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3日星期二

一种无知的辩解

一种无知的辩解
——答江流水先生之《与刘自立先生商榷——为卢梭辩护》


刘自立



江流水忽视历史上所有对于卢梭批判的文章观点,信口雌黄,乱讲一通,事实逻辑,一塌糊涂。现在给予他一些必要资料以做启蒙之备。还望他虚心接受,仔细阅读,不要罔顾之。

现在,我文予他一种商榷;他的文字,转为斜体字,我文宋体字。

不知道贵刊编辑先生是不是可以容许我辩驳之。以下开始辨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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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自立先生基于对“公意”的错误解读,走向了“个人意志”的极端。这一方面反映出他对卢梭《社会契约论》的缺乏深度认知;另一方面反映出,他一厢情愿地企图建立一个乌托邦式的完美——个人意志与个人自由在那里得到完美体现,而无需接受“平民”的价值拷问。

此人诬陷我不接受平民价值考问;呵呵,什么是平民价值,什么是考问?我的问题是,没在文字中指出,个人意志和自由、自由主义乃及代议制政府、民主程序等常识价值与所谓民粹意志、人民意志之区别——这个论述,穆勒有详细讲解;可请读之。


在《民主中国》上看到刘自立先生一篇名为“民粹指向极权——卢梭总体论批判”的文章,本人颇感诧异,如此解读卢梭,实在不解。我十分厌恶大段的抄袭别人的作品,可今天非如此无法与刘自立先生商榷,因为,只有用卢梭的话,才能分辨出是谁在对卢梭的“契约论”刻意的进行曲解。

人大多有这样一个毛病,老婆总是别人的好——审美疲劳。当烘托激情的时光渐渐淡去时,对老婆的厌恶就像曾经的爱一样登峰造极。卢梭很不幸,在奠基了西方民主制度的基石后,遭到了一些急于证明自己的精英们地痛斥。黑格尔认为,所谓社会契约,不过是一个人的任性,意见,随心表达的同意为基础,罗素则苛责:“总是一种架空悬想的东西”。由于罗素来过中国,与中国人的关系不错,中国的知识分子大都接受了罗素对卢梭的批判——一以偏执的态度编织了一张逻辑之网罩住卢梭,在这张网中对其随意评说。

/卢梭被罗素批判详情待言之;是罗素偏执还是江氏荒谬,我想等你写出一本西方哲学史再说,不然,过于抬举之。

首先看刘自立的“简单”的几点中的第一个问题:普遍意志论。在刘先生看来,普遍意识论就是“公意”,公意就是民粹与纳粹,就是共产党,就是革命,并引用罗素的话:“革命一旦登场,人民就会缺席“。(利比亚人民缺席了?)并把卢梭的“公意”解释为:“每一个个体毫无保留地让渡出全部权利时,他们的意志也被纳入集体意志之中。”(卢梭《社会契约论》/大意/资料)刘自立先生幸好用了一个关键词“大意”,并对这个“大意”做出了一厢情愿的曲解。“公意”区别于“众意”公意是指:“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旧”,“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39页)。

所说卢梭主要概念不是普遍“意识”,是普遍意志(General Will)——江流水误植卢梭和我转述的这个概念——而且他不知道这个“普遍意志”在学界早已臭名昭著——试引几段学人评议:

1

——在官方的意识形态中,国家主权是一个不可以讨论的问题,人们常听说的一句话就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
   细说起来,国家主权不可分割论起源于卢梭,其基础是卢梭的“主权在民”的思想。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指出:“我们每个人都把自己的人身和全部力量共同置于普遍意志的最高领导之下,我们接受每个成员进入集体,作为整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个概念包含了卢梭思想中的一大核心即“普遍意志”,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公意”。卢梭认为国家主权是公意的构成,是公意的运用,它属于参加社会契约的全体人民,不是某一个人或一部分人,因而不可分割。
  “主权在民”论提出的初衷是针对当时封建社会的君权和神权,后来演变成为国家关系准则。
   严格说来,卢梭的“公意”说也是存在漏洞的。卢梭并没有给“公意”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公意”即“普遍意志”是同“众意”即“所有人的意志”同时出现的。卢梭指出:“所有人的意志和普遍意志之间经常存在巨大的差别:后者只关注共同利益,前者关注的是私人利益,它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可是如果从这些个别意志中去掉那些相互抵消的首尾两端的意志,那么普遍意志就是剩余的不同个别意志的总和。”
   用现在的眼光来看,卢梭的“公意”其实是一种抽调了具体之后的抽象。试问,除了一个个个别意志外,难道会存在一个普遍意志?就好比排除了张三、李四这样具体的人,哪里会有一个抽象的“人”呢?事实上,社会不存在单独的公共利益或“公意”,只存在不同公民与党派的利益和意志,并为各自利益与权力而竞争。所以马克思说“存在都是具体的”。
  这让我想起历史上著名的“白马非马”论,感兴趣的朋友可以自己去查一查。
  当然,卢梭的“主权在民”的思想是很对的,只不过需要把普遍意志还原为个别意志。而既然是个别意志,就一定存在矛盾、冲突。就像这次南苏丹独立,南苏丹人希望独立,北苏丹人不希望独立,个别意志出现了矛盾,解决问题的结果是南苏丹独立——国家主权被分割。(作者:逆行斋主——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worldlook/1/366417.shtml

