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J.穆勒来中国
——好政府与代议制习读录(下)
作者: 刘自立
约翰.穆勒的观点、影响和争议于中国业已过百年。穆勒认为,践踏民众、财政掠夺、法院黑箱操作和令人憎恶的个人暴政,所有这些政治劣行都是必须铲除的。防止劣政的根本办法就是建立起一个完善的代议制政府。他说,“所有人亲自参与公共事务是不可能的,因而我们就可以得出结论:一个完美政府的理想类型一定是代议制政府。”
五、代议制政府职能
宪政体系和宗教精神的关联在穆勒眼中可能就是“不成文法”的依据和来源;就是他所谓,“如果我们要知晓宪法中的至高权力是属于哪一部分的话,我们必须凭借未成文的宪法原则,也就是这个国家的实际政治道德。”关于这一点,后世争论甚多;无外,就其法治与道德之关系说展开;是法治导致人们的道德坚守,还是道德促进了法治建设——对于生活在中国的人们,这个课题,尤为重大和敏感。我们的意思是,中国情形的还原和展望,不可以不看历史,不看传统。一旦这个传统被中断了,建设传统和恢复之努力,就不单要在道德,道统和人性层面予以还原,更重要的,是要还原政治-法制制度中那些作为基础的东西;换言之,如果这些制度层面的东西不得还原和保存,单纯精神上的呼吁和宣传是万难奏效和贯彻至质的。这当然是就穆勒观点的一个发挥。
回到元题。穆勒说的代议制机关职能之课题,必须准确定位在他论及的欧洲情形当中,或许,只有有限的通例可以移步中国。他说,“代议制的内涵就是,由全体人民或大部分人民,通过他们自己定期选定的人行使最后控制权。”他们是“驾驭政府一切运作的主人”;“没有必要再由宪法赋予他们这种控制权,尽管英国宪法没有这样做,但它实际上赋予了这种控制权。”他说,“古代人思想中的那部分真理,即平衡的政体是不可能的,……平衡几乎总是存在的,但是天平的两头不可能保持绝对的平衡。”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要时时事事纠正这种不平衡。拿什么纠正之?就是三权分立。“主权的三个地位相同的构成部分都有权力使整个政府机器的运作停止。所以,在名义上每一个构成部分都保持有击败和阻碍其他各部分的同等权力,并且,如果三者之中每一个构成部分都能期待通过该权力来改善它的地位的话,那么依照人类事务的常理就肯定会动用该项权力。”这是人们通常明知的制衡原理。
穆勒说,英国国王对于议会决议可以行使否决权,“但是这些权力在这个国家的宪政道德前会变得无效,从而使这些权力从未被行使过;另外,鉴于现实中行政领导始终应由下院任命,从而使下院成为国家的真正主权拥有者。”“然而,这些限制行使合法权利的未成文原则,只有在和真正政治实力的实际分配相匹配的条件下才是有效的,并且才能维护它的存在。每一个政体中都有一个最强大的力量,就是说,假如宪法习惯性地发挥作用的妥协办法一旦终止,而出现了力量博弈时,那个力量将最终获胜。”只要它们把宪法上的优势赋予在宪法外持有现实力量的那个力量,宪法的规则将得到恪守,并且在实际上也发挥作用,这就是英国民众的力量。”这是一件非常有趣的事情。
我们的读录是这样的。1,宪法的根基不是宪法而是道德——即如上述,道德,当然,通向宗教先验原则和上帝命令;这是一切宪法的原则之原则。于是,是不是存在这个先验的道德,上帝的原则和人民的皈依,成为宪法的总根基。2,这个宪法的世俗层面,也是依照所谓“人民的力量”而不是政府的力量制定制衡原则的。人民的力量不是来自各种派别的正确观点或者错误观点,而是来自不成文道德规则,集体意识或者天然指向。3,即便从天而降,回到大地,人们之间,党派之间,朝野之间,确实存在各种势力之博弈,那么,宪法在争取文法和不成文法之间,依旧可以双向援持法定原则和道德原则。4,这个原则就是穆勒所谓可以最终获胜的那个原则——“民众的力量”。5,于是,宪法和不成为法的源头还是道德。但是,政治运行和操作,却又必须按照宪法原则甚至成文条规。这也是不言而喻的事实。“因此,如果英国宪法的法律条款,以及事实上调节着各个行政权威的行为的未成文规则,没有赋予宪法中群众的因素,以适应于它在国家中的真正的力量的、超越各个政府部门的实质上的至尊地位,宪法具有稳定性的这一特点将不复存在”。这是一件较为难以理解的事情;尤其对于我们尚未跨入法治国家之子民;但是,其实,这个警告依然还是要我们注意宪法框架之外存在的实质道德课题。另外,代议制政府中的民主代表,不能直接操作政府职能,只能由政府人员操作之;这就是穆勒所谓所“为”与“不为”之间的原则坚守;“代议团体不应当管理行政事务。”这是一个要点——也是“好政府”的的根本基准——“一个人”的领导,在穆勒看来至为关键……。关于立法事务,也是如此运行。议会“也不适宜进行直接的立法事务。”等等。
