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消息称,“在埃及军队施压下,穆尔西总统已经下台。但埃及仍有数以百万计的民众示威支持穆尔西总统,与反对穆尔西的民众相互对峙。目前形势复杂。外电称埃及的巨变属于军事政变,但有一名前将军否认这是政变,因为军方不打算执政。美国东部时间下午3点,军方宣称穆尔西总统不再有总统职权,由议会法院行使总统权力。”对这个消息的解读是,埃及军事当局不打算施行永久军人政权,而期待民选政府上台;在开罗解放广场上的人们和军方意见基本相同——而他们实现目的的手段,也就是打击穆斯林兄弟会的实际作为和解职逮捕总统,是不是会引发埃及内战,现在不好定论——于是,目的和手段之间,发生了矛盾。
这个表面的形势估计隐含了深层次的宪法与民主的关系之议题。这个议题给人世界性状的感观。因为,宪政和民主对峙的做法与说法,大致盛行了将近一个世纪。正面的民主-宪政合一之举动,当然包含印度,南非和后来之菲律宾等地的民主浪潮和阿拉伯之春第四波民主化浪潮(突尼斯和利比亚)。在这些民主运动中,宪法与民主似乎像某些观点主张者所云,且引发类似哈耶克等人的担心,也就是宪政悖理民主而反之亦然(也包含中国之梁启超、辜鸿铭等人的、关于德莫克拉西变成“德莫克拉贼”的民主主题转变与堕落;而其实,那种民主根本就不是民主而是民粹)。所以,解读此类民主与宪政、宪法之间的矛盾与悖论,成为我们理解民主和宪政关系之一大议题。
现在流行的一种说法是:要宪政,不要民主(大致倾向和主要观点如此——也涉及一些其他附带条件的宪政说和民主观……)。他们的说法颇有市场,真伪难辨。这种说法的核心和关键就是民主多数不受法治和治衡因素的约束而变其为民粹;例如,民主多数对于精英少数的自然背离,使得权力之约束状态无法实现,便会导致革命造就暴民和民主蜕变暴政。而只有实现所谓宪政下的民主,才会遏止出现宪政架空和民主堕落。如此云云。他们的说法貌似合乎史实而籍此刺激和诋毁民主。这是一种看不到非资本世界出现极权主义的平民(雇员)负面论——而在资本主义世界,他们的社会主义革命诱惑和纳粹主义实效实践,使得哈耶克们对于群众和运动深恶痛绝。这是可以谅解却无法接受的。(详见鄙文《哈耶克悖论》)他们的举例是,比如法国革命——比如俄国革命——比如毛革命,等等,籍其见证。于是,他们用宪政主义之提倡对峙民主提倡论而将民主边缘化,甚至丑陋化。这列人物中的很多人“被”列入或者自行列入了一种无视极权主义权状的“宪政主义者”之行列;这个行列中人提倡的宪政主义(包含民国宪政针对性),都不是针对极权主义现实,而是王顾左右而言他(民国甚至古代或者近代宪政提倡之对象)。
之所以这样定位民主,对峙民主和提倡所谓宪政,是因为这类人士首先把中国的现实状况做了历史朦胧的假推断和幻觉化。首先,你要明确是在什么政权里面提倡宪政。第二,如果你不敢面对现实,极权主义和后极权主义,把张君劢对待民国或者哈耶克对待民主政权(!)的态度移用到中国,那么,你的转移是非常可疑的。第三,张君劢可以主张包含共产党在内实现所谓共产党之修正主义之宪政(——也即是社会民主主义和三权分立,多党政治合一的普世政治原则之归顺),但是反对这种良性修正主义之极权主义,却绝对杜绝社民主义(——不是“民主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是一种历史虚拟论);第四,即便是台湾的转型,如果没有二蒋的反对共产主义,任何包容和联共都会使得逻辑和现实变得荒诞不经。第五,宪政主义实践首先排除的、就是列宁主义甚至马克思主义;故而大讲德莫克拉西的表面而不讲其实质,既不是民主,也不是宪政。法国革命是一半民粹,一半民主,而最终由于复辟和还政,还典(宪法)而真正实现了自由。所以把一半事实说出来的法国革命+专制=暴力论,是一个错误命题,也是一种谎言。