2


——對近代極權政治原理有深刻研究的當代學者涂爾蒙(Jacob L.
Talmon)更指出二十世紀人類兩種形似而實異的民主制度(一為自由式民主,一為極權式民主)的特質和思想理論的根源,而盧梭《民約論》所主張者卻是極權民主思想的始源。涂氏對盧梭思想本質的剖析,在西方學術界甚具代表性。他認為,自由式的民主是由英國的經驗主義傳統而來,假設政治為可以嘗試和犯錯的工作,視政治系統為人的自發和精巧的實驗設計,所以它承認在政治範圍之外,尚允許不同層次的私人和集體的事業。極權式民主是由歐陸的惟理主義發展而成的一種救世主義式的政治,假設政治中有一獨一無二的真理,並預先構思好一和諧完美的事物計畫,驅使人們要無異議地遵從此一設計而活,把政治抬高至唯我獨尊之勢,並且將其統轄範圍擴大到包括人的全部生存領域。雖然二者均一致肯定自由的價值,但是自由式民主使人在自發及沒有強迫之中,找到自由的本質,然而極權式民主卻相信唯有在追求和達致一項絕對的集體目的後,方能實現自由。主張自由式民主的人,只相信在沒有強力壓迫的前提下,人和社會終有一天在嘗試與改錯的過程中,可以達到理想的和諧之境,否則只能是一種惡行;而贊成極權式的民主的人,卻相信此一境界,早已被明確界定,而達到此境界,便不過是一件刻不容緩之事及無可推卸的挑戰。4
涂氏認為盧梭就是主張這種極權式民主的佼佼者。

——盧梭在《民約論》中,有關民主政治的運作原則,指出最具重要性的三項理念:1. 民約是國家確立的基礎,普遍意志是一切統治權力的根源;2.人民是主權體的構成者,以普遍意志體現其自我的統治,達致主權在民的理想;3.代議制政府非真正民主。按照盧梭的說法,人民通過社會契約(民約)成立國家,目的為達致和諧的社會秩序—使人人回復與生俱來的完美而至善自由平等的境界。所以主權體(sovereign)對其公民的自由和權利所作的限制,初看似剝奪,而實際上是以此換來和諧的社會秩序,賦與其公民享有真正的、更高的自由和權利。行使主權體權威的政府或立法者,其所負任務為教育統治下的公民,放棄自我意識,以養成社會意識,俾使每個人均能祛除一切自我利益的考慮,而一心一意以達成社會大眾的利益為己志。如果個人的自私心能除去,而人性的美德即可顯現,此時個人的意志,就完全符合普遍意志,所以即使置個人意志於集體意志的完全而徹底的控制之下,仍無異服從自己意志一樣,擁有與以前一樣的自由。反之,如仍堅持個人的特殊意志,並亟力促使它成為普遍意志,那我便做了違背自己意志的事,再也不自由了。涂爾蒙對盧梭這番關於普遍意志(general will)的論說,認為盧梭為求樹立普遍意志至高無上的權威,最終使個人徹底喪失一己的自由與權利。

——在如何獲致普遍意志的實現的問題上,盧梭拒絕了代議式民主,因為他堅持代議政治僅能達到特殊偏頗的意志的實現。同時,他也質疑社會團體、政黨或其他性質的組合所能表達的普遍意志的能力與誠意。在盧梭心目中,表達普遍意志的理想方式是經由政治社會中,每一個人能排除偏頗的自我利益,並能放棄對所屬團體的效忠之後,集會在一起,以理性和道德的力量,作出一致的、沒有分歧的決定。

—— 一旦如此決定被取為立法依據,則所成的法律,就必須要所有社會成員服從和遵守。因為法律是普遍意志的外在表達,所以假使有人為了私己利益破壞了法律,他不僅是違背了社會的意志,也同時是違背自己的意志,所以當立法權威以強制方式使他就範時,盧梭認為這不是在干涉個人的自由,而是強迫他自由,不過是以社會力量強迫他服從自己個人的意志。

    ——梭這種主張全民直接立法、直接統治、反對間接民主、反對政黨代伸民意,只容許人人代表自己,才是真正的民主,立意雖善,但這種直接民主的理想,事實不可能在現實政治生活中落實,只能是一種不可企及的崇高理想。

——誠如巴克(Ernest Barker, 1874-1960)說:「盧梭的政治理論,仿如雙刃之劍,似乎是為了保衛民主,結果卻武裝了專制。」

——盧梭以立法權威植根於全體人民的普遍意志之上,無疑是肯定主權在民的一種民主思想。但深一層看,他的民主思想在在與當代自由主義者所提倡的,迥然有別。當代自由主義者認為立法的重心,在於求取不同利益的平衡,而不同利益團體的立場,均應獲得充分的、適當的考慮。但盧梭視代表不同利益的黨派團體,為妨礙普遍意志的反面力量,根本不可能有正面的貢獻,所以不僅不必對其各自不同立場加以考慮,而且應將其分歧、擾攘不一的意見表達,予以禁止。否則普遍意志不能產生,而紛繁的黨派利益就會成為社會和諧的最大敵人。