六、代议制政府的薄弱环节
穆勒的论述在这里显然存在一个前提:议会可以赋予行政单位和人员以一定权力;而行政单位和人员的权力又往往受到来自议会的干涉——这样,议会至高无上的权力滥用(“支配性的议会所具有的危险”)为穆勒所担心。这是英国人的叙述方式。他们往往认为一切都是议会定位和权责不明使然。但是在我们这里,在21世纪(居然!!!),这个叙述方式还是非常陌生的。因为我们现在没有议会,以往没有议会,将来是不是会有?要看人民的意愿。此外,“高级智力水平的缺乏,是一个一般认为平民政府比如何形式的政府都容易有的更大程度上的缺陷。君主的旺盛精力,贵族的坚定和审慎,是人们最喜欢拿来与哪怕是最合格的民主政府的优柔寡断和短视相比的地方。”据说,对于所谓强势人物的阻挠,社会环境的历练,军事政治活动的参与,是“历史上每个亨利和爱德华的平均才能那么高的原因。”
穆勒说约翰王是无能的(虽然他签署了《大宪章》……)此外就是贵族政府维持着他们执政的“智力水平”——如罗马的元老院。“泰米斯托克里斯和伯利克里,华盛顿和杰弗逊,在他们各自的民主政府里,都不是比英国贵族代表中的查塔姆与皮尔斯、或甚至是法国贵族君主政体中的萨利和科尔伯特更彻底的例外。”这是极端需要注意的评述前提。因为,相反的情形,也许也会存在;再就是,21世纪以来,这样的,无论是君主政体,还是民主政体中的杰出人物的减少和势微,是不是一个普遍迹象,以至于当世没有华盛顿。那么,杰出官僚政府缺少的是什么呢?就是“个人的思想活力”——“当官僚政治大行其道的时候,团体的精神压抑着团体中更为出色的成员的个性。”这就是民主政府之所以没有超人,但是,却有个人之因素之活力——这个个人因素并不会因为他成为钢铁侠和蝙蝠侠而变得超然;因为,个人聚集之力,本身就是“超人们”(复数)。这就是穆勒讲究和偏重平民政府的原因:“平民政府来使他们中具有独创天才的人的想法能战胜那些平素训练有素的平庸之才形成的阻碍性氛围。”“而罗马贵族政治摆脱官僚政治所具有的弊病的原因显然是它的平民因素。一切专门职位,如那些给予元老院职位和那些元老院谋求的职位,都由普选授予。”而“长远看来,官僚集团持续的阻力要比个人断断续续的精力大得多。我们所知的中国政府,一个满清官僚集团,就是另一个具有相同品质和缺陷的明显的例子。”至于专制,独裁,是不是有效的问题,穆勒一针见血指出,官僚政府“能够做到自由政府本身不能做到的事情”;必须找到“训练有素、技巧娴熟的行政结合起来的办法”,以解决所谓专制力量大,独裁效果佳的妄言。
与社会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相反的穆勒关注,就是这样。如果社会和人群中智力,能力和技巧高端的人们的利益和尊严被反之智力,学业,素质低下者之利益取代而出现平等和平等之反的状态,他认为,这是一种社会倒退,或者说,是边沁所说的“有害利益”说(sinister interests)——穷人和富人两个阶级之间,如果出现“将不公平的赋税负担,甚至整个赋税分担,都加到所谓的实际财产拥有者以及有较大收入的人的头上,并且一旦这么做了,就毫不顾忌地增加支出数额,已被认为有助于劳动阶级的利益与好处的方式消耗这笔收益,这难道就不会有相当大的危险吗?”这是对阶级先进性和多数正确性的批判——而对于精英少数的青睐,一直是穆勒积极关注而非消极关注的根本原则。当然,他同时又积极主张平民政府,平民政治和阶级平等——任何精英主义和寡头政治,在他言中,受到同样的质疑和批判。