法国革命实质的这类观念,在所谓复辟时期之德雷福斯平反案中,业已有了人权主义的绝对正面改变——这个改变,在法国知识分子成功批判了巴黎公社以后——便逐步转向法国共和之宪政-民主合一之政治结构;她甚至直接反对了卢梭关于施行一个议会,一个意志,一个法官那种极权主义萌芽之思想。不,法国人没有按照卢梭主义“宪政”行事。完整的法国革命不是或者主要不是89年和93年——那是一种失措和试错——他们很快回归了传统和历史——也就是,他们很快排除了巴黎公社之文化灭绝主义和杀戮恐怖主义,迅速转向了共和之阶级妥协和共和之宪政操作。法国革命,英国革命和美国革命(独立战争)一样,不是纯粹现时和当下之革命,而是被列入历史文本和历史建树的那种向后看的革命;而只有这样的革命,才会有所前瞻,有其前途。
我们看到,柏克在争议法国革命和美国革命时期的传统主义和保守主义辩护(可见其关于法国革命和美国革命之文本——《美洲三书》等)。美国革命的主要根据是,无代表,不纳税——而美国人之所以要群体参政——这个民主意识,其实源自美国当时十三个州所享有的,类似英国、胜似英国的自治权力——而这个自治权力的基础,就是自治和民主无法割断的关系、系统(她直接源自自由和带来自由)。于是,人们可以看到,所谓旧制度孕育新革命之普世价值的体现,不是朝前看,而是向后观——这是法国复辟时期文人基佐最为有名的论断(见其英国革命史)。这个论断的含义是,不是革命创造了普世价值,人权制度和经济私有,而是历史本身创造和发展了她——而革命,是对于这个制度和价值的破坏而施行的暴力纠错。那么,在所谓十八世纪或者十七世纪革命之前,人们创造了哪些自治,哪些民主,哪些宪法呢?熟悉欧洲宪政历史者皆知,欧洲的宪政主义绝对不是一轮新生的太阳;她是一轮日日出生的太阳;这个意思是,在所有古代和近代历史中,西欧普世价值造就先于革命而发生而发展之宪政,宪章和契约(而“约柜”主义故事来得更早),是普遍存在的事实(史料)。这是没有异议的。比如,关于大宪章的出台,就和西方之黄金诏书的出台一样,成为宪政和民主的滥觞;其先是规定了圣-俗两界的权力等势;继而规定了公、侯之爵一类贵族,对于国王的自觉权力(固然,日耳曼人的王权并不能包揽一切而须让度于神职人员——比如鞭打人员的权力(见塔西陀)——而王权对于神圣罗马帝国之选帝候而言,其同样没有绝对的权力(见《黄金诏书》)。选帝侯和国王之间的契约使得神圣罗马帝国:既不神圣,也不罗马,更无帝国(伏尔泰语)——这其实是一种褒贬皆备的定语。这是历史上西方政经上层参与之契约,之法规,之基本权力之史实;她而后发展成为上下分享权力,遵守契约,创造宪政之历史或者创造宪政之序奏。
而这个序奏的要素和前提,就是他们确备其政治经济文化宗教之人群和阶级之载体,之范畴——这包含人民(平民和庶民)和贵族,国王和僧侣——没有所有这些具备政治权力之人群存在且为创造之前提,任何杜撰宪章和契约的活动就会成为空洞和乌有——而消灭了这个载体的极权主义体制中,当然没有所谓享有权力的平民,贵族,僧侣甚至国王——他们那里只有一个独裁者(或者N个)——那么,抽空了载体和人群的宪政主义提倡者难道要开无人驾驶飞机或者一个人独自游戏和规则吗?细致回顾历史,人们看到,在中世纪城邦自治中权力的让度业已十分明显(她当然不似中国之东、西周朝时期,不过产生了君主虚位的现实而未产生民权雏形之自治权力论(——民主萌芽论——相对于威尼斯自由民(!)的权力兑现和自由现实)。上层的亚民主实践,使得极权主义最高权力、绝对权力,超然权力,本来就不曾实现,后来更无法实现——无论在希腊城邦时期,还是在罗马共和时期——她都无法使得尼禄和克里古拉成为罗马的全称——因为这里早就存在着政治制约和共和妥协。到了威尼斯,佛罗伦撒和米兰等自治时期,神圣罗马帝国的统制和权治几乎无法到位于极权和全能。而巴巴罗撒的世俗权力绝对化努力,也频频告以失算。即便到了西欧中央集权主义时期,集权之西班牙等国家(含英国女王时期和法国路易时期)还是有着三级会议,卡斯提尔公社和乡村自治……;诸如此类而备之——这就是欧洲宪政主义里面,圣-俗两家,官-民两家互相制衡的一般性结局。(这个结局在中国之夏,商,周以后的祭祀衰落时期后,便变得逐渐式微而助中国成为无神论国家。)