——涂爾蒙因而指出,盧梭這種經由全部社會成員集會,盡棄其他活動而專注於政治上尋求普遍意志,是無異於使政治領域擴展到無所不至的地步,涵蓋人類所有的利益和事業,而又不容許任何人有自己隨意和實際的活動空間,這只會容易引致極權政治的出現。在一個不以政治為最重要考慮而又能容納多層次非政治的個人或集體的活動的國家,雖然人民未必享有那麼多的直接民主,卻較諸一個事事以政治為優先,而給予人民出席永久議會論政的國家,其人民所享受的自由會更安穩可靠。”

——另一方面,主張盧梭的普遍意志並不能解釋為摧殘異己,實行極權統治的理論依據的學者也不少。如卡塔布(George Kateb)、普勒門內茲(JohnPlamenatz)、谷本(Alfred Cobban)、查普曼(John W. Chapman)、柯爾(G.D. H.Cole)等。其中尤以卡塔布的議論最富雄辯性。卡氏堅持盧梭所倡的普遍意志,不但有其善意,而且合乎民主思想的原則。他認為普遍意志的達成目標是正義(justice),而不是涂爾蒙所說的極權民主。

姑且认可与江流水类似的观点,却并不具有很强的说服力,了备一格,录以细之:

——卡塔布首先指出,卡氏認為,……盧梭雖然不像一般的自由主義者,依賴法律的硬性規定,以保護少數人的基本權利,使其免於遭受多數人的壓迫,但是盧梭始終強調唯有把自由限制在符合平等普及的正義、和公平參與等原則的情況下,方才允准立法機關或權威擁有如此之大的權力和行動,否則是不可同意的。因為在他構思的美好社會中,唯一對權利有所侵犯者,是對所有人以平等手法所作的侵犯,是適用於社會的所有成員的,沒有人可以享有例外特權。

——誠如柯爾所指,盧梭所說的普遍意志是要體現全體公民平等政治參與,而普遍意志本身更必須是人民的善之意願(There is no general will unless the people wills the good),普遍意志之所以為「普遍」,乃因其具有兩點要義:1. 它針對的目標是合乎全體意義的;2.
它必須為多數或全部人所持守的。卡塔布認為,盧梭儘管沒有穆勒(J. S. Mill)的個人自由主義所肯定的個體性(individuality),但他所致力的卻是為了營造一個公民社會所必須有的道德領域(morally acceptable sphere),盧梭對個人自由的闡述,不應遭受開放社會的朋友們所輕蔑和濫用。

——平情而論,盧梭的政治哲學,的確包涵自由與非自由的兩面性。它雖有種種實踐上的困難,無法克服,但盧梭所標舉的主權在民、公意統治、「強迫」自由,仍無疑是維護民主原則的思想觀念。(同上/笔者较为公正地剖析了卢梭民主/极权两面性——但是,公意,普遍意志是不是可以这样操作和认知,仍旧有待讨论。——自立注)(林啟彥《嚴復與章士釗—有關盧梭《民約論》的一次思想論爭》)


刘自立先生对卢梭的批判是混淆了“公意”与“众意”,公意以社会普遍正义为要素,“除掉个别意志间正负相互抵消的部分而外,而剩下的总和仍然是公意”(同上书,第39页)并由此得出如下论断:“毫无疑问,存在这一种完全出自理性的普遍正义,但是要使这种正义能为我们所公认,它必须是相互的”。(同上书,48页)“众意”则不同,没有“普遍正义”这个要素,没有这个要素的要求,才可以被一些人解读为:民粹,纳粹,或共产党,两种概念的区别在什么地方?就是普遍正义。由此,刘自立先生所谓的“毫无保留的让渡全部权利”并不存在,让渡是有条件的“正义为我们所公认,且是相互的”——正义、公认、相互,就是条件。罗素与刘自立有一个相同逻辑起点,这就是:公意不追求普遍的正义。对此,可以这样一问:中国的多数老百姓不是想追求自由、民主而是想追求被奴役?否则,如何解释被您彻底否定掉的“公意”?难道中国社会没有公意?或者公意仅仅在个别意志者(精英)的心中?

——“卢梭的投票和20世纪精英民主理论及多元民主理论所阐发的投票的区别在于:卢梭的投票是公民分散的a general will聚合成A general will的过程 ;而精英民主理论及多元民主理论的投票则是particular will聚合成will of all的过程。这其间是有很大差别的。”(谈火生《卢梭的“共同意志”概念:缘起与内涵》/自立注:虽然这里,谈文着力辩护于卢梭的国家个人权力说,但是他提供了比较理性的辩护)。

——问题是,“这一点从卢梭使用不定冠词a中可以很明显地体现出来,如果是先定的,就应该一以贯之地使用the而不能用a。就此而言,曼宁误解了卢梭的共同意志概念,他认为卢梭的共同意志是先定的,因此他才会说,合法的法律是共同审议的结果,而不是共同意志的表达。Manin, Bernard. 1987. ”(同上)

需要稍微指出,我这里从来没有误用普遍意志为众意。这是江流水的杜撰。2,卢梭普遍意志不单引出法国革命之恶(之善),更加引出列宁主义和毛,就是因为卢梭的意志论可以被利用——而权力制约和权力分置,无法被马列利用。3,极权主义大多数(中国人的多数)是属于极权主义性质(身份,思想,立场)还是自由性质,是一个主要课题——这些课题在阿隆,阿伦特极权主义批判里面早有说明。4,我从来没有说多数追求公正等诉求违规或者不法,而是针对极权主义利用多数,人民和理想作祟。这段历史当然打着自由民主的旗号。江流水可以研究一下“历史先声”和1949年现象,便可释然。

再看刘自立先生“简单”的第二点:卢梭反对的个人意志论必然导致权力的分立与制衡。看到刘自立先生这样武断的,不着边际的结论,脑海里迅速的蹦出一个词汇: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卢梭什么时候反对过个人意志?您能不能像我的“抄袭”一样,说说您是依据哪家出版社,哪年的版本,在哪一页说过的话?