于是,就此逻辑延伸得到表达,只有在,无论是就个人、还是就阶级而言的利他主义,才是“非有害利益说”——这就是,“如果人类行为不是由其他利害关系的考虑事项,而是由那些构成他们‘真正的’利益决定的话,那么,君主制或是寡头制都不会是像它们现在表现的那样坏政府。”国王,或者议会,或者“劳动阶级”的统治方式,本质上是一样的。他们只是考虑自己阶级(集团,甚至个人)的利益。而这一点,为穆勒所否定。结论是非常明确的,不是资产阶级,也不是无产阶级,有作特权阶级统治,行动和选边的优越性,不,谁都没有。“因此,民主政府与一切其他政府形式一样,其最大的危险之一就在于当权者恶意的利益;这就是阶级立法的危险,即为统治阶级的当前利益服务(不管是否真正实现)而损害整个社会利益的政府的危险。”“从政治上说,如果我们把阶级当成任何具有同样恶意的人群的话,也即是说,这些人的直接明显的利益指向同样糟糕的措施的话,那么,称心如意的目标就在政府中,不要有阶级,以及不要有可能联合起来能够其主导作用的影响。”“任何一个阶级的少数与另一个阶级的多数联合起来,将会扭转局面,来反对自己阶级中的多数的那些不这样(联合)就会得逞的要求。”这当然是一种和马克思主义阶级论截然相反的陈述——而这个陈述的非马克思主义性质,又反过来针对那些给弱势群体以利益掠夺和剥削之新阶级论一个棒喝——从而对于左右两翼的错误,给予纠正,予以澄清。这是穆勒百年以前、却对现在一言中的针砭之论。穆勒,天才也。
七、真民主和假民主——阶级立法的危险
“由多数人口实行阶级立法的危险”,是穆勒极为关注和亟须辨正的问题。他认为,可以通过“人为设计”,消除这个弊病。换言之,要用“限制选举权”来限制代议制的“民主”特性。这是人们很少注意到的对于民主的限制——就像人们很少提及的,历史上一直存在而今天依然存在的,对于民主的监督和批评——没有这样一种民主对民主的作业,民主本身就会滑向专制;而西方国家的历史就是民主受到民主批判而呈现进步的民主历史。这是勿庸置疑的事实。于是,保护阶级少数和保护少数阶级,成为民主和选举作业的必然程序和无二原则。所以,“如果社会上每一个个体不能像其他个体一样重要,那么就不存在平等的选举。”再是,政党政治出现的弊病,在穆勒看来十分明显。这个例子举到美国选举。虽然,他每每支持和赞扬美国的民主如托克维尔,但是,他仍旧指出,“在那个国家(美国),当进行总统选举时,最强大的政党从来不敢提名它最厉害的人作候选人,……因此,同那些直到被提名为候选人时才为公众所知的那些人,代表的可能也只是这个党在数量上胜出另一政党的微小差数的那部分人的真正愿望。……因此,多数人的选择极可能由团体中最胆小怕事、最思想狭隘和最有偏见的那部分人,或者最顽固地坚持排他阶级利益的人来决定”。这是结合阶级政府,阶级立法和多数民主,民粹民主之弊的深刻批判。这个批判的矛头是不是符合美国选举之“负筛选律”,自然可以争论。解决精英当选,还是庸人当选,是一个问题。也是穆勒非常担忧的课题。在提出这个问题的同时,他提出的解决之道是非常有效的;这就是一种制衡原则。“当冲突持续存在于社会最强大的力量与某个对抗力量之间,存在于精神权威与世俗权威之间,军人与领主与劳动阶级之间,国王与人民之间,正统教会与宗教改革之间时,社会才能取得进步。当胜利的任何一方如此完全地终结了斗争,并且没有其他冲突发生的时,最初的停滞发生了,接着就是衰退。”而多数团体占支配地位的危险在于,“当民主至上的时候,就不存在一个或少数几个群体强大到可以压制意见和依靠损害或威胁别人的利益过活了。”
这里的感言是,1,多数阶级即劳工阶级不是当然的合法、合理、合适之统治者,反之,他们往往代表落后的意识,较差的能力和平庸的见解;和他们对立的高端阶级,却也并不一定熟谙于政治思想,操作方法和公平意识;他们往往成为管理经验不公和劳工利益裁决的错误决策者。2,即便是劳工阶级,共产国际和苏维埃机构,其实也是从劳工阶级中产生工人领袖左右多数的“代议制”机构,而异化出后来的无产阶级领袖如,列宁等人。3,后来极权主义学说批判指出的工人,政党,领袖三位一体(或者言民主集中制),都是回到精英统治的渠道之另,根本不是实施原则意义上的多数统治。