿愿上来,而以民主,自由,公正的方式解决之,而不是只是偏向于富人和雇主。争取公众的自由——争取公平的自由——和争取多数人的自由(保护少数),这是一条恒久不变的定律。说自由就是贵族和有贡献于经济发展者之专利,那不是自由;也不是自由之反——而是给反对自由者一个口实,一个机会,一个武器——社会主义就是以相反的路径以争取多数,打击少数,借口自由而消灭之——一个戏法变下来那些原来的多数和穷人来个转身,就变成哈耶克所谓一部分人先富裕者。这是一种悲剧。最后,自由是和历史上的政治和政制紧密相连的。这个链条无法拆散。即便到了20世纪极权主义政权斯大林、毛主义政权时期,自由,依然以哈耶克所谓内在自由和外在(制度)自由带来的紧张关系而登上历史舞台。苏联的解体和埃及的民主,都是这个自由在发生作用。我们不能说,因为埃及人可能选择了另外一种不自由而否定她的花朵革命——同样,我们也不能因为红色革命之现实和“合法”(联合国认头中华人民国)而拒绝对他实行再选择。

在那个朦胧时期,红色政治的“民主主义”和“联合政府”之举措和叫喊,同样不能证明他们的《纲领》和“联合”是合法的(包含斯大林主张的东欧国家短暂的联合政府——即便斯大林支持了法国共产党的议会进程,也丝毫并不表明他的“修正主义”就是正确的——就像他支持反共的蒋介石政府,并不难说明他的反反共立场——这个立场,后来证明中共打赢所谓解放战争的真正援助,就是来自斯大林——而马歇尔和杜鲁门则完全策应了斯大林主义的战略方针,只对西方和欧洲施行了扼死萌芽的邱吉尔主义,而不是驰援自由中国。)由此,人们当然就会想到,美国二十年代防堵社会主义的胡佛(FBI)崛起事件,恰好和此前苏联建政而洛克菲洛等西方大公司支持之一样,是一个事务的两面(见《彼得博格俱乐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美国价值论和资本论,势必要转换他们的模式和“设计”,朝向美国模式之反。(列宁说)帝国主义的两面性,其正当一面,仍旧有后来的罗斯福主义和凯恩斯主义,让位给哈耶克主义和撒切尔主义之事实。其中的辨析,十分艰难。比如撒切尔主义的反工会举措,反国营举措和私有化举措,如果照直搬到中国来,却正好适应了中国“社会主义”和苏联反对苏维埃主义施行的、对于工人镇压的那种“私有制”。这个政治的反工会,反国有举措,正像中国官僚私有和五百家庭垄断政,经,社一样,成为右翼之撒切尔和左翼之中国的融合——这个融合,变中国左翼,为实际上的右翼;而变撒切尔的右翼,为中国式左翼——不知道这个绕口令是否成立。当然,哈耶克论题很少涉及列宁和德国政府出于对协约国打击而卖出其马克之举动,之阴谋;而列宁的阴谋论,实际上业已是阳谋论和赤膊上阵。他的左翼面貌,在1918年镇压彼得格勒街头工人示威的当口,业已转变成为极右!这是关于哈耶克自由主义牵涉的美-苏背景之粗笔勾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