如果江不是目忙或者双盲,你难道看不见下面紧接着的那段话——

我们援引卢梭的话证实他对于孟德斯鸠的抨击;这个抨击,使他几乎完全丧失了启蒙性质而变成教唆犯和世界上最大的极权教主。(他说,“我们的政论家们既不能从原则上区分主权,于是便从对象上区分主权:他们把主权分为强力与意志,分为立法权与行政权力,分为税收权、司法权与战争权,分为内政权与外交权。他们时而把这些部分混为一谈,时而又把它们拆开。他们把主权者弄成是一个支离破碎拼凑起来的怪物。这一错误出自没有能形成主权权威的正确概念,出自把仅仅是主权权威所派生的东西误认为是主权权威的构成部分。”(刘自立原文及引)

如果没有卢梭的讲法何来对他忽视个人意志之评?上面文字屡屡提出,这里不赘。

不会又是来自于罗素的这段话:“说总意志永远正当无非是说他代表各色公民的自私自利当中共同的东西,他必定代表社会所能做到的对自私自利心最大集体满足......结果显然是个体公民毫无权力的一体国家即极权社会。(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241页)在这里,卢梭的“普遍正义”被罗素解读为“自私自利”,如果,“普遍正义”并不存在,社会可能集合的都是“自私自利,”那就是再说:自私自利就是社会唯一的价值,唯一可能实现的东西,这个东西,不是普遍正义就“必定”是非正义或邪恶。于是,在偷换概念完成之后,以此为前提的逻辑推理开始了,所有极权国家的权力都是因为“自私自利”所获得。问题是:所有民主国家的权力也是依据“自私自利”获取的?英国的“光荣革命”,美国的“独立战争”都是因为区别于“普遍正义”的“自私自利?”所获取的?

又是同一判断的是非。一个政治常识是,西方个人主义核心价值论起源于文艺复兴。但是,与此相关,西方也是自由市和各种行会,团体,工会组织的自由发祥地。一般所说个人之集体和集体之个人,用现在的话说,就是要组建或者业已组建之公民社会——这个公民社会,不是个人(私意)社会,也不是集体(众意)社会,更不是乌托邦(总意志)——他的意思就是含个人于集体,反之亦然;故此,卢梭如何解释他否认或者“辨正”提升的私意和众意,是一个证伪;现代性提法的前提,刚好应该是私意或者众意而非非现实和非实现的公意。需要指出,卢梭顶多符合了法国革命中也许是福歇主张的社会主义公意,但是,他所设计的公意生下的(龙种的)跳蚤,却是毛的人民万岁和毛万岁!难道江同志还看不懂吗?

一旦涉及“自私自利”,问题就会变得异常复杂,尤其把自私自利作为逻辑起点,就可以随意鞭打任何价值,任何正义。跳出罗素设置的陷阱,也没那么复杂,人民需要自私,(自私并不丑陋)更需要正义——正义保障自私的平等实现。罗素已经够标新立异了,刘自立先生比他还过分,在第二个问题的阐述中,无需举出卢梭说过的任何一句话,就可以一通大帽子,什么希特勒,斯大林,毛泽东,教唆犯,什么支离破碎拼凑的怪物。这是哪儿跟哪儿?您的思维真够活跃的,跨度也足够大,正义与邪恶可以一并被您的“个人意志”一网打尽。

这是歪曲原作。公私之分并非本文主旨。私之公也,公之私也——刚刚业已说明;只是,如果私是指权力,官方和共党方面的“正义”,那就是假正义——如果权力不合法,不公正,社会主义,极权主义,其中之私,难道你也喜欢?

首先,个人是在“社会状态”下,而非一个孤立的个人。这样,每一个个人在“社会状态”中就需要一个价值主体的保障,这个保障就是社会契约。这个社会契约是“每个结合者”个人或“每个与全体相结合的个人”的“自由”的成全。卢梭指出:“要寻找一种结合形式,使他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结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依然像以前一样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论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并为这个观点补充道:“每一个由于社会公约而转让出来的自己的一切权利、财富、自由,仅仅是全部之中其用途对于集体有重要关系的那部分。”

为了给这个几乎一无所知的江流水一些资料,请原谅我不厌其烦地钞引资料,偿清常识。一句话,卢梭所谓的“结合形式”根本就是子虚乌有的结合——这种社会结合论,其实就是社会主义的初级形式,只是为西方人所陌生——就像理想国设计出来一种同样为东方人所陌生的伯拉图主义。以下,我们给江一个自由主义者对卢梭结合论乃及其“人民主权论”的批评,请于笑纳之。这是伟大作家贡斯当的某些看法——