4,这样的多数统治,在各种革命时期,变异成为独裁者和革命者一体操做的革命之反——民粹之反——和最终的寡头和个人统治结尾一体(——他甚至不是少数统治——如毛,就是一个就连少数派也够不上的“一人派”、克里斯马派——这一个一人派,在最古怪的,最荒诞的,最残暴的意义上,成为西方个体主义的可怕倒影。)5,这样的多数统治自然以取消多数人的利益为苟求,而成其为“一个资本家的资本主义”(或者(老)红卫兵资本主义。等等。)六,穆勒所谓必须以对抗,斗争和制衡为准绳之说,和马列毛的“阶级斗争”——导致取消最终的,合法常态的阶级斗争理论和实际埋下祸患和危机。也就是说,他们最终是要取消阶级,取消阶级斗争,阶级权限,更不要说要贯彻阶级立法,枉构阶级政府了——他们无法、也不愿还原各个阶级的,团体的,个人的斗争权限——毛时期的阶级斗争,就是取消西方政治学原义上的阶级斗争。7,这样一来,各种阶级之间的穆勒绍述式制衡,多数和少数协调,也就烟消云散,不复而存了;政府变成“阶级政府”(穆勒语),而阶级政府变成列宁主义政府,列宁主义政府变成拆烂污、大屠场。所以,穆勒又回到“民主至上”以绝祸患的呼声上来,并呼唤现在的伯利克利(“现代民主政治将偶尔拥有自己的伯利克利”)匡世解民,确是十分必要和准确的。(而他念念不忘批判美国民主的多数群体的“集体的专制”……——则是可以讨论的……。)
穆勒就具体选举方式之候选人制度提出分析;这是他关于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孰尤孰劣之著名解说。间接选举带来的缺陷是,“间接选举的每一种好处在直接选举的情况下也能够做得到。”反而是,只是选举选举人,产生了几点怀疑。一,他们如果是热心者,有教养者,关心政治者,他们可以委托选举人选举议员——而如果出现相反的情形,教养不够,不关心政治,不热心选举,他们就会对让他们间接选出的候选人,不感兴趣,置若罔闻;他们“对最终结果缺乏兴趣,又怎么或者说何以期望他关心导致最后的过程呢?”他为这个解说提出了同样著名的“658个奖金”(658个议员席位)之讽刺,幽默和批判,“柏拉图持有一种非常精确的观点,他声称,……应当赋予政治权力的人是那些自己对权力极有反感的人——……”于是,658个奖金说疑似成为“为获得他们的席位而花费金钱”之弊。穆勒说“候选人名单制度,就像在美国那样,将只对有组织的政党有利。”于是,他颇具先见之明地提示了如何避免选举政党化的议题,“我们不能掩饰我们所面临的困难,而真正的困难是,独立的选民,那些渴望选举无人赞助的优秀人士的选民,将倾向于选上几个这样的人士,而将名单中剩下的空位填上政党候选人的名字,就增大了一部分的人数,而这部分人对他们意愿选作代表的那些人来说是不利的”——而这个议题,百多年来,并未撼动美国的选举之政党化和政党化之选举——这是值得探索之所在。
八、一院制还是两院制
如果说穆勒对于选举人制度给予充分的担心,并且指出选举选举人的选民应该具备超过个人利益,阶级利益和政党利益的局限,并在这个领域(选举事业)做到坚守非个人之倾向,非个人利益,非个人人情而考虑公共利益的话,那么,所谓制度提供和保障一切而无从担忧的提法是不对的——制度是人的活动产物,虽然,他可以制约人的操纵和僭越,但是它必须得到规则,意识和道德之选择,之判断;这个道德选择如果不存身于任何代议制体系之中,最好的政府,也会变成不好和更坏的政府;而选举人本身,可能直接造就寡头和独裁统治——“在少数支配多数的有害权力正在滋长的时候,无记名投票是令人信服的。在罗马共和国的衰落时期,支持无记名投票的理由是无法抗拒的。……它在雅典的政体中曾发挥过有益的作用。甚至在最稳定的希腊共和国里,自由可能一时被仅仅一次使用非法手段所获得的民众支持毁掉。雅典选民虽然没有陷入习惯性被强制的地步,但他可能被贿买,甚至受到一帮人的非法暴行的胁迫,譬如即使在雅典的有钱有势的青年中,这种人也是很常见的。在这种情形下,无记名投票就成为维护秩序的重要手段,并对欧诺弥亚是有益的——在雅典古代共和国中享有盛誉的那个维护秩序的女神。”与此对应,每个人既然承受和得益于无记名投票的政治选举,政治运作方式,那么,接踵而至的机构、机制之虑,就是要在上下、左右、高低不等的人群中选出议会之载体;也就是说,当行一院制,还是两院制,成为一备,一争?