这样,此间出现了一个最为重要的观念。这个观念就是,西方所有宪政主义之说法和做法,其观念和操作,实际上,源源不断地产生在他们无数契约和法规操作与实践中;而产生这些契约和法规的人群主体,一天也没有被消灭、也无法被消灭;而这是宪政主义的主体,人体和人气——没有人体的宪政;那只是一纸空文。“阶级斗争”(真正意义上的阶级斗争以各个阶级之权力诉诸为前提,史今皆此)这个概念不是马克思列宁发明的(他们只是发明了无产阶级专政);而阶级斗争的宪政形势和形式就是自由之战争和斗争;他们最终造就了共和主义之阶级妥协,以至于今(政府,资方和劳方三备而存)——而所有这些契约和法规之操作主体在那里、在那时,是一种永恒的存在;是野火烧不尽,春风春吹又生——他们所有这些阶级,这些团体,这些平民,这些庶民——当然,也包含这些商人,这些贵族——这些王子,这些教士……,他们不单没有被消灭,被蚕食,被虚拟,他们是切切实实,活生生的历史和现实存在;是鼓舞历史延续(也许不是进步!)的始因。于是他们生存和不灭之前提,成为宪政的生命和血肉(没有血肉和被消灭了灵魂的所谓宪政——那不过是一种类似乌托邦的幻觉的废纸)。人类,血肉和生命……他们的生,他们的死和他们的圣-俗文化和经济,政治活动,导致了所有这些契约,法规,宪章,宪政的初生,存在和完善。
反之,在一个消灭了所有社会阶级和阶级权力的极权主义平面社会里面,你,指望和哪些政治和经济载体,和谁,签署和制订宪法,宪章和契约,法规呢?你觉得零和游戏中,有“人”和人权存在吗?俗而言之,你和谁,制订宪法和完胜宪政呢?那些把你看作非人类的权力主宰者,让你象中世纪西方人那样组成N种商会,行会,工会,农会,团契,教会,公社和基尔特吗?你,是不是有可能参与他们的规则制订或者参与一种近似疯癫的无规则游戏,从而获得宪政主义要旨吗?换言之,你和那个既制订规则,又参与游戏,且权做裁判于一身者,如何抬出约柜和使权力下放,且做到避免暴政呢?我们说过,自由主义者的原始定位就是自由城邦赋予人们的权力自治和自由,自觉;没有这个权力分享,也就不会在专制王权里面产生自由主义——其实,自由主义是专制的产物;民主社会无须自由主义——那里权力分享皆备于世,宪政操作业已成型——也不是极权主义可能之;他绝对不知道自治何谓,自由何谓,也就是他不知道民主何谓……。于是,问题的讨论,接近于核心论题。这个核心论题就是,如果民主和宪政发生矛盾和觊觎,那么,在考量民主一方和宪政一方的时候,宪政绝对主义和民主绝对主义,都要让位于自由;而自由的唯一前提,就是个体主义和社群主义之结合,没有结社权力的个体和没有个体权力的社群,都是无法想象的政治结构和社会群组。这是宪政和民主结构的底线和边缘。因为,自由,是一切契约,法规和宪政的首先决定条件——在这个条件下,民主才会启动为自由-民主;这是一。
二,民主的人头参与给了自由一个数量等级和数位定性;也就是规模型定位——没有这个规模,一百个天才也是恍然惘然与之——宪政就是这个规模主义的必要实施。
三,一个人的宪法和少数人的利益之规和所谓宪政主义无关(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哈耶克悖论;(在新近出版的《凯恩斯大战哈耶克》一书里面,作者同样说明了这个哈耶克悖论的受疑之处……)。)
四,如果民主不能成为宪政的基础,宪政的基础必然成为专制和独裁甚至极权主义的渊薮。你知道斯大林大宪法吗……?!