3

——“个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他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自由。”在卢梭看来共同体是不可能侵犯公民的自由与权利的,公意是永恒正义的,所以对主权的限制是没有任何必要的。

——在人民主权(其外化的形式即为公共权力)是否有界限的问题上,贡斯当的态度是鲜明而坚决的。他写道:“如果你确信人民主权不受限制,你等于随意创造并向人类社会抛出一个本身过度庞大的权力,不管它落到什么人手里,它必定构成一项罪恶。”贡斯当认为人民主权必须受到限制。对人民主权的限制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能的。

——在贡斯当的早期著作中,他曾对人民主权原则表现出敌意。后来贡斯当对此作出了解释:在当时,危险的武器操纵在拿破仑手里,他借口人民授权于他,以此证明他过分的权力正当合理,因而便需要攻击人民主权,好反对那个滥用权力的人。贡斯当是一位虔诚的自由主义信徒。他一生都在为自己的自由理念而奔波。在贡斯当看来,人民主权是普遍意志的体现,它的前提是公民自由。主权的行使不能超越公民享有的自由的限度,否则人民主权就会走向极权。人民主权所涉及的仅仅是政治权力归属及行使方式,而决不在任何意义上使政府能够合法地享有更大的权力。主权在本质上必须是有限度的。贡斯当认为卢梭的人民主权原则过于抽象了,没有为主权设定切实可行的行使方式。或许卢梭本人也根本没有打算对主权的行使具体化,因此贡斯当讥讽卢梭在这个问题上犯了常识性的错误:任何主权都必须要由具体个人行使,抽象的主权者本身无法行使这一权力,这项权力必须委托出去。这样卢梭赋予抽象的主权者的那些属性便不复存在了。贡斯当旗帜鲜明地表达了自己的态度:“人民主权并非不受限制,相反,它应被约束在正义和个人权利所限定的范围之内。”

——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贡斯当认为必须在多种层次上对人民主权原则加以限制,必须给人民主权划定一个界限,对人民主权进行规制。首先,在政治理念上必须树立这样的观念:“世上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力,不管是人民的权力,还是那些自称人民的代表的人的权力,不管是拥有什么称号的君主的权力,还是最后根据统治方式不同而表达着人民意志或君主意志的法律的权力,都要受到权力得以产生的同一范围的结束”。人民主权第二个限制来源于“那个使公认的真理合法化的力量——舆论。”最后,作为主权外化的政府权力必须受到以下限制:(1)宪法的限制。“宪法本身是一种对权力不信任的行为:它为权威设定了限制。”(2)权力分立与制衡的限制;(3)外部限制;即明确划定政府权限的范围以及个人在社会中不得侵犯的权利。

——三、人民主权的实现: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主权在本质上说是追求利益的意志的体现。卢梭称之为“公意”;贡斯当则认为是“普遍意志”。既然主权是意志的体现,那么公民的意志应当如何汇入主权,形成“属于人民的主权”,就成为卢梭和贡斯当都不能回避的问题。他们都必须在意志和社会主体之间构筑一座桥梁,使主权与意志连接起来。

——近代以来,民主取代暴力成为了政治权力合法的唯一标准。任何主权的享有者或行使者都必须以民主的方式来获得认可,否则将被视为非法。由此可见民主是连结意志和主权的纽带。在这种意义上讲,民主是汇集意志的工具。在实现民主的形式上,卢梭和贡斯当所持的观点是截然不同的。

——狡猾的形而上学,在今天只能用来为各种各样的暴政——个人的、几个人的或所有人的暴政——提供武器和借口,使之以合法形式或通过大众暴力实施压迫。”贡斯当是基于对雅各宾派专政和拿破仑的统治的认识而得出上述结论的。关于卢梭和雅各宾派之间的关系,学者已有很多论述。有学者认为卢梭和雅各宾派之间的关系很复杂,简直有些扑朔迷离:这一方面是因为卢梭的思想本身就错综复杂,其中那些因素对雅各宾派起过作用很难确定;另一方面是因为雅各宾派本身也并非一个严密的政治组织,随着革命形势的变化,其纲领也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要从中识别出卢梭的思想因素决非易事。但是,一般说来,凡是肯定卢梭与法国大革命之间关系的人普遍倾向于认为雅各宾派深受卢梭的影响。罗伯斯比尔毫无疑问就是深受卢梭的政治法律学说影响的一个代表人物,他曾写道:“我告诉你们:我懂得让。雅克宣布的一条最伟大的道德和政治真理:人民决不会真诚热爱那些不热爱他们的人,只有人民才是善良的、正直的、宽宏大量的,腐败和专制是那些蔑视人民的人与生俱来的狭隘属性。”正因为罗伯斯比尔如此旗帜鲜明地主张自己是卢梭的忠实信徒,所以当雅各宾派在法国推行革命专制统治时,人们自然而然地将其归咎于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