原来支持一院制的穆勒改为支持两院制的理由较为复杂。一,穆勒说,一院之组成假定有民主性质,另外一院的组成,就是对民主加以限制。二,一个没有社会力量支持的议会是无效的;“只有在贵族的社会状态中,一个贵族议院才是强有力的。”三,上院一度强大而下院可对其制衡。四,如果“贵族几乎是社会上唯一力量的时候。我不相信,在真正民主状态中,充当民主政治调解者的上院会有任何实际价值。”五,于是穆勒认为,较弱的一方如想执政必须“作为混合在一起的群众的一员进行活动。”六,“在民主政体中应该存在一个抵抗民主的核心——……我把它视为政府管理的一个基本准则。”七,这要看群众、国民是不是“更愿意忍受第二院或上院这种形式的抵抗中心,而不是其他形式,这就全形成一种强有力的理由使得抵抗中心具有第二院这种形式。”(当然,值得注意的关键词就是1,抵抗;2,抵抗形式。3,对于中国人而言的制衡说——古代制衡和现代自治;4,反对派作用。5,自由思想,独立精神,加上自由独立之载体:公民社会,制约团体,反对派/党,自由媒体。等等。)八,有了但书;如果两院中一院代表人民;另一院只是代表一个阶级,于是,一院、二院不能形成抵抗形式——制衡作用。九,“如果第二院要形使独立意志,”则必须和另一院一样民主。十,“对多数的统治地位进行任何真正制衡的实际可能性,今后将视统治机构中最有大众性的那个部门内部的实力分配而定。”也就是政府部门中最有势力者和议会会有互动和牵涉。这是政治民主作业中较为复杂的情形。
穆勒的阐述之实质,还是他的精英管理、统治理论;这个理论被他在对于古罗马元老院的类比,举例之中;他说,“如果一个是人民议院的话。另一个就必须是政治家的议院——……他手中掌握的限制民众的权力,将被赋予那些最有能力,并且通常说来最愿意领导群众沿着正确道路前进的人。”于是,人民监督,变成了精英监督;反之亦然?这是一个悖论。在精英统治中,人们最为担心的是统治者变为寡头和独裁;在民主和民粹统治中,人们最为担心的是多数暴民,庸众(平庸的恶之载体)转而反对精英,反对知识分子,反对专门人材……——这是我们中国人全都经历过,忍受过,被侮辱和被损害过的两样灾祸。穆勒在这里以一位先驱者讲话,就像他在提示我们的今后和明天。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我们的悲剧,知识分子无能和专门人才平庸之过。最后,穆勒涉及的课题,今天有了改进。因为他认为,“征服者和被征服者不能在同样的自由制度下生活。征服者被较不发达的民族同化将会是一种不幸。”“以对一个国家的人民负责任的态度来管理那个国家,以及对另一国人民负责的态度去管理一个国家,是两件极为不同的事情。要使前一种情况变得卓越的话,自由要比专制来得可取;而对后一种情况,则专制更为可取。”——他当然不知道20世纪产生了极权——这不是专制——他更无法知道20——21世纪,从民族独立转变为自由民主潮流勃兴。这当然不能苛责于他。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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