五,所有违背哈耶克治衡原则的法治——人治;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之任何一方做大,违规和僭越,都是所谓社会主义做大的实因——哈耶克天才地称述了英国之行政权力做大和美国之司法权力做大之更正,之约制——而德国首倡法治(国),而非人治之文本历史(而一度失算,失败于希特勒),如此等等——他们都是面对民主主义抑或专制主义,而绝对不是极权主义!
六,社会主义一旦做大而变成资本主义(官僚和血统阶级),那么,哈耶克所有关于这个权利阶级未来先行致富和说法就和他防止社会主义的说法完全项背而在(见其《自由秩序原理》——“在一个推行计划经济的社会中,……它就不得不确定某一阶级(或者诸阶级中的一个阶层)为先导,始终先发展于其他人。”)
七,所以,没有民主多数的基础为其宪政自由之前提,无论是哈耶克,还是梁启超,都无力面对后极权主义现实中政治经济权力一体化的严酷现实;这是“老革命遇到新问题”——甚至,孟德斯鸠和洛克,也不知道老邓的“让”(权力让之!)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缘何与哈耶克所谓让(权力之让?)一个阶级(在社会主义国家),先富起来,何以殊途同归!
八,重复一边。梁启超和哈耶克同样不了解什么是宪政主义中资本和权力结合的新式社会主义(——资本主义——可见之:“吾以为……能行宪政,则无论为君主为共和,皆可也。不能行宪政,则无论为君主为共和,皆不可也。盖以政体之变迁,其现象常为进化的,而国体之变更,其现象常为革命的,谓革命可以求国利民福,吾未之前闻。”(梁)——“民主政制完全可能运用全权性权力,而威权政府依据自由原则行事之可能性也是可以想见的……”(哈氏))。
九,所以,回到埃及一类国家。当古代的埃及和叙利亚成为整个希腊和希腊化国家的一部分,他们的文化传统就会一体出现——就像印度雅利安人成为整个西方文化之一部分——而西方宪政模式的出现,也不会因为某种希腊殖民主义和城邦狭隘爱国主义而被抽离其载体之宝贵,之存在……(可以参考布克哈特和马基雅维利之间,关于城邦和自治之政治价值,政治制度之讨论。而我们当然赞成后者政治价值论和体制设定论之论述;而不赞成布克氏那样的所谓——“国家由文化宗教决定——宗教由文化和国家决定——文化由国家和宗教决定”——那样的同语反复。(见他的《希腊人和希腊文明》一书)。这里不赘。)
十,所以我们强调,所有走向独裁和极权主义的政治,不是因为民主而是因为民主之取消而成型,成功——那是一总权力资本的典型——它可以笑到最后吗?
十一,回到前题。如果埃及宪法规定了民选总统可以违背广场上千万民意而枉顾希腊精神和广场精神(阿戈拉精神),那么,一切宪政内涵的民主和自由就会遭遇涂炭而发生惨剧。这是勿庸置疑的。
十二,所以,当人们把自己排除在广场之外而诉诸所谓精英民主或者少数民主——抑或甚至干脆诋毁民主的时候,他们自己就把精英变成了一堆趋炎附势的垃圾。这些垃圾正在梦想一种由一个人督导和主导的宪政而极端厌恶千百人的民主。
十三,中国的事情是天地同力的命运考虑——“时来天地皆同力,英雄运去不自由”——而日本人说(西乡隆盛诗句),“纵不回光葵向日,
若无开运意推诚”——这是自由和自由意志在不同场域中的文化差异和意志解读。国人何去何从,可以两般考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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