——贡斯当不善于理性的逻辑思辨,但他用激扬的文字指出,卢梭人民主权理论在实际中可能导致一种与传统君主制迥然不同的独裁制度。这是因为:第一,卢梭人民主权原则仅在理论上探讨了主权的归属,他并没有解决人民主权在现代国家应该如何实现的问题。在贡斯当看来,卢梭对人民主权实现讨论的缺失是一个致命的失误。任何主权都必须由具体个人行使,抽象的主权者本身并无法行使这一权力。它必须将权力委托给其他的社会主体,否则人民主权就会成为空谈——贡斯当否决了卢梭赋予抽象主权者的政治属性。卢梭的人民主权要么是空中楼阁人们无法企及;要么为人篡夺,蜕化为公民自由的障碍,转化为极权主义的辩护词。第二,卢梭认为主权是不能转让的。他认为“权力可以转让而意志是不能转让的,主权既然不外是公意的运用,所以就永远不能转让”。卢梭还批判了霍布斯关于权利可以转让的观点,说如果转让主权,就意味着出卖生命和自由。在卢梭看来人民既是君主又是臣民。对这一点贡斯当批评道:“实际上这两种关系(君主与臣民)经常混淆不清。权力为了迫使作为主权者的人民表达权力命令它所要表达的意志,可以很容易地压迫作为臣民的人民。”第三,在主权无限,主权不能被代表的问题上,贡斯当指出卢梭犯了形而上学的错误。关于这一点下文还将展开论述。

——卢梭和贡斯当在主权是否有界限的问题上,有着明显的分歧。

——其次,契约一经完成,由于法律与国家权力的现实存在,个人的意志与自由相对于孤立状态的个人就会受到制约,但并不意味着社会与国家“公意”可以确立在个人的独立性之外。“社会条约以保全缔约者为目的。”(《人民主权:卢梭与贡斯当之比较》/http://webcache.googleusercontent.com/search?hl=zh-CN&newwindow=1&safe=strict&q=cache:0bSDRJa1HyAJ:http://www.cnill.com/jibing/lunwen/law/200702/lunwen_41255.shtml+%E5%8D%A2%E6%A2%AD+%E6%99%AE%E9%81%8D%E6%84%8F%E5%BF%97&ct=clnk

还有很多,不便一一抄袭。请问刘自立先生,从以上卢梭的论述中,您是如何读出希特勒,斯大林,毛泽东的?或者您认为我的这些抄袭值得怀疑?直到现在,卢梭的论述依旧是民主制度的精髓。普世价值就是普遍正义,这个普遍正义,不是来自于“智者”而是来自于社会共同体的共同意愿与选择。还什么“反智者主义”,您们这些精英不是十分喜欢在中国推销哈耶克吗?可以“问问”哈耶克,个人意志或个人自由是不是“智者主义”?是不是还想讨论一下“智者”或“理性”的问题?去读读哈耶克的书吧,认真点,一定会搞清“智者”与“反智者”的人究竟是谁。

关于反智主义,我们可以参照白璧德的卢梭浪漫主义批判。恐怕你又要为之歇斯底里了?呵呵。

刘自立先生“简单”的第三点是:一百年中国人的反思。所谓的反思就是依据一个结论:卢梭的“极权主义萌芽”,会必然的产生马克思这样的恶果。在刘自立先生一厢情愿的推演下,一系列恐怖的名字与事件出现了,列宁、斯大林、毛泽东,法国革命,大屠杀,卢梭既是教唆者,指挥者,还是一个不折不扣的杀人恶魔。真不知为何刘自立先生如此仇恨卢梭?

姑且说我不同意卢梭,但是我只是沧海一粟。你去查查GOOGLE,就知道多少人反对之,抨击之。

就因为您相信了莫里斯对卢梭的一句评价:“无祖国,无传统,无教养,无道德的痞子”?您把“公意”解释为极权,只需如此轻而易举?请问:普世价值是个人意志吗?所谓的“普世”难道只“普世”于“某些人”?或是“某些人”的杰作?片面没有多大问题,极端就有问题了,您在不择手段的诋毁民意时,可否想到没有民意的制度是否可以保护个人自由?民意会产生专制,个人意志就不产生了?您在企图证伪别人的时候,想没想到,相同的逻辑形式,更有理由证伪自己?列宁、斯大林、毛泽东,是“民意”的表现形式还是个人意志的表达形式?

以上你的文字可以删去。不重要,情绪化。

请记住,卢梭的个人权利让渡是可以收回的,可以收回的让渡如果必然的产生专制实际上假定了两个先决条件:其一,人类社会整体对价值的判断是趋恶的,喜欢被奴役,喜欢选择一个暴君,其二,个人权利永远不要出让,否则,后果不堪设想。您认可这两点吗?您如果否认,可否清楚地解释一下,是多数个人共同追求的“正义”更接近极权,还是不加“普遍正义”约束的个人意志更接近极权?如果按您所说,多数人不可能追求到“普遍正义”,应交由从来不“自私自利”的少数精英去追求,您就那么肯定极权就不会产生?或者您是否认为,多数中国人都在追求被奴役,而只有个别人的意志在追求自由、民主?


卢梭不让度人民主权。上述说法请你参照。2,喜欢君主(和贵族——孟德斯鸠,托克维尔,……),而不是暴君。谁喜欢暴君,你?3,极权主义利用人民——这是一个关键。你懂得打倒蒋介石奴役全中国吗?就是极权主义卢梭主义之人民主权论附体之诡诈和魔道。4,代议制民主程序不以人民国为符号,而以精英(议员,政客,知识分子等等)治国,是解决阶级和人民执政之唯一之道。你可以去看看约翰.穆勒的《代议制政治》一书,也会知道何以波普会反对人民当家作主……

您这哪里是反思,分明在延续,延续一个变种的奴役方式,多数人不能表现为正义或从来就没有正义过,由此不能将权力交由多数,而应当让权力牢牢的掌握在“个别意志”者手中。只有这两种可能,要么多数决定权力归属,要么少数决定权力归属,没有中间道路可走。至于您所说的分权及多数或少数人权利保障的问题,是在多数或少数原则确定之后去解决的事,而不是发生在基本原则确立之前,这很重要,把两个不同时间发生的不同的事混为一谈,什么也证明不了。

谁也没有说多数正义不存在;批判的关键是指出民粹主义如何导向马克思阶级解放论。你再看看文本想一想再说。不要习惯于网络或者王朔语风。拜托。

刘自立先生在“简单”的第四点中点出了主题:民粹主义直接指向极权主义,且还是拿被肆意篡改了的卢梭说事,结论为罪大恶极。我很想问一句:您的总意志(意识形态),总体构建(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是在哪里抄袭的?抄袭谁的?或者您不屑于抄袭而是自创?

你要仔细看看我上面所引就可以明白我的事实、历史和逻辑推理的一以惯之而不会见怪而怪了。含下批。

拜托,这些:“意识形态”,“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是卢梭的东西吗?的确有把“反对个人自由瞬间转化为领袖意志”的,但那不是卢梭,而是毛泽东,毛泽东与卢梭的“人人平等”或“普遍正义”没有一点“血缘”关系。卢梭的“公意”是建立在人人平等的基础上,这一点很关键。而毛泽东的专制是以个人意志为基础,否定、剥夺多数人的自由、民主、平等权。这么风马牛不相及的事,您都能往一块扯,真佩服你的勇气。照您这样扯,中国人追求的自由、民主都是为了再换一个皇帝?在您全文的表述中始终将民意说成是民粹——民意或“民粹”不会产生普遍的正义。劝您别以为知道了民粹这个概念就占领了道德制高点,就可以所向披靡。

民粹的对立面是精英,请问您,您指的精英是西方社会的统治精英还是现在中国大陆的统治“精英”?您在说中国话,很自然,我可以把您所批判的“民粹”理解为中国的平民,把您歌颂的“精英”理解为中国的统治“精英”。(民运圈内的某些人是否是精英,待定。)这样的理解有问题吗?如果有问题,那就是您的问题,您为何不界定一下,一个概念或一个观点的适用条件?如果没有问题,我就完全可以对您的观点做如下解读:中国专制统治者曾经无数次的以“中国人不适合民主”为借口,拒绝中国的民主进程,而您的观点与中共的观点如出一辙。专制之所以为专制就是因为没有民意作为基础。这个民意基础是标准,是衡量真伪民主制度的标准,且是唯一的标准,除此以外没有任何所谓的其他标准。没有一个真正的民主国家,可以背离民意——专制国家除外。

我的意思是说,你要研究一下民主程序和代议制政治制度,不要以为你的或者卢梭的民主可以操作,人民执政可以操作;人民当家作主,可以操作——这只是不懂民主常识的议论。你可以买一本卡尔.波普来念一个晚上。谢谢你不要被“人民之酒”灌醉了;你懂得北京中国到处都是人民医院,人民会堂,人民剧院,人民银行,……
……人民之马勒隔壁;你不要“人民”了,好不好?

民粹理论,产生或针对于民主制度,还可以寻觅到一丝合理性。原因在于,国家权力已经牢牢的控制在“民意”手中,警惕国家权力对个人自由过度的干预,就要“提前预警”,时不时的敲打一下权力者。但是,在中国,情况正好相反,国家权力掌握在个人或小集团手中,几千年未曾改变。多数民众从未享受过真正的民主,只有无奈的接受奴役与杀戮。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者杀人无数,责任却由“民粹”承当,还要听人喋喋不休的教诲:“公意会产生暴政。”对现实的暴政无动于衷,低三下四的乞求“和平“,却对不存在的“公意”暴政耿耿于怀,(您例举的所有发生在中国的暴政,都是由个人意志主导下的暴政——被迫的反抗不是暴政——无权如何“施政”?)莫非为了避免“公意”暴政,我们还要等待几千年?这是怎样的一种逻辑?这种的逻辑可能只有中国的“精英”们想的出来。

所以,你只要研究透了什么叫做人民万岁,就可以了,余多鸡肋。以下是你同语反复,不赘驳矣。


罗素是在民主制度下警惕极权,刘自立先生是专制下警惕民主。您不反民主?那民粹是指什么?不是指多数平民?或是民主没有多数平民的份?民粹理论把多数平民贬到“极权暴政“的份上,自然不能享受精英们可以享受的到的民主。您正视利比亚这个现实吗?为了“公意”,人民选择了以暴易暴,依照您的理论,利比亚人民不是为了民主而是为了极权、暴政?即便在西方,精英也是通过民众授权而产生的,总统直接选举,议员直接选举,您是否认为这些直接的选举会催生出极权暴政?有一点我真的想不明白,借问一句:您所说的非民粹的精英(即对立于平民的精英)是如何产生的?

后面刘自立先生还是重复以上观点,“卢梭的平等,反自由”(卢梭的平等被刘自立先生贬的一文不值)必然的结果就是文革——毛,诸如此类。不过表述变得赤裸裸,直接引用卡尔.波普对民主的解读“不是人民当家作主”,可是并没有解释,由谁来当家做主?这么重要的问题,您怎么着也该给出个明确答案。为何不说,或者遮遮掩掩,所为何来?既然那么为难,我来替您说:“精英当家做主”,我也同意,只是与您的区别在于:精英必须是民授的——精英只能做名义上的主人,真正的主人还是人民。毛泽东是打着人民的旗号欺骗人民,您倒好,比毛泽东还要赤裸裸,干脆将人民一脚踢开。刘自立先生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找来一个帮忙的,一个只会“气愤”和习惯于骂别人“痞子”的莫里斯(没见卢梭说过这么不着调的话。),刘自立先生看来很欣赏在阐述“真理”时开口大骂,并能从嘲笑别人的卑微身份中获取快感。否则您引用莫里斯的那些话想证明什么?是想证明卢梭没“素质”?还是想证明骂人的莫里斯很“精英”?真搞不懂,什么是素质?什么是精英?

你的问题是要据理驳斥任何人包含莫先生。我看他比你在文坛影响大一千倍。

稍微了解一点逻辑常识的人都该知道:一,前提确定......结论确定;二,前提不确定......结论至少为两个。卢梭的“公意”被刘自立先生刻意曲解为“大意”后,作为推理的前提,显然不具有确定性,由此,结论至少为两个。可刘自立先生却言之凿凿,依据“大意”这个前提,做无限推演,就可以得出了一个“极权主义”的必然结论。这无异于再说:所有人除非追求刘自立先生的“主义”,否则,追求任何其它“正义”,都必然是极权。这哪里是什么逻辑推演,整个是意念中的结论,这种意念中的结论与信口开河没有质的区别。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不是一点问题没有,只可惜,在刘自立先生七千二百五十字(误差不超过个位数,加上标题)的“大批判”稿中,只字未提——批判都找不到要点——就像在观点之争时嘲笑别人的身份,那不是要点,也不是理论观点,应另当别论。

这是卢梭影响所致,不是卢梭之罪;看你如何起急要反对我定罪与之,我何来这样权力。这是一种思想发展轨迹:从卢梭不受限制的人民主权——到马克思主义的阶级立法,阶级真理——再到毛建国,毛文革,邓改革——这是思想逻辑,历史逻辑;对于卢梭甚至对于马克思都适用……这不是大批判,不会触动卢梭哲学家地位,他的日内瓦墓地不会被“人民”摧毁……


最后,刘自立先生归结了卢梭的以下“罪状”:1,卢梭开启消灭民族主义之端祸,同样转变成为马克思和列宁主义之民族虚无主义;2,中共接受无民族说法,建立瑞金苏维埃。3,易帜以后一边倒向苏联。4,反苏媾美,价值(他们的苏维埃价值)抛弃。5,建立伪爱国主义,强调反对普世价值,注重共产-私有两相掠夺。6,继续资本-权力勾结,暗中背叛爱国主义和民族传统。7,抛弃元教旨主义,施行利益主义。8,继续强调资本全球化中的非政治化因素,结合他们的国际主义=资本之水银泻地,南橘北卮。9,什么时候需要爱国主义就宣扬之;什么时候反对爱国主义,就背叛之(出卖国土和狼狈于西)。等等。这是卢梭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的中国模式和无模式中国化。(很不好意思,九条“罪状”,一字不漏的复制。)

这几个文字还是在说卢梭影响。如前见。

卢梭的人人平等与普遍正义居然可以做如此匪夷所思的解读,令追求自由、民主、公平、正义,并为这些追求做出巨大牺牲的中国草民不寒而栗。您在大谈“民族主义”的时候,可曾想到,中华民族忍受了几千年的奴役?可曾想到,几千年来正是那些依附于权势的“精英”在助纣为虐的从精神上,肉体上残害着百姓?直至今天,这些残害在延续,百姓难道为了满足这些“精英”的“民族大义”,必须忍气吞声,牺牲自己?您的个人意志是什么意义上的个人意志?是剔除掉所有平民的个人意志吗?否则您在说什么?我与您一样,是人,平等的人,您的理想可能与我不同,但我们有共同表达的权利且这种权利不会因为任何“真理”的恐吓而放弃,不尊重人的平等权利的观点,不管披上什么花枝招展的外衣,都不能掩盖其实质:奴役多数。


个人意志或个人自由在“社会状态”下需平等的实现,这就是社会“普遍正义”的根本所在,离开平等的自由、民主、人权都不具有正当性,更不是“普世价值”。在当今的民主社会,人民游刃有余的在“普遍正义”与“个人自由”之间穿梭,没有什么不适,这得益于在两者之间有一个必要的“张力”加以维系。完全忽视这一“张力”,或将两者完全对立,水火不容,是两种极端思维的产物。刘自立先生就是基于对“公意”的错误解读,走向了“个人意志”的极端。这一方面反映出,刘自立先生对卢梭《社会契约论》的无知,另一方面反映出,刘自立先生一厢情愿的企图建立一个乌托邦式的完美——个人意志与个人自由在那里得到完美体现,而无需接受“平民”的价值拷问。

以上文字不值一驳,纯属网络草拟马一类。我像艾未未那样一跳,就跳出你的围城了,你,弱不禁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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